创业公司,如何分配股权最合理

2024-04-28

1. 创业公司,如何分配股权最合理


创业公司,如何分配股权最合理

2. 创业公司,如何分配股权最合理


3. 创业公司股权分配

如果你对你的项目非常看好或者说是资金回笼速度会比较快的话,建议你不要找人合作,而是自己贷款,否则的话以后你会后悔。
当然,如果你不是那么有信心,或者说你确实凑不到资金而不得不让你朋友与你合作的话,那样你是以技术股和渠道股的形式入股。他的资金是50万,够你公司启动资金的话,你得根据你的项目所带来的效益来再和他谈股权问题。
假如50万资金相比你们的利润只是九牛一毛的话(或者说项目渠道重要性大过资金的作用),建议你考虑到人情因素给他25-45%左右的股份,继你依然是公司的第一股东。
如果情况反之,则应选取对方作为第一股权人,你涉及的股份跟前面情况置换。尽可能的多争取股份,虽然现在是朋友,但是无数朋友翻脸就是因为合伙创业在利润上分成意见大。你得为以后做好铺路,之后再努力收购他的股份,争取自己出任第一股权人。

创业公司股权分配

4. 创业公司股权怎么分配


5. 创业公司股权如何分配合理


创业公司股权如何分配合理

6. 创业公司股权怎么样分配

很多人都问创业公司的股权怎么分配?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那么今天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第一点我们来看一下,刚刚创业的公司股权的分配多数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种叫平均分配,也就是说所有人的股份进行平均,两个人个50%,三个人个33.3%等等。第二种叫个人说了算的,也就是一股独大。比如说常见的就是80%对20%或者90%对10%。第三种叫差异化分配股份,也是说根据各自的不同,对我们刚才讲的平均分配,以个人独大进行了一种优化。当然了,我们讲到平均分配以及个人独大,这两种都是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股权分配方案。我们先来看第一种的弊端,股权分平均分配这样一个好处是有福大家一起享,有问题大家一起解决,但是这样的做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生存下来的。有的时候大家的意见并不是统一的时候,往往会降低效率。第二种,虽然说一个老大占有80%-90%的股权,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但这样做虽然说创业的效率提高了,但是创业者的老大刚愎自用,很难听进别人的意见,创业风险高,而且无法集思广益,企业很难做大。第三种,也就是说创业老大是核心人物,占大股份,但是他也是需要做事情的。那么这个时候创业人数在五个人以下的情况之下,老大要占50%以上。如果创业人数在五个人以上的,那么老大可以占股不超过51%。也就是说合伙创业的公司股权的分配可以采用差异化的方式来进行分配。老大或者创始人比较核心的人物可以给占60%的股份,不给多也不给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创业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1、创始人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权较为合适。A股上市规则规定,如果公司有一个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30%以上股权,可以认定公司有实际控制人。最大创始人持股比例大于其他联合创始人之和,可以避免出现两个创始人股权比例太过接近,对一件事情有不同意见时产生争议。
2、联合创始人和员工一起持股30%以上。这样的持股比例既能使联合创始人个人持股保持与创始人较大差距,也能让创始团队总体持股超过60%,保障对公司控制的主动权。
3、投资人股权占比30%-40%。除去创始人、联合创始人和核心员工持有的股权,剩下的为预留给投资人的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股权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
二、股权注意事项
1、出资不实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法律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缴出资,多发生于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中。因此,对出让人出资种类的考查,也显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非货币出资,容易发生出资不实的情况。
2、出资不到位(违约)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该股东除补足出资外,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出让人缴纳出资实际情况的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
3、虚假出资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根本未出资,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登记机关的信任。在发生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该股东不仅应补足出资,而且还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创业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8. 创业公司的股权应该怎么分配?

 关于创业公司的股权应该怎么分配?
                      创业公司分配股权的方式比较单一,通常来讲是2种方式。一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二是在股东之间平均分配。2种方式都有自己的短板,第一种往往造成股东的贡献和持股分配不均衡的问题,第二种则容易造成削弱核心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
    
    所以,创业公司应该如何分配股权,才能避免以上的问题?泰山管理学院认为,解决以下几点问题,则能达到股权激励最好的效果。
     股权分配的三大原则。 
    创业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确、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励并存才能成就长远、稳定的关系。股权分配就是这么一个落实到“人”的过程,它的目的不仅要通过“丑话说在前头”来确立规则,还要明确公司基因和价值观、达成股东间的共识。
    鉴于创业公司初期股东和管理层通常是重叠的,暂无须考虑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博弈,笔者认为确立股权分配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分别是:股东于资源层面的贡献、股东于公司治理层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当然上述三个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投入时间细化,出资又可以按照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的价值进一步细化。
     选择实缴注册资本比认缴注册资本好。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必经验资程序,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即可,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是,这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只认不缴”,也不是说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股东仍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股东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那么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例如当债权人向公司索偿时,股东的清偿责任也随之加重,又如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将作为清算财产,另外也需要考虑税务风险。
     以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 
    1、在无特别约定时,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2、表决权与股权比例挂钩,“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实际情况,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个创始人,加之股权众筹大行其道,核心创始人的持股有可能达不到绝对控股比例。
     股权分配方案要最终落地于工商登记。 
    出资是股权分配的必要依据,却非唯一依据,创业者最终核算的股权分配方案往往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有些创业者会采用阴阳协议的方式,一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固定真实的股权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
    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风险很大,一旦涉诉,不仅创业者的股东权益难以获得保护,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导致公司错失成长良机。在此情形下,可考虑采股本溢价方式解决:首先,创业者之前签署投资协议,明确每位创业者的实际出资和股权比例;继而,由创业者按照确认的股权比例和换算后的出资额进行工商登记,把股东超出登记出资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用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条款。 
    对创业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志同道合尤为重要,因此股权分配需要从正向和反向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即既要从正向保障创业者同船共济时的公平和激励问题,也要从反向考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创业者离职退出、离婚、继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权的回收问题。
    回购制度是平衡股东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途径,但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因此在设计回购条款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回购条款最好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实施,且应注意回购定价的公平性;二是回购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够涵盖公司股权分配的反向所需;三是应将回购条款和股权转让制度综合考虑、糅合设计。
     期权池还是由核心创始人代持的好。 
    对创业公司来说,预留期权池不是新鲜话题。不少创业者没有重视期权池的问题,要么在期权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早早送出,反而引发了不少争议,要么造成了核心股东持股的不必要稀释。
    1、期权本质上来源于现有股东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东按比例分散持有,未来恐难以统一运作,易引发争议并影响实施效率;
    2、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期权激励方式相当灵活,采用何种定位和方案取决于公司的现实选择,应在公司配套的期权制度建立后具体实施;
    期权池确应早作安排,方法是在拟议股权分配方案时,就从各股东处划分出来,由核心创始人一并代持,其他股东可通过协议明确代持权利的性质和处置限制。
     创新运用公司法的各项制度。 
    公司法的自治空间是相当宽广的,创业者要充分运用股东的章程自治权,建立适合自己的股权分配和动态调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东愿意“掏大钱、占小股”,那么对此类股东可以配合使用协议和章程方式将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脱钩,设计符合各股东需求和长处的股权结构;再如可以借鉴资本工具的思路,运用可转换优先股、清算优先权等思路做股权分配设计。
    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本质上并不复杂,但创业者确实应该给予相当的重视。若能在前期花费少量时间把相关问题理顺,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助力公司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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