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2024-05-14

1. 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1984年,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专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在我国逐步形成,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及其内部的信贷资金运行体制也逐步形成。到10月份,中央银行确立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明确鼓励金融机构之间资金的横向余缺调剂。一些地区开始出现同业拆借活动。不过,拆借量很小,不足以形成规模市场。1986年,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真正开始启动。1986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专业银行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从此,同业拆借活动开始在全国迅速展开,并建立了以广州、重庆、武汉、沈阳、成都等城市为中心的有形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冲破了信贷资金配置的“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改变了“向上要钱多,自筹资金少”的传统状况,使得信贷资金在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有进也有出,加速了资金的周转。1987年,同业拆借市场得到长足发展,拆借量达2300亿元。198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试图通过融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同业拆借市场操作。但是,问题随之出现:一些机构拆借资金不还,或用拆借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等。10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对融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198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融资公司,同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资金市场的监管。199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首次比较系统地对同业拆借市场运作做了规定。《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同业拆借是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拆借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和解决临时性周转需要,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规定了资金拆入比例与拆借利率等。《试行办法》对同业拆借市场的发育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经过整顿,同业拆借市场重新起步发展。1989年和1990年的同业拆借量基本稳定下来,达2300亿元左右。此后,股票与房地产投资日渐升温,社会上出现了乱设金融机构、乱集资、乱提高利率和乱拆借的现象。1992年下半年和1993年初愈演愈烈。同业拆借市场再次陷入混乱。199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整顿。在整顿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继续下发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规范起了良好作用。央行的整顿有效地限制了一些违规拆借行为。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提出“有堵有疏”的管理办法,通过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将各地分散的同业拆借活动纳入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11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各商业银行的融资中心、资金市场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并从1995年第四季度起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

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2. 外资银行不得参与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对吗

外资银行能不能参与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你看看下面这些资料就知道了。我国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有那些。我国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有:A.证券公司B.商业银行C.证券登记结算公司D.信托公司E.财务公司。A,B,D,E解析: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相当广泛,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都是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机构包括中资大型银行、中资中小型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如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社保基金、投资公司、企业年金、其他投资产品等)。

3. 下列属于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有()。

A,B,D,E
答案解析:
目前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除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还包括地方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

下列属于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有()。

4. 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源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什么的要求

来源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要求。
同业拆借市场最早产生在美国,美国《联邦储备法》规定,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必须按规定的比例向联邦储备银行提交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和存入联邦储备银行的存款。每家银行都要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不是每家的准备金都是不多不少刚刚好。法定存款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希望能够及时弥补资金的不足,法定存款准备金过多的银行希望能降低持有资金的成本,如果能用这些钱生钱再赚点小钱那就更好了。两者一拍即合,钱多的银行把钱借给钱少的银行,同时收点利息,这个利息一般就是同业拆借利率。长期下来就形成了同业拆借市场

5. 下列关于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描述错误的是( )。

D
答案解析:
[解析]
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金额较大,且一般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完全是一种协议和信用交易关系。

下列关于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描述错误的是( )。

6. 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源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什么

   
     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源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 )。 
    A.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
    B.盈利性要求
    C.贷款额度限制
   
    D.存款利率管制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源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要求。
             
  
  
    

7.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的内容主体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第三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三)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具备前款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第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章程;(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授权书和授权拆借限额;(三)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信贷收支表;(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五)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八条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章程;(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第十条 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和法人机构设在境外的外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十一条 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文件;(五)章程;(六)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七)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八)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资格,且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第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第十四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章程;(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八)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十六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年度发债计划;(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经批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市场披露必要的信息。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第二十一条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同业拆借市场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并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的内容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