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长热线电话号码是多少?

2024-05-13

1. 上海市市长热线电话号码是多少?

全国统一市长热线是12345。
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基于市民政务服务热线过多,为方便市民记忆,所以在全国各省市均采取了将服务热线合并统一接入12345,再通过12345热线中心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进行转接而形成的热线。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心系群众、服务群众为基本理念,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对受理的来电来信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答复。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开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交办事项要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扩展资料拨打市民服务热线的注意事项:
来电诉求须事实清晰,留下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诉求事项如涉及党委、人大、政协、军事、司法机关范围的,市民应直接向这些单位的信访投诉部门反映。
诉求事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法院两审或已判决),市民应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市委政法委或上一级司法机关反映;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市民应直接拨打110、119等应急电话。
家长要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和管理,防止误拨误打;对于无效电话,座席人员会耐心说服、劝导;对于恶意骚扰电话,经劝导仍反复拨打的,公安部门一经查实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12345

上海市市长热线电话号码是多少?

2.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建设内容

一、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二)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合力。——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紧密联系各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载体,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和阻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三)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努力使全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关键时期。要着力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实壮大社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为实现到2020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各项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四)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五)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三、不断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七)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八)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九)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足够能力承担应尽职责的社区,可以不另设专业服务机构。四、努力壮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十一)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训规划,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要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工作知识,增强他们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牢固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一心为民的精神,努力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不断提高服务群众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支持他们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十二)关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积极把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加大从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五、积极完善城市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十三)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推广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全面推进社区党务公开,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带动和促进社区居民民主健康发展。(十四)坚持和发展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由居民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居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十五)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十六)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按照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服务设施效益最优化的要求,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管理,方便居民群众使用。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效运转。六、切实改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十七)加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地方政府应对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积极推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十八)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鼓励建立覆盖区(县、市)或更大范围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整合区、街道、社区面向居民群众、驻区单位服务的内容和流程,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逐步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提高社区居民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全面支撑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电子化,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七、逐步理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十九)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式,切实领导和指导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以“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钱有场所、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社区党建与和谐社区建设紧密结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帮扶结对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要求,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二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注意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二十一)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二十二)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积极推动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推动驻区单位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探索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推动共驻共建、资源共享。要把驻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有关部门在评先表优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八、大力加强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二十三)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要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要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加快街道办事处法制建设步伐,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则。(二十四)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区(县、市)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市、区(县、市)领导干部和街道(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二十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二十六)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街道办事处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其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保障能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二十七)提高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水平。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针对不同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际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总结和探索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经验和规律。要把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表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推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3. 社区教育的有关法律规章

  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职成[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的任务,进一步推进全国社区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高度上,充分认识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拓展,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自1999年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全民素质”的要求以来,教育部积极推动社区教育实验工作。2001年11月,我部召开了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明确了我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确定了28个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2003年,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进一步扩大到61个,基本覆盖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许多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分别确定了一批省级和市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各地认真贯彻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采取积极措施推动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目前,各实验区初步建立了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社区教育资源得到了有效整合,社区教育培训网络初步形成;创建了一大批学习型家庭、学习型企业等学习型组织;各类社区教育培训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社区居民参与学习的比率有了很大的提高,较好地满足了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为提高居民综合素质和社区建设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社区教育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我国发展先进生产力对提高社会全体成员整体素质的迫切要求,适应了我国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迫切要求,适应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对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生活质量的迫切要求,促进了社区的稳定与发展,拓宽了教育服务社会的渠道和内容,有力地推动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进程。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对发展社区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社区教育实验工作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距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工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增强搞好社区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全国社区教育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1.社区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社区、依靠社区、服务社区。要逐步建立起适应社区建设和居民学习需求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和教育培训模式,促进社区居民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把社区教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贯穿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要通过社区教育,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形成终身学习的公共资源平台,使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2.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要紧密围绕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与社区建设的各方面工作沟通和衔接,组织和实施社区教育培训活动,形成合力和有机整体;要加强社区各类教育文化资源的统筹,充分利用、拓展和开发社区现有教育资源,推动各类教育资源面向社区居民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加强社区学校和学习型组织的建设;要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内容丰富、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提供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服务,努力满足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的需求;要实行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积极而扎实地推进社区教育的广泛深入开展,并把发展社区教育作为创建学习型城区、学习型城市和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3.推进我国社区教育工作的目标是:
  进一步扩大社区教育实验范围。到2007年,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要扩展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级、市级实验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形成一批具有较高发展水平的省市级的社区教育实验区和普遍开展社区教育的城市;创建一批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为学习型城市建设奠定扎实的基础;在经济教育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社区教育延伸到农村地区并取得初步经验。中部和西部地区在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开展社区教育实验。
  到2007年,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要达到较高的发展水平,对全国社区教育工作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教育资源基本上都要向社区居民开放,面向社区居民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使社区居民年培训率逐步达到80%以上,基本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具备社区教育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条件;在中西部地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教育资源60%以上都要向社区居民开放,有重点地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使社区居民年培训率逐步达到50%以上,初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备一定的社区教育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社区教育发展规划,加强终身教育的规划和协调,优化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形成较为完备的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对社区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初步形成面向社区居民终身学习的资源平台。
  三、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1.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开展教育培训,是社区教育的基本工作。要始终重点抓好量大面广、受到社区居民普遍欢迎的各类短期培训活动,努力满足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老年人群社会文化活动、弱势人群提高生存技能培训、外来人群适应城区社会生活培训等各类人群的学习需求,积极抓好社区内的婴幼儿教育、青少年学生的校外素质教育,加强未成年人的德育工作。要紧紧围绕社区建设的中心工作和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需求,确定相关的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的建设工作,拓展和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创新培训形式,逐步提高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率,力争每年提高五个百分点以上,逐步实现有学习能力和学习要求的社区居民“人人皆学”的目标。
  2.进一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活动。
  要把创建“学习型组织”作为现阶段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要根据社区内不同类型组织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学习型组织基本要求和标准,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单位、学习型街道、学习型居委会、学习型楼组、学习型家庭等学习型组织,积极开展评估促进工作,使学习型组织占社区内各类组织的比例逐年提高,2007年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3.充分利用、拓展和开发各类教育资源,形成社区教育培训网络。
  要充分利用社区内现有各类教育资源,横向联合,纵向沟通,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使现有教育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各种文化体育设施都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区开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教育培训活动,特别是要依托社区内普通中小学和各类职业学校、成人学校面向居民开展教育培训服务,使其成为开展社区教育的重要力量;要在整合、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基础上,形成以区(县)社区教育学院或社区教育中心为龙头,以街道(乡镇)社区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居委会(村)社区教育教学点等为基础的社区教育网络,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运用播放教学光盘、收视卫星电视教育节目、计算机网络教学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使有条件的街道(乡镇)都能够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构筑起社区居民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平台。
  四、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障社区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对社区教育工作的领导,逐步完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地要把社区教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区教育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形成“党政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推动本地区社区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社区教育工作领导机构的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社区建设、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措施,纳入地方教育发展计划,纳入教育检查评估范畴,采取得力措施,不断推进社区教育工作。
  2.加强社区教育队伍建设。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区教育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和志愿者为主体的适应社区教育需要的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专职人员主要在现有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中统筹安排解决,街道要有专人分管社区教育工作。兼职人员要根据社区教育的实际需要确定。要充分发挥社区内教师、专家、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的积极性,建立表彰激励机制,使之成为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的重要力量。
  要努力解决社区教育师资的待遇问题,在职务、职称、工资和进修等方面应与其他教育工作者一视同仁。要制定社区教育工作者岗位规范,开发社区教育工作者的培训课程,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建立若干个社区教育工作者培训中心,把社区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保障社区教育的经费投入。
  要充分发挥政府扶持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采取“政府拨一点,社会筹一点,单位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投入的社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保障必要的社区教育经费,并列入到经常性财政开支。国家和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应努力按照社区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元的标准,落实社区教育经费。经济发达地区,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社区教育的经费投入。社区内各类企业要认真落实关于职工工资总额1.5%-2.5%用于职工培训的规定,积极开展在职人员培训。对学习者个人回报率较高的培训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
  4.开展对实验工作的检查、评估和咨询工作。
  要有计划地开展对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我部将组织管理人员和专家分批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进行检查评估,对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给予肯定和表彰。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对地方社区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并形成定期检查、评估和表彰奖励制度。要广泛吸收社区教育的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成立社区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实验区社区教育实验指导工作。
  5.加强社区教育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社区教育工作的宣传,总结推广各地发展社区教育的经验和做法,营造有利于社区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要加强社区教育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注意学习借鉴国外开展社区教育的有益经验和成功的做法,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区教育理论。

  教育部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社区教育的有关法律规章

4. 对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追求社区服务最大化。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我们的社区通过前段时间的集中建设,硬件设施已比较齐全完善,有了一个好的工作环境。现在关键是要提升工作水平。出路在哪?就在服务居民上做足功夫。社区要变等上级安排工作,应付上级检查为到居民家里主动服务。作为街道来讲,下一步要引导社区向这方面转变。衡量社区工作的好坏,不但要看社区人员是否坐的住,按时上下班,更要看为居民办了多少件实事。要把为居民办实事作为考核社区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实到目标管理中去。变年终考核为平时考核。初步设想是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周要访一户居民,为居民办一件实事。社区十名工作人员,每周就为居民办十件实事了,每月是四十件实事,每年就是四百件实事了,这样就可以把社区急需帮助的户照顾过来了。要一周一总结,一月一测评,对连续三周完不成任务者,给予组织处理。单位型的单位下派到社区的工作人员,要由街道向单位建议换人。要进一步完善每年的社区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借鉴江北区两评的做法,竞争上岗的决定条件是居民的满意度。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由居民半年一测评,年终一总评,居民满意度低的工作人员调离社区待岗培训再分配。引导社区工作人员关注居民,服务居民,于居民打成一片。以此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真正把服务居民放到第一位,落实到行动,见到实效。
    二是为社区减负,为社区输血。现在的社区是个筐,啥都往里装。要想使社区更好地服务居民,把这项工作突出来,街道就要为社区工作减负。该由各部门承担的工作由各部门承担起来,把社区从日常事务性工作、检查中解放出来,一心投入到为居民上门服务中去。要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政治和工作待遇。社区工作优秀者要优先推荐为后备干部。单位型的单位下派人员由街道向单位推荐重用。优先考虑社区的办公经费,足额保证社区有钱办事,使社区工作人员专心于工作。
    三是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处理好街道与社区的关系。街道与社区是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街道要支持社区民主自治。社区的大事由社区居民说了算,定了干。社区日常工作社区居民评价。处理好社区与辖区单位的关系。社区建设离不开辖区单位的大力支持。社区既要为居民服好务,也要为辖区单位服好务,以服务取得辖区单位的支持。要整合辖区资源,实行辖区人文资源共享,拓展社区活动阵地。处理好社区与物业管理的关系。社区要加强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督,加强与物业管理的经常沟通,协调物业管理与居民的关系,维护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处理好社区与居民的关系。要摆正居民是社区建设主人这个位置,引导广大居民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要通过社区志愿者服务、创建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等活动,把居民的主体作用发挥好,真正实现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5. 有谁知道重庆市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政策是怎样的?

  重庆市九条措施加快学前教育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41号)和《重庆市中长期城乡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重庆市政府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1〕46号),出台九条措施,加快重庆学前教育发展。

  一、科学规划城乡学前教育布局

  按照因地制宜、就近入园的原则,充分考虑城乡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托。

  在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要求的服务范围、服务人口、选址条件、教育设施配置标准设置幼儿园(点)。

  建立学前幼儿生源预测机制,在旧城改造、公租房建设以及二环内主城拓展区,合理设置幼儿园,满足新增城镇人口、转户居民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园需求。

  二、以区县(自治县)政府投入为主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充分利用农村乡镇闲置校舍和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扩建一批乡镇中心幼儿园,依托中心小学附设一批幼儿园,在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的地区新建一批幼儿园,确保每个乡镇有一所中心幼儿园或中心小学附设幼儿园。

  利用闲置校舍和富余公共资源举办幼儿园(班),依托村校附设幼儿园(班)。在边远山区,由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校附设幼儿园)采取办分园、设幼儿班(点),相邻村联办幼儿园(班)等形式,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保障农村儿童入园。

  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以城带乡的帮扶机制,开展幼儿教师支教活动,加强城乡幼儿园园长、教师双向交流,促进农村学前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三、以民办为主发展城镇社区幼儿园

  城镇社区以民办为主,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并举发展社区幼儿园。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进和培植优质民办幼儿园。支持优质幼儿园通过兼并、联办、办分园、委托管理等形式实行集团化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学前教育需求。

  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幼儿园的小区,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部门不予验收。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由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闲置和挪作他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进行清理整顿,恢复办园。

  四、落实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扶持政策

  落实民办幼儿园在土地、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民办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民办幼儿园在校舍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服务性收费及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均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幼儿园,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制定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微型企业扶持的办法。民办幼儿园可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保教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向民办幼儿园提供灵活多样的信用贷款支持。

  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鼓励区县(自治县)通过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并给予适当倾斜。

  积极推行民办幼儿教师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评优晋级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同等待遇。

  五、建立普惠性幼儿园奖补机制

  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校附设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建设以区县(自治县)投入为主,市财政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改扩建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校附设幼儿园、新建中心幼儿园和较大规模的村幼儿园的给予奖补,重点向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区县(自治县)倾斜。

  积极探索建立普惠性社会办园奖补机制。对达到办园基本标准,面向大众,收费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或接受当地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性社会办园,区县(自治县)财政要给予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专项补助,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六、建立入园贫困幼儿资助政策

  对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等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生活补助,经费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

  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逐步减免在园贫困幼儿保教费,提高生活费补助标准,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不因贫困而失学。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学前教育捐资助学。

  七、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制定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编制,逐步配齐配足幼儿园教师和保育人员。严格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保教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鼓励高校优秀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任教。

  扩大本科、专科(高职)、中专(职高)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重点办好在渝师范类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开展中专(职高)学前教育专业办学质量评估,提高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质量。

  3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确保每位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完成不少于216学时的培训。实施骨干教师(园长)培养工程。

  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一起纳入师资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体系,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在绩效工资核定与发放中要实行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八、加强幼儿园规范化管理

  建立健全幼儿园资格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修订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重点对办园条件、办园资质、经费保障和管理、办园方向等进行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无证办园的,要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健全幼儿园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学前教育等级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

  推行学前教育校园新型警务体制和勤务机制,完善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联动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安全防护体系,预防和制止侵害幼儿权益的恶性案件发生。

  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实行“成本核算、收费备案”。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坚决查处乱收费。

  九、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提高幼儿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开展幼儿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幼儿安全卫生和健康得到有效保障。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指导。促进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紧密结合,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建立学前教育资源库,加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开发和应用,促进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共享。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完善行业自律、教育部门监管、家长和社会监督的幼儿园质量监控体系。通过以上措施,到2013年,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乡镇中心幼儿园或中心校附设幼儿园,城镇普惠性社区幼儿园达到城镇幼儿园总数的60%,民办幼儿园数量占学前教育机构总数的70%;全面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8%,基本解决幼儿“入园难”问题。到2015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0%;0~3岁婴幼儿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升,保教质量明显提高。

有谁知道重庆市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政策是怎样的?

6. 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思考性意见建议

一是加强社区党建保障机制建设,发挥组织先导作用。积极推进社区党建工作规范化,健全完善了基层党务公开、党内情况反映和征求意见、干部评议考核、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等制度;坚持“抓基层、打基础”思路,整合党组织资源,发挥党建先导作用,理顺管理组织,增强执行力;着力解决社区管理工作中常见的“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为构建社区大党建格局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完善党组织共驻共建协调机制,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活动共建、工作共担的目标和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充分挖掘并合理配置农村社区资源,广泛开展结对党组织共建活动。二是加强社区运行管理机制建设,规范社区工作行为。进一步理顺社区运行管理工作关系,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变街道各办公室分别部署工作、下发通知,为统一集中开会部署工作,减少了社区频繁应对各类会议的现象;建立健全了机关内部各办公室联动机制,完善了社区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社区建设工作研讨会,统筹社区各项工作,集中解决社区存在的问题。三是加强社区人才管理机制建设,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以建立社区服务站为契机,不断完善社区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模式;积极吸纳关心群众、热心公益事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充实社区干部队伍;完善外来人口协管员、劳动协管员、司法助理员、城管协管员、残疾人专干、计生专干等各类协管员的综合管理机制,切实做到“建好站,配好人,分好工”,实现社区工作社会化管理。

7.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对居民委员会规定了哪些主要职

  社区居委会主要职能
  社区居委会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依法行使自治职能,其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民主选举。
  社区居委会成员由社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缺额时依法进行补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委会成员。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无权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
  (二)民主决策。
  涉及本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由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 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务会财务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
  2. 撤换、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会议无此权);
  3. 社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办法、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4. 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5. 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以及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招投标方案;
  6. 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认为应由其决定的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民主管理。
  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开展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协助政府搞好社区社会保障、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卫生、社区计生、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等各项社会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落实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加强对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四)民主监督。
  社区居委会具有对区政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单位和社区内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议的权利,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利。

  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教育居民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
  (三)协助区政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年教育、外来人口管理、环境综合整治、安全生产等工作,协助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四)向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五)办理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与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共驻共建活动,筹集本社区公益事业的资金,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六)制定社区居民文明公约,倡导家庭和睦,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加强对社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净化、美化、绿化环境。发展社区文化教育、科普等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七)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社区提供养老、救助、优抚、助残、再就业等便民利民服务;
  (八)协助区政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九)会同业主委员会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
  (十)加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联系,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及其他社区进行探讨、合作;
  (十一)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组织居民对政府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十二)依法积极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区政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十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社区财务管理,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布账目,实行居务公开,包括政务、事务、财务三公开,接受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居民的监督;
  (十四)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对居民委员会规定了哪些主要职

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的改革内容

(一)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为依据。(二)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范围。全市行政类事业单位分为市属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区县(自治县)行政类事业单位。市属行政类事业单位是经市编委认定和中央编办备案,由市编办批复确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区县(自治县)行政类事业单位是经区县(自治县)编委认定和市编办备案,由各区县(自治县)编办批复确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三)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依法规范事业单位承担的有关行政职能,强化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类事业单位,整体转为行政机构,具体采取三种方式进行改革:结合大部门制改革,与现有行政机构合并;不宜合并的,优先调整为现有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在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内设置。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到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机构,再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采取三种方式进行改革: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较强、工作任务较重且不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独立建制,类别由行政类调整为公益类,并按照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政策进行改革;工作任务不足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将其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逐步萎缩且工作任务严重不足的,予以撤销。(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改革中对涉及行政机构编制的调整,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已经认定为行政类事业单位,但尚未调整到位的,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其编制数只减不增,并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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