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的期货

2024-05-15

1. 衍生品的期货

我国期货行业的分析技术多是照搬股市的分析技术,如波浪理论,江恩理论,缠论,道氏理论等。这些理论用在股市上或许是可以的,但用在期市上却较为牵强。因为我国的期货和股票有几点重要的不同之处,第一,股票只有做多机制,期货是双向机制,这就直接造成了主力运作方向的巨大差异性;第二,股市是T+1,期市是T+0,这就造成期市与股市的避险和获利的灵活性不同;第三,持仓量不同,期市是可变仓量,股市是相对固定的仓量,这点直接影响到市场的可操控性的不同。上述这三点,就是导致使用股票技术来指导期货交易总是亏多赚少的重要原因。  那么,有什么技术能较好地指导期货交易呢,期货人“期股一线”经过多年的实盘经验总结,用均线理论配合相反理论可以较好地应用于期货交易。这两种理论经过整合,形成了简单可靠的一线法,胜率可以达到60%,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利润可以大幅放大,一线法的理论基础是:期价总是围绕着移动平均线波动。

衍生品的期货

2. 期权、期货和其他衍生品的内容简介

《期权、期货和其他衍生品(第6版)》是一本在西方金融界广泛流传的名著,被誉为“华尔街的圣经”。衍生品理论在现代金融学中占有核心地位。衍生品理论(尤其是期权定价理论)的提出,不但建立了金融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而且在理论的指导下推动了期货、期权、互换等市场的发展,使金融在全球范围内发展到今天如此巨大的规模。《期权、期货和其他衍生品(第六版)》全面系统地讲解了衍生品定价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在本版中,作者不仅增加了一些新内容,而且对一些议题和章节进行了重新编写,使全文更易于阅读和讲解。通过阅读《期权、期货和其他衍生品(第六版)》,读者可以系统掌握现代金融学的核心理论和基本方法,尤其是对有志于学习金融工程和投身于资本市场业务的人来说,是非常有价值的。《期权、期货和其他衍生品(第六版)》可作为大专院校金融学及相关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用书,也可供金融业界人士用作业务手册以备查阅。

3. 期权、期货和其他衍生品的介绍

《期权、期货和其他衍生品》是由约翰·赫尔著作,书籍在西方金融界广泛流传,被誉为“华尔街的圣经”。书中的衍生品理论在现代金融学中占有核心地位,衍生品理论不但建立了金融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而且在理论的指导下推动了期货、期权、互换等市场的发展,使金融在全球范围内发展到今天如此巨大的规模。

期权、期货和其他衍生品的介绍

4. 金融期货及衍生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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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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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股指期货每日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1小时的算术平均价。
A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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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汇衍生品的基本特征

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基本特征有: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以进行全额交易,不需要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合约的终结一般也采用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只有在到期日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的合约才需要买方交足货款。因此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杠杆效应。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

外汇衍生品的基本特征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本法所称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第四条 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

  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

  本法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第五条 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第六条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第七条 参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依法实行自律管理。第十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

  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四)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六)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

  (七)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

  (八)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九)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

  (十)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7. 外汇衍生品的基本定义

外汇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外汇衍生产品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派生出来的外汇交易工具。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外汇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外汇衍生品的基本定义

8.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交易

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以杠杆或信用交易为特征,以在传统的金融产品如货币、债券、股票等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具有新的价值的金融工具,如期货合同、期权合同、互换及远期协议合同等。
市场分类
(一)金融期货市场
金融期货合约(financial futures contracts)是指在特定的交易所通过竞价方式成交,承诺在未来的某一日或某一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某种标准数量的某种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契约。
(二)金融期权市场
金融期权(option)又称之为选择权,是指赋予其购买者在规定期限内按双方约定的价格或执行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合约。
(三)金融远期市场
金融远期合约(Forward Contracts)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确定时间,按照确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的合约。
(四)金融互换市场
金融互换(Financial Swaps,也称掉期),是指互换双方达成协议并在一定的期限内转换彼此货币种类、利率基础及其他资产的一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