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妇女基金会的介绍

2024-05-13

1. 亚洲妇女基金会的介绍

亚洲妇女基金会于1995年7月由当时日本首相村山富市倡议成立,通过民间募款和政府资助的形式,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军占领地区的慰安妇支付赔偿金。但由于遭到各国的抵制,亚洲妇女基金会于2002年5月停止运作。基金会运作其间只有266人申请补偿。

亚洲妇女基金会的介绍

2. 中国妇女研究会的团体会员

中国妇女研究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现有团体会员113个,理事177人,常务理事37人,并设妇女教育专业委员会。

3.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简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和社会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成立于1949年3月,原名为“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1957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1978年又改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其基本功能是代表、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亦同时维护少年儿童权益,以及在全国女性中组织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策的支持。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是1949年3月由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妇女组织,其基本功能是代表、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亦同时维护少年儿童权益,以及在全国女性中组织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策的支持。从1995年开始,全国妇联被定性为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各级妇联与工会、共青团都属于群众组织,接受各级党委的领导,党委设有“党群副书记”(现在叫做专职副书记)是这三大群众组织的直接上级领导。各级妇联的人事任免权限在各级党委常委会。上一级妇联对下一级妇联仅有业务指导关系,并无直接领导权力。妇联自身设有党组,作为实际领导决策机构。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简介

4.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1999年1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简称:中国妇基金英文缩写:CWDF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国妇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它向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支持妇女发展及妇女事业发展。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始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全面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为妇女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妇女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中做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任务第六条 为提高妇女的素质,兴办各种培训、咨询以及社会教育事业。第七条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解决妇女生存与发展,帮助妇女就业,关心妇女身心健康,兴办福利事业。第八条 积极支持和扶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在农村为推进妇女科技致富办实事。第九条 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妇女。第十条 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各国妇女组织的友好往来与相互合作。基金第十一条 基金来源:(一) 接纳海内外热心妇女事业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人士的捐赠。(二) 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服务收入。(三) 利息。(四) 其它合法收入。第十二条 基金用途:(一) 基金增值部分必须用于基金的任务范围,即本章程第二章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及开展募集基金的有关活动和工作用费。(二) 基金使用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目的、对象、方式和合法用途。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和监督:(一)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二)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三) 基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四) 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妇联与民政部的财务审计。(五) 基金和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实行届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形式召开。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主持理事会和签署重要文件。第十六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本基金会的法人代表人,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办公机构的工作。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七第 理事会的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的章程。(二) 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三) 推举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四) 对于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授予名誉理事、终身名誉理事、名誉副会长、名誉顾问等荣誉职务。(五) 表彰为社会为妇女儿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六)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对本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二) 遵守《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三) 积极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为履行本会的宗旨,推进中国妇女事业发展竭尽全力。(四) 自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反映妇女意愿和要求等。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二) 提名副秘书长的人选,聘用办事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三) 处理其它事务性工作。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妇联、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第二十四条 如遇到不可抗拒的情况发生或本会使命完成而需终止,须经理事会讨论,提出终止的动意,报全国妇联审查同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全国妇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机构组成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介

妇女,在官方辞典中,其定义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不单纯指已婚妇女,在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说文》记载“处子曰女,适人曰妇。”女者,指未婚女子。妇者,指已婚女子,故妇女泛指女性。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成立于1949年3月,原名为“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1957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1978年又改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它的基本职能是: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介

6. 亚洲妇女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该基金会成立于1995年,对韩补偿工作于2002年结束。据和田透露,2002年时韩国政府认定的前慰安妇有207人,其中只有60人领取了基金会提供的补偿金。台湾地区认定的36人中有12人领取了补偿金。由于补偿金来自民间捐款,不少前慰安妇都要求由日本政府提供国家补偿,拒绝领取。该基金会向“韩国、台湾、菲律宾总共285人”提供了补偿金。为了保护韩国的前慰安妇免受外界压力,此前一直没有公布具体的领取人数。

7. 中国妇女研究会的介绍

中国妇女研究会(英文名:Chinese Women’s Research Society,缩写为:CWRS)于1999年12月成立,是研究妇女理论和实践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由支持妇女研究事业,热心妇女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联合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妇女研究会的介绍

8.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介绍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它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