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24-05-15

1. 哪些情况可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有6种紧急情况发生时,可以通过简化程序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6种紧急情况包括:(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3)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4)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哪些情况可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紧急使用房屋维修资金?

买新房时,购房者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房屋维修资金,但什么情况下业主能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呢?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程序是什么?
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紧急使用房屋维修资金?
1、电梯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经电梯质监部门或检测机构检测明确要求紧急维修或更换零部件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现场确认证明的;
2、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整改通知书,确需紧急维修或整改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现场确认证明的;
3、给水排水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造成大面积停水或满溢等,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并书面证明属实的;
4、屋顶、屋面、外墙发生渗漏、地下室突发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并书面证明属实的;
5、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书面证明属实的;
6、出现其它可能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书面证明属实的。
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是什么?
1、一般情况下,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为:
(1)制定方案。申请人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业主确认。申请人持《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使用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送业主确认;
(3)方案公示。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在小区内公示7日;
(4)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通知专户银行拨款。未施工前先来申请维修资金的,先拨付核准金额的30%,竣工验收后,再拨付余款。申请前已经竣工的,将核准金额一次性拨付到位。
2、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为:
(1)五区房管部门受理申请;
(2)申请人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
(3)现场核查和资金划转。
房屋过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能取出?
不能取出。房屋过户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过户到新业主名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情况下能取出?
房屋因拆迁或其他原因灭失。
如何查询自己账户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可持查询卡到交存银行的网点自助终端查询或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服务窗口查询。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3-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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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紧急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条件是什么

买新房时,购房者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房屋维修资金,但什么情况下业主能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呢?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程序是什么?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紧急使用房屋维修资金?
1、电梯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经电梯质监部门或检测机构检测明确要求紧急维修或更换零部件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现场确认证明的;
2、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整改通知书,确需紧急维修或整改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现场确认证明的;
3、给水排水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造成大面积停水或满溢等,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并书面证明属实的;
4、屋顶、屋面、外墙发生渗漏、地下室突发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并书面证明属实的;
5、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书面证明属实的;
6、出现其它可能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书面证明属实的。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是什么?
1、一般情况下,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为:
(1)制定方案。申请人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业主确认。申请人持《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使用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送业主确认;
(3)方案公示。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在小区内公示7日;
(4)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通知专户银行拨款。未施工前先来申请维修资金的,先拨付核准金额的30%,竣工验收后,再拨付余款。申请前已经竣工的,将核准金额一次性拨付到位。
2、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为:
(1)五区房管部门受理申请;
(2)申请人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
(3)现场核查和资金划转。房屋过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能取出?不能取出。房屋过户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过户到新业主名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情况下能取出?房屋因拆迁或其他原因灭失。如何查询自己账户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持查询卡到交存银行的网点自助终端查询或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服务窗口查询。

申请紧急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条件是什么

4.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5. 房屋应急维修资金包括安防系统更新改造吗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鹰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应急使用,本着“确保安全、明确职责、减少交叉、规范程序、方便使用、依法追责”的原则,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及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时,能充分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工程项目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
二、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二次供水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4、排水系统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5、房屋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应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三、申请主体和受理部门
1、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由业主委员会向房管部门申请,相关业主负责核实。
2、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房管部门申请,相关业主负责核实。
3、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业主负责核实。
四、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应分摊业主尚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其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拒不交纳的由申请人依法追交。
五、申请程序
1、告知。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紧急情形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无需双2/3业主同意,但应当事前告知业主。申请人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情况进行公告。
2、报告。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由申请人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房管部门,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应同时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
3、确认。房管部门收到相关报告后,应实地查勘现场,符合规定情形的,立即予以确认。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依法负责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收到相关报告后,应及时到实地查勘确认。从这里可以看出房屋应急维修资金都是用来干嘛的,而安防系统包括:从系统分类来说:安防系统包括(1)紧急广播系统(2)楼宇对讲系统(3)门禁系统(4)气体消防系统(5)数字监控系统(6)数字巡更系统(7)停车场管理系统(8)周界报警系(9)电梯五方报警系统(10)钥匙集中管理系统
从归类从属关系来说:安防系统包括:(1)动力环境监控子系统。(2)视频监控子系统;(3)报警防范子系统;(4)门禁巡更子系统;(5)语音对讲子系统;(6)电教广播子系统;
(7)智能分析子系统;(8)周界防范子系统;(9)定位跟踪子系统;所以是房屋应急维修资金包括部分安防系统更新改造。河姆渡提供专业的安防系统器材。

房屋应急维修资金包括安防系统更新改造吗

6. 动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咋破“把关难”

房屋维修专项资金是房屋的“救命钱”“救急钱”,能否保证专项资金提取安全、使用顺畅,关系到公众的居住安全感与幸福感。近日,新华社记者发现,江西南昌盛世东方商贸城数百名业主围绕513万余元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是否合法问题与该商贸城物业发生纠纷。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把关难”的困局如何打破?新华社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房屋维修资金被提取 业主:死人还能签名?
2019年6月,商贸城业主们在预备提取专项维修资金时发现,早在5年前,该维修资金就已被该商贸城物业服务公司提走了513万余元。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提取资金必须经占建筑物总面积、总人数“双2/3”以上业主签名同意。更让业主们惊讶的是,他们确实在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见到了这份同意支取的签名文件。
“这里面不少签名都有问题,我们被冒名了!”业主代表向记者一一指出签名文件上的可疑之处:
——签名有错。抱着6本房产证的业主邓洪琍,指着和房产证相对应店铺编号后的签名说,均非自己所签。还有其他一些业主名字也被写错。
——签名有假。业主洪守红告诉记者,他本人在商贸城有多个店铺,但文件上对应商铺签名却是“任伟达”。同一材料上,还有的店铺重复出现两次,且前后签名不一。
——签名中有已去世多年者。业主家属万丽珍反映,她的姐夫葛长银已于2011年6月去世,但2013年12月提交给管理部门的签字公示材料上编号K106店铺后赫然写着“葛长银”的签名。
但物业公司方面称,提取资金行为经规定数量业主同意,符合相关程序。
核实:物业细节记不清 监管真假不确定
记者了解到,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商贸城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机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时收到物业申请材料后,中心按规定要求物业对相关签名材料进行了公示,并到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在材料公示的5个工作日内,中心未接到业主的投诉电话。此后,中心还随机抽取了18户业主进行电话回访,他们均表示同意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记者就签名真实性问题向物业服务公司相关负责人求证,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业主当时签了名,材料也做了公示,但对签名具体完成时间、系业主本人还是承租商户签名等细节问题,均已记不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称,按照规定,相关管理机构应承担为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使用“把关”的法定职责,如出现“把关不实”情况,即便写上所谓“责任自负”条款也不能推卸责任。如果当前一些把关制度本身缺乏把关能力,出现制度空转,可能会直接影响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加深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
治理创新或成解决“把关难”突破口
据了解,房屋维修资金“把关难”问题由来已久。据统计,2014年至2018年全国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提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华彬认为,当前一些制度对于确有资金使用需求的业主来说,流程复杂、操作难度大。而对于觊觎资金、心怀不轨者,又难以有效制约。
专家认为,新技术手段或可为破解传统审核方式效率低、成本高困境带来可能。在深圳,业主则通过线上线下投票并行的方式来保证业主投票真实高效。在线上,业主通过“深圳市物业管理公众服务”微信公众号,填写业主真实信息,进行人脸识别并绑定房屋小区后,使用投票决策功能进行投票。在线下,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处公开放置封闭式投票箱,以便业主投递纸质票。一般由街道办派驻的工作站、居委会、业委会、管理处及业主代表共同开箱验票、计票,保证投票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合法性。
陈华彬建议,强化技术保障手段的同时可参照部分地方将审核制改为备案制的做法,简化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既保障资金安全,又让“沉睡”的资金切实发挥作用。据新华社

7.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应急住宅维修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应急住宅维修

8. 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主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小区楼房出现损坏、设备出现故障而需要去维修的时候使用,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出资、共同拥有的财产。国家法律对于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做了明确的规定,那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设立住宅维修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为维护住宅小区的良好环境,保证住宅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创造必要的条件。新建商品住宅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而逐渐损坏和老化,直接影响到业主的正常生活,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经济承受实际能力出发,不能等到住宅需要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时再临时筹集。为此,必须在购买公房和商品房的同时,为居住质量预订“养老保险金”。建立起住宅这项专项维修基金,这对解除购房人后顾之忧起到了未雨绸缪的作用。其二,维修基金是为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而建立的储备资金,对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实现物业的保值增值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三,目前出售的商品房与公房,多为同幢异产,结构相连,一般情况下,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局部损坏会直接影响到部分业主的切身利益。随着房屋产权日趋多元化,如果相关业主谁都不愿意承担一定的义务,往往容易造成损坏面的扩大,引发使用纠纷。维修基金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解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更新、改造,化解业主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明确物业管理收费与维修基金的关系。购买多层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住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已购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多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2%,安置高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3%由被拆迁人缴交;其他住宅和整栋住宅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同类型住宅维修基金缴交标准缴交;开发建设单位的自用房屋,多层或高层房屋按同类购房款的2%或3%缴交。商品房销售时是归集维修基金的第一时间;商品房销售时是宣传归集维修基金的黄金时间;商品房销售时归集维修基金是房屋保障机制建立的有利时间。开发企业的商品房维修基金的归集这个时间段是最为关建的时间段,对于归集维修基金起着中流砥柱的责任,负有义无旁贷的第一责任。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应代为归集首期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物业管理与维修基金归集方案,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时,须将归集的首期维修基金移交市房产局代管。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维修基金是否交纳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217号中明确规定原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当征收营业税。物业在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维修费用:①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②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③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④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费用。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发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纠纷要靠法律解决,在线咨询网律师可解决你法律纠纷难题。
法律客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