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

2024-04-27

1. 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

法律分析:(一 ) 分级负责,分级负担。救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市、 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市、 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 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给予支持和补助。
(二 ) 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根据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
(三 ) 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 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不得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救灾救济和 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四 ) 公开、公平、公正。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依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救灾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

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

2. 地灾避让资金如何使用和使用范围

您好,地灾避让资金使用:1.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3.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哦。【摘要】
地灾避让资金如何使用和使用范围【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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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灾避让资金如何使用和使用范围【提问】
您好,地灾避让资金使用:1.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3.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哦。【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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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申请获得救灾资金

首先,提出救灾资金的申请。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民生活需要救助的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后,对完成灾民生活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民政局或通过本级政府向市政府申请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对灾民生活需政府救助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后,对完成灾民生活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可向民政部或通过市政府向国务院申请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其次,救灾资金的办理。市民政局在接到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对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全市灾情评估结果,按照市级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的有关标准,结合各地自然灾害情况、财力状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测算,拟定市级救灾资金安排方案,与市财政局、泛市政府救灾办协商,经市政府同意后办理。最后,救灾资金的拨付。市民政局在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由市民政局拟定中央救灾资金分配方案,与市财政局、市政府救灾办协商,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发文将资金下达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时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市政府办公厅。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须在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区县(市)级。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拨款文件后,由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拟定救灾资金分配案,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将资金下达到基层,并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救灾资金须确保在接到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拨款文件后巧个工作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如何申请获得救灾资金

4. 救灾物资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
救灾物资到达指定地方以后,由政府统一根据受灾情况按需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 》
第一条 救灾物资的种类、使用范围和发放对象:1.粮食、食品、食油、糖、菜蔬类,发给缺粮而又生活困难的灾民;饮料、营养品类,主要用于灾区儿童、病人的补养。2.生活用品、日用杂品和小型生产工具,一定要发给缺少上述物品的灾民。3.衣、被、棉毯类,要发给缺衣无被难以过冬的灾民。对于数量较少的毛毯,主要发给灾区的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4.药品及医疗器械,一律交灾区医疗抢救单位统一管理,安排使用。5.建材类:水泥、木材、钢材、重点用于灾区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的维修与重建,多余部分一律用于无房户灾民修建房屋。帐篷、油毡等物,主要用于无房户灾民的临时居住和搭建简易住所。6.化肥、农药、薄膜等农用物资,要全部用于灾民恢复生产。7.交通工具类:各类汽车按民电〔91〕279号文件执行;水上交通工具由民政部门统一分配使用。8.通讯、办公设备类,如电话机、对讲机、传真机、微机及其配套设备,一律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建立救灾通讯网络。9.机电设备类:电动机、发电机、排水设备,发至重灾乡(镇)、村,主要用于抽、排淤水及生产、生活发电。10.家电类: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冰箱,只能发给灾区光荣院、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绝不允许发给个人。11.燃料类:煤炭可以发给缺柴的灾民;汽油、柴油由各级救灾组织用于救灾所需,一般不要发给灾民个人。
第二条 对水上交通工具、帐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灾后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准备。
第三条 国外捐赠的物资,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条 各种受援物资一律不得变相转卖。对于不宜发给灾民的物品,各地不得擅自处置,需逐案报民政部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按批准意见办理。
第五条 各级救灾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及时对下拨物资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救灾物资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
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应当根据受灾区域大、小受灾程度、人口密度、灾区群众需求进行分配,保证重点,确保及时、快捷、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发放。 严禁物资发放中的优亲厚友、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和孤残歧视行为,在保障需求 的同时,避免浪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救灾物资如何分配?

6. 救灾物资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
救灾物资到达指定地方以后,由政府统一根据受灾情况按需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 》
第一条 救灾物资的种类、使用范围和发放对象:1.粮食、食品、食油、糖、菜蔬类,发给缺粮而又生活困难的灾民;饮料、营养品类,主要用于灾区儿童、病人的补养。2.生活用品、日用杂品和小型生产工具,一定要发给缺少上述物品的灾民。3.衣、被、棉毯类,要发给缺衣无被难以过冬的灾民。对于数量较少的毛毯,主要发给灾区的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4.药品及医疗器械,一律交灾区医疗抢救单位统一管理,安排使用。5.建材类:水泥、木材、钢材、重点用于灾区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的维修与重建,多余部分一律用于无房户灾民修建房屋。帐篷、油毡等物,主要用于无房户灾民的临时居住和搭建简易住所。6.化肥、农药、薄膜等农用物资,要全部用于灾民恢复生产。7.交通工具类:各类汽车按民电〔91〕279号文件执行;水上交通工具由民政部门统一分配使用。8.通讯、办公设备类,如电话机、对讲机、传真机、微机及其配套设备,一律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建立救灾通讯网络。9.机电设备类:电动机、发电机、排水设备,发至重灾乡(镇)、村,主要用于抽、排淤水及生产、生活发电。10.家电类: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冰箱,只能发给灾区光荣院、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绝不允许发给个人。11.燃料类:煤炭可以发给缺柴的灾民;汽油、柴油由各级救灾组织用于救灾所需,一般不要发给灾民个人。
第二条 对水上交通工具、帐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灾后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准备。
第三条 国外捐赠的物资,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条 各种受援物资一律不得变相转卖。对于不宜发给灾民的物品,各地不得擅自处置,需逐案报民政部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按批准意见办理。
第五条 各级救灾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及时对下拨物资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 救灾物资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应当根据受灾区域大、小受灾程度、人口密度、灾区群众需求进行分配,保证重点,确保及时、快捷、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发放。 严禁物资发放中的优亲厚友、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和孤残歧视行为,在保障需求 的同时,避免浪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救灾物资如何分配?

8.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

D,农业灾害预测和预报的费用不是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 
    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是: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燃油、饲草料、小型草原防扑火机具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等;
(二)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等;
(三)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修复、功能恢复等;
(四)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五)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六)农业灾害实地监测、评估、核灾方面的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