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2024-05-15

1.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一、建立严格的费用管理制度1.村干部报酬,实行固定补贴加绩效工资的方法,固定补贴部分是指财政支付村干工资部分,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除乡镇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再搞误工记工。2.村干部办公费(包括通讯费、烤火费)包干到人,不报发票、超支不补,节余归己,具体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村级经济状况确定,年底一次性补给。村干部去县及县以上单位开会,一律乘坐公共汽车,凭据报销。除防洪抢险、紧急事故处理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得租车。3.村干部因公出差的车船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实行一程一报,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同期县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写差旅报销单,车船费必须凭车船票据报销。住宿费凭住宿发票按标准包干报销。村干部因公出差,每人每天生活费补贴标准为:省外40元,省内其他地区25元,本市县其他地区12元,本乡镇范围内不予补助生活费。已领生活补贴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费。二、会计报表是指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1.乡镇村账代管办公室代理记账会计每季度与村报账员结账后,应在结账后10日内记账完毕,并根据总账的各科目余额产出各村的科目余额表并装入各村该季度最后一号凭证中做附件。年终决算后再编制一份年终科目余额表及相应的各类明细表,做结转下年余额的依据装入下一年度的一号凭证中。2.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状况的报表,各乡镇村账代管办公室以村为单位每年在决算后填制一张资产负债表,并装入年末最后一号凭证中做附件。三、年度收益按下列内容和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2.按协议规定向投资者分利;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法律依据:《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2. 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3. 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村级财务管理,是指对直接归农民集体占有、支配、管理的各项资产所发生的收入、使用、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的核算、计划、监督与控制的这一过程。
农村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建立民主管理机制、财会人员培训上岗、拓宽审计监督渠道、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4. 关于农村财务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5. 如何建设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一、流程运行
  凡村级实现的各项收入、财政部门核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一律缴纳或拨付到农村财务核算中心在信用社开设的专户上,实行专户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村级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坐收坐支及其它违纪违规问题。对村级正常运行的资金,如村组干部工资发放、订阅报刊等开支,一律通过“一本通”或收款方提供的银行账户直达单位或个人账户;对用于公益性建设或其他项目的必要支出,先由村委会提出用款申请,然后报经财经所审批,通过县国库集中收付局或镇信用社直达收款单位与个人账户。确保专款专用,进而遏制截留挪用、乱支乱补或举债办事的行为发生。
  二、信誉理财
  镇财经所建立农村财务核算中心之后,仍然坚持村级组织核算主题不变、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村级债权债务清偿权不变的原则,尊重村级组织享有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决策权,做到代管而不越权,代理而不包揽,处理好与村级组织委托和代理的业务关系,保障村级资金能够随时缴进来与拨付出去,以诚信赢得基层干群的支持与信任。
  三、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
  在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支是不完全一致的,即存在着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由此而产生两个确定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标准是权责发生制;另一个标准则是收付实现制。因此,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互关联。
  1、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是指以实质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凡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在权责发生制下,应归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仅包括本期实际收到的收入和实际支出的费用,也包括下期收到的收入和支付的费用,或包括在上期已经取得的收入和付出的费用。所以,在会计期末要确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必须根据账簿记录按照归属原则进行调整。
  2、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在现金收付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以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四、权责发生制的实际应用
  1、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旦运作,必定会有支出。从会计的角度讲,支出可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前者如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后者如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也有人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和其他支出;集体资产支出则是指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各种资产性支出。一般来说,经营性支出以及部分其他支出(如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其它支出(如招待费、办公费、会议费、补助五保户支出、修缮费、报刊费等课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多数的情况是:当年一次性付出了购买固定资产的全部金额,而固定资产要在以后发挥作用,如果将购买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是不合理的,会虚减当期利润,同时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由于没有计提折旧,账面上也虚增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因此,应按其预计使用年限将其价值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分期摊入的成本就可理解为是分期计提的折旧额。累计的折旧额不仅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还可以提示村集体有计划地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仅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配比原则,更是以权责发生制核算为基础。同样,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期应付而未付的各种经营性往来款项;即使当期未支付,也应在当期挂账,遵循权责发生制来核算。合理计算当期损益。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是属于可以抵偿当年支出,纳入当年收益分配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与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一般情况下,经营性收人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等,以及部分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其他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但更多的情况是,由于种种原因如承包人无故拖欠或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村集体无法按期收到款,许多村财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不挂账。这样不仅违背了权责发生制,还可能使村集体蒙受损失。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到,都应作为当期的收人处理。

如何建设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6.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它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针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营运活动、分配活动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则、准则、方法等一系列规范约束性条款,统称为财务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盈利组织,主要体现自我服务的公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某一产品的生产,某一行业的经营或某一服务领域共同组织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以形成共同生产或经营,抵御市场风险,取得规模效益。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 1、社员股金。社员股金是为了取得专业合作社社员身份而缴纳的股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社员股金按实现的利润进行分红。2、提留的风险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金作为风险金,以及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3、公益金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4、盈余积累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5、银行贷款。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照银行贷款的要求向各类商行申请贷款。6、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7.其他来源,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由理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般应按以下顺序分配:1、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积金。2、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职工的福利设施支出。3、对社员股金,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供销合作社的投资等按比例分红。4、按社员提供的产品,服务交易额或交易量实行二次分配;5、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有力手段专业合作社具有人员少经营环节多,手续制度多的经营特点,更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1、建立人员控制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员宜少面而精,人员的数量素质应由理事会确定。厂长(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实物保管员,出纳员的任用,解聘应提交理事会确定。特别是财务人员应统一聘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确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责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评审,确定奖惩是否续聘。2、强化资金管理制度。企业的资金、商品物质的流通必须制定严密交接,运转手续,经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签字必须齐全,各负其责。3、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企业的日常开支,要区分不同性质,不同额度分别审批,属于日常零星开支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厂长(经理)签字后,厂长(经理)最后审批,属于大宗开支,非正常开支,需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批准。4、建立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实施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必须慎重行事,理事会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5、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为了取得广大社员的信任,财务管理必须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实行企业自身的会计报告制度外,理事会还应定期或年终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和咨询活动,确认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6、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后,应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规定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制度的更新与完善,定期了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搜集反馈意见,确保制度符合实际发展需要。坚持综合治理、财务适当先行的理念,逐步树立财务在企业运行中的核心地位。从管理资产提升到管理资本,推行创新型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监督水平。

7. 农村财务制度条例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农村财务制度条例

8. 村级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1、村级资金“乡代管”制。村级收取的各项资金全部交乡农经中心代管,当月实现的收入要及时报帐,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做到日清月结。2、村级资金使用实行备用金制度。每个村核定的日备用金为1000元,超出部分必须全部上交乡农经中心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3、村级一切经济收支活动,都要进入会计过程,按规定程序和会计制度记账核算。超过时限不履行相关程序进入会计过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