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潍坊人才引进政策补贴

2024-04-28

1. 2022年潍坊人才引进政策补贴

潍坊人才补贴政策:给予创业顶尖人才总额最高500万元生活补贴、领军人才总额最高300万元生活补贴,期限最长4年。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年度薪酬总额60%的比例发放。对全职引进的有重要影响的科学家和顶尖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生活补贴、5000万元项目资助、1亿元政府性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                         一、引进层次本次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面向以下四个层次实施,总数不超过10人。第一层次:国家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第二层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第三层次:齐鲁名师、名校长;省特级教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第四次层:全日制博士研究生。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二、引进专业(一)重点围绕全市十大产业和开展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所需专业引进,具体参照教育部公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和教育教学实际需求实施。(二)聘用岗位及管理。参照个人意愿和所学专业、市教育局所属单位学校编制和人才需求确定引进单位,聘用岗位按照潍坊市人才引进有关政策办理。三、引进条件符合引进层次的人员报考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过硬,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未受过纪律等处分;2.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职业品行,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3.1976年6月10日及以后出生;4.符合事业单位人才引进要求的其他条件。报名材料有哪些?1.经本人手写签字确认的《潍坊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报名表》(含免冠彩色电子照,见附件);2.个人有效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学历及学位证书(在国境外获得的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相关认证);3.反映个人业绩的标志性成果材料,按报名表有关栏目报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022年潍坊人才引进政策补贴

2. 潍坊市人才引进政策2022

一、引进层次本次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面向以下四个层次实施,总数不超过10人。第一层次:国家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第二层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第三层次:齐鲁名师、名校长;省特级教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第四次层:全日制博士研究生。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二、引进专业(一)重点围绕全市十大产业和开展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所需专业引进,具体参照教育部公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和教育教学实际需求实施。(二)聘用岗位及管理。参照个人意愿和所学专业、市教育局所属单位学校编制和人才需求确定引进单位,聘用岗位按照潍坊市人才引进有关政策办理。三、引进条件符合引进层次的人员报考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过硬,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未受过纪律等处分;2.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职业品行,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3.1976年6月10日及以后出生;4.符合事业单位人才引进要求的其他条件。拓展资料:报名材料有哪些?1.经本人手写签字确认的《潍坊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报名表》(含免冠彩色电子照,见附件);2.个人有效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学历及学位证书(在国境外获得的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相关认证);3.反映个人业绩的标志性成果材料,按报名表有关栏目报送。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3. 潍坊市人才引进政策2022

一、引进层次本次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面向以下四个层次实施,总数不超过10人。第一层次:国家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第二层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第三层次:齐鲁名师、名校长;省特级教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第四次层:全日制博士研究生。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二、引进专业(一)重点围绕全市十大产业和开展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所需专业引进,具体参照教育部公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和教育教学实际需求实施。(二)聘用岗位及管理。参照个人意愿和所学专业、市教育局所属单位学校编制和人才需求确定引进单位,聘用岗位按照潍坊市人才引进有关政策办理。三、引进条件符合引进层次的人员报考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过硬,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未受过纪律等处分;2.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职业品行,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3.1976年6月10日及以后出生;4.符合事业单位人才引进要求的其他条件。报名材料有哪些?1.经本人手写签字确认的《潍坊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报名表》(含免冠彩色电子照,见附件);2.个人有效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学历及学位证书(在国境外获得的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相关认证);3.反映个人业绩的标志性成果材料,按报名表有关栏目报送。 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潍坊市人才引进政策2022

4. 潍坊人才引进2021政策

潍坊人才引进2021政策: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3、政治素质好,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道德品行好,遵纪守法,作风踏实,组织纪律观念强;4、身体健康,吃苦耐劳,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良好的心理素质;5、能够适应职位需要,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5. 潍坊人才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购房补贴方面,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首套住房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分别补贴3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预备技师)、大专毕业生(高级工)分别补贴30万元、10万元、7万元、2万元。
人才租赁住房方面,采取集中建设、市场购买、项目配建、单位自建等多种方式进行筹集,面向各类人才只租不售、轮候配租、周转使用;符合条件的A、B、C类高层次人才租赁人才住房,一定期限内给予免租,其他各类人才租赁人才住房,每个租期2年,最多不超过3个租期,租金标准实行递增模式,首个租期的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相近品质住房租金的60%确定,第2、3个租期按照不高于80%确定。
具体可在潍坊市相关部门网站进行查询,或现场咨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潍坊人才补贴政策

6. 潍坊人才补贴政策

购房补贴方面,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首套住房的,
A、
B、
C、D类高层次人才分别补贴3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预备技师)、大专毕业生(高级工)分别补贴30万元、10万元、7万元、2万元。
人才租赁住房方面,采取集中建设、市场购买、项目配建、单位自建等多种方式进行筹集,面向各类人才只租不售、轮候配租、周转使用;符合条件的
A、
B、C类高层次人才租赁人才住房,一定期限内给予免租,其他各类人才租赁人才住房,每个租期2年,最多不超过3个租期,租金标准实行递增模式,首个租期的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相近品质住房租金的60%确定,第
2、3个租期按照不高于80%确定。
具体可在潍坊市相关部门网站进行查询,或现场咨询。
一、潍坊对购房补贴标准是多少
纳入保障范围内的各类人才,来潍坊市就业创业之后购买首套住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购房补贴:1.在我市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或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人才,须提供入职证明或录用证明文件);在潍初次自主创业的,须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在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或以全职身份通过我市新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才和鸢都产业领军人才;3.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潍坊市范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且3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4.未享受过我市公租房、经适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二、大连购房政策是什么
2018年3月大连市实施限购政策,即《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1号),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园区)的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并能提供购房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的(各类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校生及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除外),在限制区域可购买1套住房,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城镇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7. 潍坊人才政策

自2020年6月8日起,新来潍坊市区就业创业的人才,包括A、B、C、D类高层次人才,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取得预备技师或者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者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纳入我市人才安居工程保障范围。申请条件;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市区初次自主创业的,须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就业或创业后在市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以养老保险为准)以上,或以全职身份通过我市新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才和鸢都产业领军人才;申请人家庭在潍坊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且至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潍坊市区无住房交易记录,用人单位注册地须在市区(中央、省属驻潍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未享受过我市公租房、经适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已租赁公租房的,应在购房补贴发放前退出公租房保障;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首套住房的。一、人才落户的条件:1、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2、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3、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4、留学归国的毕业生;二、人才落户所需材料: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学历证书;2、在当地就业的劳动合同;3、三个月的当地社保证明;4、由当地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潍坊人才政策

8. 潍坊市人才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主要从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及申请条件、租赁房源、购房补贴等方面加强人才安居保障,将新来潍就业创业的“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等领军人才(B类)、泰山系列人才等高端人才(C类)、鸢都产业领军人才等特优人才(D类),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全日制毕业生,留学回国本科以上毕业生等7类人才,纳入安居保障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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