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024-05-12

1. 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公告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备案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备案表》:
 (一)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备案表》流水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八、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流程和资料按此公告执行。

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非正常贸易的售付汇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  
成文时间:2008-11-2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六、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税务证明》的办理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七、各地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定期交换信息。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3. 非贸付汇代缴税款(国税,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技术服务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按税法规定按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计算所得税,也就是80万美元*10%*汇率,但要注意营改增以后技术服务费是要扣缴增值税的,所以计算应纳税所得时80万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金额

非贸付汇代缴税款(国税,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4. 国家税务总局-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

“在华机构、场所”是涉外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个专业术语。理解你所说的“凡在华不构成机构、场所的”,还应从法规原文的角度出发,结合实务进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对此作出如下规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并在第4条中对第3条所说的“营业代理人”作出详细规定:“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因此,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凡在华不构成机构、场所的”,应符合以上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不构成机构场所,不但是未设有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程作业场所、提供劳务场所,还不能有具体的营业代理人。否则,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免税。

在实务中,外国企业在华不构成机构、场所,取得收益并获得免税的,主要是指:(1)从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收益;(2)从事科学研究、能源交通等国家鼓励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

实际上,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这种不设有机构场所的业务发生得非常多,主要是从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收益予以免税。特别以香港和台湾的企业(属于外国企业),有很多都渗透到了大陆,主要是在沿海省份,不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固定的营业代理人,外国企业派个代表,境内境外飞来飞去,没有常期住所,享受非居民税收待遇,提供一些技术、咨询服务,其实有很多是在转移财产的,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5. 向外国公司付知识产权费的税务问题(北京)

1.如果贵公司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辖,那应该按转让不动产代扣代缴营业税,并按转让不动产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0%)。
2.贵公司应先到主管地税局去交税,开具服务贸易付汇证明(3万美元以上),拿着这个证明,再到国税局去盖章,因该证明需国地税均盖章,然后再到外汇管理局,再到银行去付汇即可。3万美元以下,则不需开具证明,直接交税,凭税票办理付汇手续即可。
3.如果贵公司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机关,则应至国税机关申请付汇证明,再至地税机关盖章,因该证明国地税机关均需盖章。
3.所需资料(提供给地税):合同或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的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前年度或季度申报纳税的证明资料等。
4.政策依据:国税发「2008」122号,国税发〔2009〕3号,汇发[2008]64号
5.可能我所说与贵司所在地实际操作略有差别,因各地税务机关实际操作可能会有差别,但主要流程均根据文件规定如此,因此,详细操作,请按贵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进行。
6.再就是你直接到地税局询问,那样会更加明确;而且不会出现失误;

向外国公司付知识产权费的税务问题(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