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的稀释问题

2024-04-29

1. 可转换债券的稀释问题

只要发行了可转债就应该在发行日起就要考虑其稀释作用,原因是稀释每股收益是把潜在的增加股票考虑进去,虽然该债券要到发行一年后才开始转股,但是可转债在发行时就已经承诺可以转股,只是限制了转股时间而已,故此潜在的增加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就存在。题目中的6/12的确是指2012年7到12月的利息可以省下来,原因是可转债在转股时只对债券面值按转股价格来计算转股数量的,对于当期应计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应计利息不予支付的。
但是这道题出题者是出得有问题的,原因是转股时间是在发行后的一年,那时应当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债券已经满一年就必须支付一年的利息,转股时间却在一年后,故此这部分的利息不应该考虑在稀释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净利润里面的。但现实的情况是一般是可转债自发行日起满六个月后就可以开始转股,故此答案的计算方法在应用在现实中是没错,但按这道题的题意就是有误。我只是指出这道题的错误之处。
对于可转债一般是对于股权是有稀释作用的,主要就是转股后增加了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对于那些未支付的利息是难以对抵销其对每股收益的摊薄作用,故此会有这个说法,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这个说法未必正确,如债券的票面利率较高且发行者盈利能力处于微利或并不高的情况下就并不一定是正确的。

可转换债券的稀释问题

2.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稀释每股收益

首先,要正确理解认股权证和可转债的共性与区别。
二者共同点是都可以在未来某一时间按一定的价格转股。
二者不同点是,认股权证一般以低于发行日股票市价的价格转股,相当于发行方给了一定的优惠,说白了认股权证是一张优惠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根据转股价低于市价而计算出多给的股数。而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本身是债券,并且以较低的利率水平赋予这种转股权利,转股前依然是为了还本付息。但是在这期间给予债券持有者一种转换为股权的权利,并且根据发行日的转股价格进而确定转股数量,并不强调有任何优惠(因为利率水平很低)。所以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可以转换的股票数量,而并没有任何优惠。当然,分子需要考虑债权转为股权少付利息而增加的净利润。

3. 稀释每股收益计算问题,求高手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5.5÷5-240=24(万股)”这里是净增加的概念,也就是说假设以5元价格要发行募集(240*5.5)=1320w元的话,需要发行数量是264w股,用此资金进行回购后,股份减少240w股,净增加24w股。
    所以在“稀释每股收益=400/(1 000+24×10/12)=0.39(元/股)”已经包含了上述回购的240w股。

稀释每股收益计算问题,求高手

4. 计算可转换债券造成的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调整项为什么增加已经支付的可转换债券利息?

你应该是理解错误了,分子调整项增加的是税后利润中已经减去的可转换债券税后的应计利息,注意一点应计利息和已经支付是两个不同概念,在证券市场上所谓的应计利息是在兑付日前该债券的应计算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一般这些利息是要等到兑付日才支付给投资者,已经支付是实际上是每满一定的期限在兑付日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建议你看清楚书上写的内容吧,应该指的是应计利息,并不是已经支付。
对于分子调整项需要增加税后利润中已经减去的可转换债券税后的应计利息主要原因是在于可转债在转股时只对债券面值按转股价格来计算转股数量的,对于当期应计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应计利息不予支付,且利息部分也并不会计算能转多少股的数量。
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是假设全部转股为前提进行计算的,对于这些预期要转股的债券所产生的利息由于不用支付,故此能增加税前利润,最终导致再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要加上税后应计利息。

5.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对分子、分母应当怎样调整?

1,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的税后影响额。
2,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增加的潜在普通股,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规定,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对分子、分母应当怎样调整?

6. 稀释每股收益中增加的净利润为什么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

你好。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稀释每股收益,是指潜在的普通股,对于每股收益具有的稀释作用。
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债券,只是该债券被赋予持有人选择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权利。这就是说,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可能被持有人要求转换为公司股权,从而使得持有人在转换时,由债权人转换为股东。由此,可转换公司债券,虽然不是公司股权,但却是一种潜在的公司股权。
所以,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并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是公司股权;而稀释每股收益需要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影响,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潜在的公司股权,即,假设尚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期初(或发行日)就已经转换为公司股权。
所以,转换年数,对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关系。尚未转换的,不影响基本每股收益,可能会稀释每股收益;已经转换的,直接在基本每股收益中体现,与稀释每股收益无关。
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对稀释每股收益影响的计算,遵循“假设已转换”原则,即假设可转换债券已经转换为公司股权。由此,一方面,分母需增加转换的股权数,另一方面,分子需增加利润中已经减去的税后利息(利息
–
所得税影响)。而题中提到的“用债券的现值乘以市场利率再减掉税费”,只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益负债分拆确认、与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两大知识点的融合而已,其实质还是“分子需增加利润中已经减去的税后利息(利息
–
所得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