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

2024-05-14

1. 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监督,以保护国家资财,维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承包经营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审计分工,分层次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或者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依法成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为审计的依据。第五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债权债务、盈亏是否真实;
  (二)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三)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殖;
  (四)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有效;
  (五)有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重大损失浪费;
  (六)有无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本级政府交办的有关承包经营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六条 承包经营期内各个阶段的审计重点是:
  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前后,监督核实资产和债权债务;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审查年度决算;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满或企业经营者离任,核实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对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下列资料:
  (一)承包经营合同及其附件;
  (二)资产盘点和债权、债务的有关资料;
  (三)确定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和递增、分成比例的测算依据;
  (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财务决算;
  (五)企业经营者年度工作报告和任期终结总结报告;
  (六)有关承包经营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企业进行审计前,企业应进行自查、清查财产、物资、债权、债务,并做好其他各项准备工作。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财务部门应当作为年终结算的依据。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重大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承包经营合同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
  (二)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及递增、分成比例严重不合理;
  (三)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四)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影响宏观控制的问题;
  (五)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的问题。第十一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程序,按照有关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审计报告中如有涉及发包方的问题,应征求发包方的意见。
  企业经营者对审计评议如有异议要求复审的,可按照有关审计复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实行行业包干的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承包,以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承包,也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

2.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企业、承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是国家对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经济责任实行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等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按照承包经营企业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和审计分工进行审计。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大中型企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骨干企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本部门所属的其他企业。
  上级审计机关可授权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社会审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委托开展审计查证所需要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指导和检查监督,保证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质量。第五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政府规章和依法成立的承包经营合同。第六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二)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效益的真实情况;
  (三)技术改造和国家资产的维护、增殖情况;
  (四)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
  (五)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完成情况;
  (六)企业缴纳税、利和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七)发包、承包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七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分阶段进行。承包经营合同订立时,主要监督企业核实资产、债权、债务;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主要审查、评价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承包经营合同终结时,主要核实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对承包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第八条 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应根据审计要求,报送以下资料:
  (一)承包经营合同及其附件;
  (二)企业资产盘查、清理情况;
  (三)承包经营目标的测算依据;
  (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财务分析;
  (五)企业承包经营者年度工作报告、任期总结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 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并作为评价企业和对企业年终结算、兑现效益工资、奖惩承包经营者的依据。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重大问题,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承包经营合同内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
  (二)确定的上缴利润(或减亏)基数及递增、分成比例突出不合理的;
  (三)企业经营活动有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
  (四)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五)执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六)政策方面需要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一条 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执行。
  审计前企业应进行自查,清查财产、物资、债权、债务,并做好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审。第十三条 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各市地和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青岛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审计的范围和责任分工
  凡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不含副职,下同)在任期届满或中间离任时,(包括连任、提职、免职、调动、离休、退休等。下同)都要对其任职期内经营业绩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委托市审计局进行。根据情况,市审计局也可再委托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但其审计结论应经市审计局认定生效。其他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派本部门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凡确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厂长(经理),在审计结束前,不得办理连任或调离手续,否则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二条 审计的内容
  1.任期内的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2.各项专用基金(包括专项拨款)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3.各类专项借款的使用、归还及其经济效益情况;
  4.企业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
  5.企业盈亏是否属实;
  6.财产、物资账实是否相符,国家资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
  7.贯彻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通过审计要对厂长(经理)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完成情况做出正确的评价。审计中如发现违反财经法纪或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除查明原因,确认个人责任外,还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审计程序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进行处理。第三条 审计和程序
  1.厂长(经理)任职期满或拟中间离任时,由企业主管部门通知企业,认真清查财产、物资,清理债权、债务,做好准备工作,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任期目标及任期内目标完成情况;
  ②移交期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③财产物资盘点及债权债务清理表;
  ④拟离任的厂长(经理)在任期内的工作总结。
  2.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后,属于大中型企业要提出审计委托书,连同上述资料一起送交市审计局。属其他企业则直接委派内审机构实施审计。
  3.市审计局接到委托书后,应立即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向被审计企业发出审计通知书,在五天之内派出审计组进行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应派专人参与和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
  4.实施审计一般在十五天左右完成。由审计组提出《审计评议书》,由被审计的厂长(经理)签署意见,附以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市审计局审定签发,主送企业主管部门,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政治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和被审计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所提出的《审计评议书》,应抄送市审计局。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任何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个人无权干涉,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者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青岛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4. 青岛市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大中型工业企业活力,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文件)和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经企〔1987〕51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企业),必须在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保证企业技术改造任务的完成和后劲的增强,保证企业职工收入的不断增加。要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第三条 企业对国家承包的范围,主要是上缴国家的所得税、调节税(即上缴利润)。其它各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等)仍应照章缴纳。第二章 承包形式、内容及程序第四条 承包经营的基本形式有(1)两包一挂(包上缴国家利润,包技术改造任务,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2)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收按比例分成;(3)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或分档分成);(4)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超收分成或全留;(5)亏损企业减亏包干,减亏全留;(6)非利改税企业全额或超目标比例分成;(7)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浮动挂钩等。
  除上述承包形式外,还可选择其它适合企业各自特点的承包经营方式。第五条 承包的内容,应根据承包形式的不同有所区别。一般应包括:上缴利润承包基数,每年的增长比例;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度、竣工投产达标时间、投资效益、还贷期限、还贷金额等。同时,还应包括企业管理升级、产品质量、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安全生产、设备完好率、固定资产增值额、合理库存等考核制约指标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内容。
  承担出口任务的生产企业,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出口商品供货计划、出口创汇计划等项内容。第六条 合理确定承包基数。确定承包利润基数和增长比例,以及其它考核制约指标,要充分体现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并参照近几年企业经营状况、发展速度、盈利水平,力求使承包指标先进合理。一九八七年承包的,原则上要以一九八六年应上缴所得税、调节税或前三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承包基数。同时根据今后几年预测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企业生产增长幅度,合理确定上缴利润的增长比。第七条 承包程序:先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承包企业的经营者进行资产核清,主要核清企业的固定资产、原材物料、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库存,以及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等。然后根据核清情况,由市经委、体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与承包经营者共同商定承包基数及其它有关问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市经委、财政局和企业主管局(公司)为发包方与承包经营者签订承包合同。第三章 承包合同第八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公证)。合同双方都要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第九条 承包合同内容包括: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缴利润、技术改造任务、产品质量及其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留利使用、归还贷款、债权债务的处理、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者奖罚等。第十条 承包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为与“七五”计划期相适应,一九八七年承包的企业经营期限一般确定为四年。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若因国家的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如增减税种、提高或降低税率、调整产品价格,以及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合同双方可按国家规定,经协商相应修订承包合同或作出补充规定。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中止、解除合同:
  一、因承包经营者对企业管理不善或严重失职,导致完不成承包的经营指标;
  二、发包方不履行义务,干预承包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承包经营者无法自主经营;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四、因承包经营者意外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要由签约双方履行正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