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垦的国家政策

2024-05-14

1. 复垦的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10月;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
e)《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f)《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
g)《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2011年3月。
政策文件
a)《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2007年4月12日;
b)《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文;
c)《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1999年4月;
d)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2005年4月;
e)《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复垦的国家政策

2. 复垦政策

“土地复垦”在我国出现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各种文献资料中称之为“复田”(reclamation),当时新中国工业尚不发达,农业占国民经济的绝对主导地位。 
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条例》第18条规定国家建设占用临时用地应当“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认识水平的提高,“复田”的概念显示出其局限性,逐渐被“土地复垦”替代,恢复的对象和范围以及恢复后的土地用途都有所扩大。1986年3月颁布的和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都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同年6月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令第19号发布《土地复垦规定》,明确的土地复垦的概念和“谁破坏、谁复垦”的基本原则,较全面的规定了企业的义务、资金来源、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等。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环境保护法》、《煤炭法》、《铁路法》等法律中都有土地复垦方面的规定。自此,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基本确立

3. 复垦土地的使用国家有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八条 
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复垦土地的使用国家有什么政策

4. 农村土地复垦新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或生产成本。同时,土地复垦还采取“谁复垦,谁受益”的政策,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

5. 国家土地复垦补偿政策

法律分析: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国家土地复垦补偿政策

6. 国家土地复垦补偿政策

法律分析: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7. 关于农村复垦政策赔偿规定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复垦补贴不仅仅只是土地的补偿,还有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一次性补偿:1.2万元每亩;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1.8万元每亩; 3、构(附)着物补偿标准。由镇政府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调查清理、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后,同时退地农户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农村复垦政策赔偿规定

8. 国家土地复垦补偿政策

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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