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什么权利?

2024-04-27

1.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什么权利?

现实问题
米某向廖某借款20万元,没有提供任何担保。后又向明某借款30万,并将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担保,与明某订立了抵押担保合同。后来米某因无法偿还债务,被廖某和明某诉至法院,廖某认为米某向自己借款在先,应当先拍卖该房屋偿还自己的欠款。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先偿还谁的债务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明某为米某房屋的担保物权人,故此明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什么权利?

2.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什么权利?

现实问题
米某向廖某借款20万元,没有提供任何担保。后又向明某借款30万,并将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担保,与明某订立了抵押担保合同。后来米某因无法偿还债务,被廖某和明某诉至法院,廖某认为米某向自己借款在先,应当先拍卖该房屋偿还自己的欠款。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先偿还谁的债务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明某为米某房屋的担保物权人,故此明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是什么意思

担保债权人是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无论债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是否享有担保权,均可提出破产申请。
2.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享有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
3.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重整,但是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一、企业申请破产就不用偿还债务了吗
企业申请破产不代表不用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公司破产拖欠员工工资怎么办
(一)企业破产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受理裁定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情况。
(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同时,依据本法附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是什么意思

4. 担保物权是否属于金钱债权执行

不是。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金钱之债,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给付标的的债。日常生活中的买卖价金、租金等均为货币之债。货币作为价格的计算标准,代表一定的购买力,因而货币之债又称为“价格之债”。
因此,担保物权并不是金钱债权。
一、质押与抵押的不同点
(一)是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三)是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二、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
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5.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规定

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
一、债权人有几种受偿顺序
多个债权人应该按以下顺序清偿:
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普通债权;
多个担保物权中,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
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
二、担保物权司法解释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等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即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是指什么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以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在债权清偿前留置财产,在超过一定期限未清偿的情况下依法出售留置财产,并从价格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虽然是担保物权,但不同于一般担保物权,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只能直接依法发生。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具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前两种产生由合同约定,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的产权优先于其他担保产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规定

6. 债权未到期是否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应当视情况而定。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主债务未到期,但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欠息通知书、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及提前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等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丧失还款能力,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实现担保物权。对此,法院认为不仅要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查实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也应询问担保人对提前履行债务以及担保责任的意见。在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而担保人同意提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当然,如果担保人不同意提前履行或查明债务人尚有履行能力,则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权利。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有权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二、准许申请担保物权的条件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1、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
(1)主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应通过主合同及合同履行状况来证明;
(2)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应通过担保物权合同、担保物权登记证明、担保物的占有状况等证明;
(3)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
(4)发生法定、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5)担保债权确定,诸如在多方担保、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受偿次序明确、受偿份额明确;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担保物权是债权吗

担保物权不是债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工程担保是什么
工程保证担保引入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承担责任,是一种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开发商、承包商、保证人三者之间形成保证担保关系。开发商和承包商是合同的主体,在不同的担保品种下,设定一方为被保证人,另一方为权益人(受益人、监管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权益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权益人(监管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工程保证担保是控制工程建设履约风险的一种国际惯例,通过推行工程保证担保促使建设各方主体树立诚信守约意识,加强诚信履约的自觉性;通过预控、程控、终控多种手段并用,形成一种保护守约行为、惩戒违约行为的环境,通过建立和实施索赔机制,规范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行为最终实现合同目标。这样,优质诚信的企业可及时获得担保保证;拖欠、不守信企业担保申请会被淘汰。投标担保
保证人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向招标人出具投标担保书,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预付款等担保书。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

担保物权是债权吗

8.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规定

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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