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有哪些慈善机构

2024-05-13

1. 中国民间有哪些慈善机构

参见

北京地球村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李嘉诚基金会 
玉米爱心基金  自然之友
公益时报
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红十字会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 新疆自然保育基金
中华慈善总会在线捐助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北京国际人员志愿人员协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慈善募捐专线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中国民间有哪些慈善机构

中国民间有哪些慈善机构

2. 慈善机构 上海

  1.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全部网点)简介:民间非营利性慈善社团组织,它的建立经过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登记核准,具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慈善基金会的宗旨是:“安老、扶幼、助学


  2.徐汇区爱心献血屋 沪闵路9816号


  3.浦东新区慈善医院 简介:上海浦东慈善医院建立于2002年1月。这是国内首家建立的慈善医院,也是上海市目前唯一的一家完全依靠社会力量支持运作的慈善医院。它是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建平路15号
  58524343 看大图 查询周边 公交换乘/开车路线


  4.上海市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北京西路) (全部网点)简介:市红十字会宣传、贯彻和执行各项红十字会法规、条例,认真执行“五五普法规划”;依法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工作。制定、实施上海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北京西路1400弄24号3号楼
  62790637 看大图 查询周边 公交换乘/开车路线


  5.宝山区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 (全部网点)简介:市红十字会宣传、贯彻和执行各项红十字会法规、条例,认真执行“五五普法规划”;依法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工作。制定、实施上海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樟岭路2号5楼508室
  66789066 看大图 查询周边 公交换乘/开车路线


  6.闵行区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 (全部网点)简介:市红十字会宣传、贯彻和执行各项红十字会法规、条例,认真执行“五五普法规划”;依法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工作。制定、实施上海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莘东路521号北二楼217-2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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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宋庆龄爱心会所 简介:宋庆龄爱心会所是为了感谢支持与帮助宋庆龄为之努力的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海内外知名人士(宋庆龄基金会理事),而在宋家花园原址上特别成立的高级会所。..陕西北路369号
  62537327 50339191我去过这个地方,这个地方的让我感觉很温馨,里面都是充满着爱心... 看大图 查询周边 公交换乘/开车路线


  8.卢湾区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 (全部网点)简介:市红十字会宣传、贯彻和执行各项红十字会法规、条例,认真执行“五五普法规划”;依法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工作。制定、实施上海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马当路365号2楼
  53060138 看大图 查询周边 公交换乘/开车路线


  9.中心采血点 虹桥路1191号
  021-62758027-2020 看大图 查询周边 公交换乘/开车路线

  10.长宁慈善救助服务社 绥宁路745号
  52190558 看大图 查询周边 公交换乘/开车路线


  11.南汇区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 (全部网点)简介:市红十字会宣传、贯彻和执行各项红十字会法规、条例,认真执行“五五普法规划”;依法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工作。制定、实施上海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卫星东路145号
  68001797 58000826 看大图 查询周边 公交换乘/开车路线


  12.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奉贤分会 (全部网点)简介:民间非营利性慈善社团组织,它的建立经过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登记核准,具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慈善基金会的宗旨是:“安老、扶幼、助学、..南桥镇科技路63号
  57420489 57421172 看大图 查询周边 公交换乘/开车路线


  13.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徐汇分会 (全部网点)简介:民间非营利性慈善社团组织,它的建立经过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登记核准,具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慈善基金会的宗旨是:“安老、扶幼、助学、..

3. 上海日报的慈善事业

作为主流媒体,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上海日报》坚持对社会责任的担负,除了提供公众优质可靠的新闻产品外,还广泛地参与社会事务。两报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此次合作涵盖慈善理念的宣传,项目的推广。《上海日报》推出慈善专版,以旗下新媒体平台新民网为支撑,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共同发起“新民慈善论坛”和上海媒体的第一个慈善频道,以图片、视频、无线等新媒体手段,以数据库营销为支撑,大力促进社会公众,尤其是年轻的读者和网友对社会慈善事业的参与度,探索一条主流媒体与专业慈善机构合作共赢、服务社会之路

上海日报的慈善事业

4. 民间公益慈善机构有几种?

社会服务类民间组织公益慈善机构

:(1)由政府支持的民间组织,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2)纯民间组织:完全依靠社会捐助和收费服务支持的社会服务机构; 

(3)契约型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趋势下成立的组织;

5. 在我国有哪些慈善家机构

北京地球村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李嘉诚基金会 
玉米爱心基金  自然之友
公益时报
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红十字会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 新疆自然保育基金
中华慈善总会在线捐助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北京国际人员志愿人员协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慈善募捐专线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在我国有哪些慈善家机构

6.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动员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慈善事业的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对接慈善需求,整合慈善资源,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的慈善工作,促进社区慈善发展。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慈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规范慈善活动的具体措施,推动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以及慈善信托发展。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的慈善工作。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捐赠人、慈善组织等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相关服务便利。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宣传慈善典型,弘扬慈善文化。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网信、通信管理、公安、审计等部门和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依法参与慈善工作。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统筹、引导各类慈善力量开展募捐、救助、志愿服务等慈善活动,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八条 本市推动开展长江三角洲区域慈善交流活动,加强慈善资源共享,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协同发展。第九条 鼓励慈善领域的国内与国际合作交流,引导慈善组织有序开展慈善活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交流。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第十条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对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符合慈善组织设立条件的,可以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已经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符合慈善组织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其登记的市或者区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经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不再从事慈善活动的,可以依法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载明法定事项。

  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慈善组织的章程示范文本。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推动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不得利用慈善组织从事营利活动,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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