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

2024-05-13

1. 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凝聚民族精神,传承人类文明,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划纲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是指中国大运河河北段,包括北运河、南运河、卫运河、卫河、永济渠遗址和河北雄安新区白洋淀与大运河连通部分。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和与大运河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监督考核,加大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投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大运河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按照规定权限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大运河沿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第五条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负责制定重大决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工作。

  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做好管理衔接,共同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大运河沿线相邻的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河南省等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商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重大事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基础数据生产、整合和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遥感监测等技术,推动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据共享、开发利用、数字化展示,加强现代科技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中的应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弘扬大运河承载的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本课程等教育内容,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基地,组织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宣传报道,褒扬先进典型并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二章 规划制定和实施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为引领,制定本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及其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公布的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大运河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及其专项规划要求,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利用。

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

2.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大运河遗产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管理、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是指与京杭大运河(以下简称大运河)相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景观,以及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水工设施。第四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的体制,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和科学研究。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订、修改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第六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工作。第七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募集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基金,专项用于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机制,组织、培训、指导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第九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调查登记的属于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不可移动文物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定公布为同级文物保护单位。第十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省级和市级保护规划,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省级和市级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水利、航运、环保等规划,应当与公布实施的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相协调。

  公布实施的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省级和市级保护规划,未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修改。第十一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保护规划、审批文物保护方案、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决定其他涉及大运河遗产的重大事项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专家意见,并建立专家意见档案。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大运河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的,应当举行听证。第十二条 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

  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禁止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乱搭乱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坏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毁坏界碑、界桩或者其他遗产标识,以及擅自耕种、植树。第十三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跨行政区域的,毗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不成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四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的保护要求。第十五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中小学开展与大运河遗产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提高青少年遗产保护意识。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的;

  (二)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乱搭乱建的;

  (三)向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道内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的;

  (四)破坏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或者毁坏界碑、界桩及其他遗产标识的;

  (五)擅自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耕种、植树的。

3. 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运河遗产的保存现状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洛阳市域内、与隋唐大运河密切相关的仓储遗迹、桥梁河道、水工遗存以及各类伴生的历史遗存和文化景观等。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坚持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大运河遗产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市文物行政部门是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有关保护工作。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职责。第五条 大运河重要遗产包括:

  (一)含嘉仓遗址;

  (二)回洛仓遗址;

  (三)根据普查登记、科学研究或考古发掘,并经文物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重要遗产。第六条 大运河重要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为:

  (一)含嘉仓遗址保护范围:东至平等街南北一线,南至中州渠,西至环城西路北延长线,北至春都路北200米东西一线。

  (二)回洛仓遗址保护范围:北至海格尔耐火材料厂北围墙,东至小李村西围墙以东100米,南至310国道以南200米,西至海格尔耐火材料厂西围墙。

  保护范围边线往四周各外扩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应当及时依法增补重要遗址。大运河重要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重新划定的,从其新的规定。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资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遗产及其历史风貌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对于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编制,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水利、环保等规划,应当与其相协调。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大运河遗产的调查研究和考古发掘,科学编制其保护展示规划,将价值突出、功能完善的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或遗址博物馆。第十一条 在大运河重要遗产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

  (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

  (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

  (四)修墓、立碑;

  (五)擅自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等;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采集文物;

  (八)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 在大运河重要遗产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第十三条 在大运河重要遗产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符合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的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的,对大运河遗产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大运河遗产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对遗址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对大运河遗产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构筑物、恢复遗址原状,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4.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发挥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遗产包括:
  (一)大运河河道: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
  (二)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
  (三)大运河附属遗存:富义仓等;
  (四)大运河相关遗产:桥西历史文化街区;
  (五)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四条 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目标考核。
  市人民政府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展示、开发、利用、文化交流中的重大问题。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组织本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所属的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日常保护、监测、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域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大运河综合整治、沿岸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七条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文物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通航水域的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
  城市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河道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河道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绿化、旅游、农业、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
  鼓励利用大运河遗产宣传周等形式,举办展示大运河遗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活动。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培训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第十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是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明确大运河遗产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分段分级制定保护措施;确定遗产区、缓冲区范围,限定遗产区、缓冲区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推进生态廊道建设,减少城乡建设、航运、游览等对大运河遗产的负面影响,协调遗产保护与沿线城乡发展、居民生活的关系。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需要,分级划定缓冲区范围为一级缓冲区和二级缓冲区。第十一条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由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会同市文物、规划等部门以及实施大运河综合整治、沿岸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等工作的有关单位编制,经征求市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5. 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的理由

  1、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的理由
  大运河与长城同为中国古代最伟大的两大工程,对南北文化大运河是隋朝隋炀帝下令建造,作为南水北调的东线方案,时至今日,南北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其对中国历史的发展有不可磨灭的影响,依然惠及世人,对形成有多种文化元素的中国文化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其建造成后的很长时间内,是中华人民汗水和智慧的结晶,对日后中国经济重心的南移起到推动作用。

  京杭大运河,从北京到杭州,流经北京、河北、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六个省市,沟通了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五大水系,全长1794公里,无法超越的人工运河世界之最。大运河全程分为七段,从北京至通州的“通惠河”,从通县至天津武清县的“北运河”,从天津至山东临清县的“南运河”,从临清至徐州的“鲁运河”,从徐州至淮阴的“中运河”,从淮安至扬州的“里运河”以及从镇江至杭州的“江南运河”
  大运河最早开凿于春秋末年吴国的邗沟(现在的里运河),沟通了长江和淮河的水路。真正完成京杭大运河的是隋朝,隋炀帝为了把北方和长江三角洲的大量物质运往洛阳(当时都城),从605年开始,用了6年时间,以洛阳为中心,南边开通了通济渠和江南运河,并对原来的邗沟进行改造,北面开通了永济渠。南北大运河总长达1400KM。到了元朝,洛阳已经不在是首都,加上洛阳以北的永济渠已经淤塞严重,忽必烈皇帝从1283年起先后开通济州河和会通河,连同山东的天然湖泊,把南北大运河直接连接起来,且大大缩短了航运长度。

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的理由

6. 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的理由

  申报世界遗产

  2006年3月58位政协委员联合向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交了一份提案,呼吁从战略高度启动对京杭大运河的抢救性保护工作,并在适当时候申报世界遗产项目。

  这58位委员中,既有北京、天津、江苏、河北等大运河沿岸六省市的现任政协主席及原政协主席,也有国家文物局的前后两任局长——张文彬和单霁翔。舒乙、王铁城等知名人士也纷纷签名。

  第一提案人刘枫委员说,大运河以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被誉为“古代文化长廊”“古代科技库”“名胜博物馆”“民俗陈列室”,其历史遗存是研究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绝好实物资料,是中国悠久历史文明的最好见证。站在保护人类文明的高度看,大运河不仅在中国是独一无二的,对人类历史发展的作用也为世界所公认。大运河水系绵延数千里,纵贯南北,构成独特的自然风情,孕育出浓郁的线形文化景观,如果再加上还未被很好发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就更加丰富。 “如果将京杭大运河的历史价值、文化内涵和对中国历史发展的贡献相加,在某种程度上说可以与长城媲美。”两位权威专家——1985年呼吁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郑孝燮、罗哲文如此预测,“我们坚信,京杭大运河‘申遗’的成功率非常大。”

  “大运河和长城在遗产名录上应该是姊妹篇。”刘枫委员提醒说,但是必须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运河的传统功能逐步衰弱,真实性和完整性正在遭到破坏。如果不注意启动有如“申遗”这样重大的、为各地重视的保护工作,她的历史文化、遗迹和自然风光等,将不可避免地退化并迅速消亡,这将是中华民族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京杭大运河的保护与“申遗”工作绝不是某个地方和部门的事。政协委员们建议,应从战略高度,立即启动对京杭大运河的抢救性保护工作,成立由相关部委、有关专家、沿岸政府参加并鼎力支持的研究机构,摸清大运河“家底”,尽快制定大运河整体保护规划,并在适当时候申报世界遗产项目。

  京杭大运河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创造的一项伟大工程,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物质和精神财富,是活着的、流动的重要人类遗产。大运河肇始于春秋时期,形成于隋代,发展于唐宋,最终在元代成为沟通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五大水系、纵贯南北的水上交通要道。在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大运河为我国经济发展、国家统一、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至今仍在发挥着巨大作用。

  京杭大运河显示了我国古代水利航运工程技术领先于世界的卓越成就,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孕育了一座座璀璨明珠般的名城古镇,积淀了深厚悠久的文化底蕴,凝聚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多领域的庞大信息。大运河与长城同是中华民族文化身份的象征。保护好京杭大运河,对于传承人类文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运河的传统运输功能已经改变,河道、沿河风貌和人民生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又面临着城市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严重挑战。如果再不加强保护,大运河的历史文化遗存、风光景物和自然生态环境就会不可避免地遭到破坏,真实性和完整性就会不复存在,这将是中华民族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对大运河进行抢救性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到了紧要关头。


  呼吁

  ━━唤起公众对大运河重要地位和多重价值的社会认知度,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的保护意识,总结和宣传各地在保护与发掘运河深厚历史文化内涵方面的经验,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大运河的保护与申遗工作,延续运河文脉,传承运河文明。

  ━━从国家战略高度,建立统一协调机构,制定大运河保护的法律法规,统筹保护与发展规划,调动各方力量,实施有效保护,科学合理利用,造福子孙后代。

  ━━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重视并启动京杭大运河申遗工作,以创新的思路,正确处理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切实把申遗的过程变成加强大运河保护与管理的过程。

  ━━尽快成立由相关部委、有关专家、沿线城市参加并全力支持的研究机构,收集资料,摸清家底,以严肃的科学态度,开展调查研究和价值评估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可行性建议。

  ━━贯彻科学发展观,在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实施过程中,更加注重大运河的整体风貌,确保沿线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使古老的运河重新焕发青春与活力。


  数字京航大运河

  为了更好保护京杭大运河及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我国将“开凿”“数字京航大运河”

  2007年5月初在京召开的全国社会发展科技会议提出,我国将在“十一五”期间实施数字京杭大运河专项。

  根据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我国专家将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制定京杭大运河住处采集标准,系统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等技术手段建立京杭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信息系统。

  《规划》介绍,这一系统能将京杭大运河的文字、图片、地图、遥感图像等非空间数据在同一地理参考坐标系下进行统一管理,实现通过文字和图形进行统一管理,实现通过文字和图形进行双向查询、检索并对图象进行浏览、查询、分析和制图,形成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实施京杭大运河的保护、研究、展示、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京杭大运河治理目标
  近年来,太湖流域内年用水总量290亿立方米,而流域内本地区多年平均水资源量只有162亿立方米,剔除因污染不能利用部分,太湖流域3000多万人口年创造近万亿元GDP,用水量竟是实际资源量的两倍。由于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和流域人口数量不相协调,流域水体污染十分严重,使太湖流域面临水质型缺水的严峻形势。根据1998~2000年三年间连续水质监测评价表明,尽管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力度,但太湖水体水质总体上尚未得到明显好转,湖泊富营养化在整体上也未得到明显改善,2000年总磷、总氮、化学耗氧量均远未达到规划治理目标;河网的水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方还有恶化的趋势,太湖流域水资源面临严峻的形势。
  另一方面,京杭运河与钱塘江沟通后,随着杭州城市的发展,船舶运输在经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船舶的噪音和废气的排放,已经严重影响了市民的生活品质,船舶航行发生的多起涉桥事故,对拱辰桥等重点保护文物也构成了不可避免的威胁,货运船舶的参差不齐的外观形象,也与目前的景观河道很不协调,并且已经发生了多起船舶碰撞、损坏景观设施的事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杭州生活品质之城的建设。如果运河杭州到塘栖段停止货运船舶航行,改为完全的旅游河道,旅游经济产生的效益和沿岸房地产业的经济效益,将是巨大的。
  因此,开辟钱塘江水系富春江与太湖水系东苕溪的航道,沟通钱塘江太湖流域,引富春江的优质水源,自然流经东苕溪,冲排太湖水系的劣质水,为杭嘉湖地区及上海提供优质水源,改善这些地区的水资源环境,在逐步对污水进行截污纳管后,使京杭运河及其叉河成为杭州、嘉兴等城市的优质自来水源,具有现实的意义和可持续发展的远景。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和水质不受船舶污染、以及节约土地资源,采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电气化轻轨控制船舶航行,从而实现低航道等级、高通航能力的安全型、节约型航行方式,在全国率先实现绿色航运。

  2006年05月25日,京杭大运河作为中国春秋至清时期的伟大工程,被国务院批准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7. 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的理由

就我个人而言,我非常同意,不过说实话,申请下来很难,而且其实遗迹早就不多了,现在的大都是假的。再就是各地那个什么问题,总之,可能性很小很小。

2006年3月58位政协委员联合向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交了一份提案,呼吁从战略高度启动对京杭大运河的抢救性保护工作,并在适当时候申报世界遗产项目。
  这58位委员中,既有北京、天津、江苏、河北等大运河沿岸六省市的现任政协主席及原政协主席,也有国家文物局的前后两任局长——张文彬和单霁翔。舒乙、王铁城等知名人士也纷纷签名。
  第一提案人刘枫委员说,大运河以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被誉为“古代文化长廊”“古代科技库”“名胜博物馆”“民俗陈列室”,其历史遗存是研究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绝好实物资料,是中国悠久历史文明的最好见证。站在保护人类文明的高度看,大运河不仅在中国是独一无二的,对人类历史发展的作用也为世界所公认。大运河水系绵延数千里,纵贯南北,构成独特的自然风情,孕育出浓郁的线形文化景观,如果再加上还未被很好发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就更加丰富。 “如果将京杭大运河的历史价值、文化内涵和对中国历史发展的贡献相加,在某种程度上说可以与长城媲美。”两位权威专家——1985年呼吁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郑孝燮、罗哲文如此预测,“我们坚信,京杭大运河‘申遗’的成功率非常大。”
  “大运河和长城在遗产名录上应该是姊妹篇。”刘枫委员提醒说,但是必须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运河的传统功能逐步衰弱,真实性和完整性正在遭到破坏。如果不注意启动有如“申遗”这样重大的、为各地重视的保护工作,她的历史文化、遗迹和自然风光等,将不可避免地退化并迅速消亡,这将是中华民族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京杭大运河的保护与“申遗”工作绝不是某个地方和部门的事。政协委员们建议,应从战略高度,立即启动对京杭大运河的抢救性保护工作,成立由相关部委、有关专家、沿岸政府参加并鼎力支持的研究机构,摸清大运河“家底”,尽快制定大运河整体保护规划,并在适当时候申报世界遗产项目。
  京杭大运河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创造的一项伟大工程,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物质和精神财富,是活着的、流动的重要人类遗产。大运河肇始于春秋时期,形成于隋代,发展于唐宋,最终在元代成为沟通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五大水系、纵贯南北的水上交通要道。在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大运河为我国经济发展、国家统一、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至今仍在发挥着巨大作用。
  京杭大运河显示了我国古代水利航运工程技术领先于世界的卓越成就,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孕育了一座座璀璨明珠般的名城古镇,积淀了深厚悠久的文化底蕴,凝聚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多领域的庞大信息。大运河与长城同是中华民族文化身份的象征。保护好京杭大运河,对于传承人类文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运河的传统运输功能已经改变,河道、沿河风貌和人民生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又面临着城市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严重挑战。如果再不加强保护,大运河的历史文化遗存、风光景物和自然生态环境就会不可避免地遭到破坏,真实性和完整性就会不复存在,这将是中华民族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对大运河进行抢救性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到了紧要关头。

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的理由

8. 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的理由

历史悠久,世界上最长的运河,世界上开凿最早、规模最大的运河。

始建于公元前486年,包括隋唐大运河、京杭大运河和浙东大运河三部分,全长2700公里,跨越地球10多个纬度,地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浙江8个省、直辖市,纵贯在中国最富饶的华北大平原上,通达海河、黄河、淮河、长江、曹娥江江五大水系,是中国古代南北交通的大动脉,至今大运河历史延续已2500余年。

大运河充当中国漕运的重要通道历时1200多年。作为南北的交通大动脉,历史上曾起过“半天下之财赋,悉由此路而进”的巨大作用。运河的通航,促进了沿岸城市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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