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评审组织

2024-05-14

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二)审定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四)为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五)研究、解决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三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5—20人。主任委员由科学技术部部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科学技术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第三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二)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四)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三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科学技术部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建议。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四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内设专用项目小组,负责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评审组,对相关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项目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相应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第四十二条 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委员若干人,组长一般由相应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科学技术部认定。各评审组的委员组成,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有资格的人选中提出,经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审核,报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组委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协助负责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的相关日常工作。第四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评审组的委员或者经科学技术部认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评审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第四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的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评审组织

2.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九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二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第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特等奖除外。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第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七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十八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第十九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第二十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第二十一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特等奖除外。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第二十二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第二十四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第二十五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第二十六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二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第三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0个。第三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第三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与社会公益项目类: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二)国家安全项目类: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重大工程项目类: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第三十四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二)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三)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三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

3.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章 评 审

第七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第七十三条 初评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办公室负责制订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第七十四条 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候选人、候选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奖励办公室可以邀请海外同行专家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进行评议,并将有关意见提交相关评审组织。第七十五条 对通过初评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人选,及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人选及项目,提交相应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第七十六条 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国家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组织的评审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第七十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我国有关驻外使、领馆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第七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第七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一)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二)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四)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各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2/3以上多数(含2/3)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五)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2/3以上多数(含2/3)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1/2以上多数(不含1/2)通过。第八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第八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初评和评审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章 评 审

4.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的主要业绩

多年来,协会在历届理事会的带领下,在广大会员的积极支持和参与下,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主要业绩有:1985年5月,召开全国劳动保护科学体系第二次学术讨论会,首次提出安全科学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1987年7月,首次接受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哈尔滨亚麻厂粉尘爆炸事故的技术调查工作。此后,还组织并参加了民航“1.18”空难、上海“3.24”火车相撞、深圳危险品仓库爆炸等特大事故的技术调查。1988年7月,首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第二届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此后,先后承担了劳动部第三至第六届科技进步奖、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一、二、三、四届科技成果奖的评奖工作。1989年10月,首次主编大型工具书——《工业防尘手册》。此后,还组织编写了多部专著、论文集和安全工程专业基础教材等。1990年6月,举办全国工业粉尘防爆与治理学术讨论会,并向全国发出建议书,呼吁各界重视安全。1990年9月,参加第一届世界安全科学大会,宣读《中国安全科学的发展现状综述》报告。1991年1月,创办《中国安全科学学报》。这是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内第一个国家一级学术刊物,2004年3月被收录为科技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即中国科技核心期刊。2008年12月入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1991年10月,主办第七届亚太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组织年会暨亚太地区职业安全健康学术研讨会。此后,又先后主办了第八、第二十届年会暨三次亚太地区职业安全健康学术研讨会。其中,第二十届年会的国外代表达160余人。1992年5月,召开全国安全经济学术研讨会,首次提出“安全经济”的概念。1992年9月,邀请台北工业安全卫生协会代表团到大陆访问。这是大陆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领域接待的第一个台湾代表团。翌年6月,我会代表团率先访问台湾。此后,两岸多次互访交流。1992年11月,将“安全科学技术”列为国家一级学科,并列入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这是国际首创,也是我会对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在中国图书分类法、主题词表和国家叙词库中也将安全科学列为一级类目。1993年9月,发起海峡两岸及香港、澳门地区职业安全健康学术研讨会,并于1998年、2006年承办两届会议,对增进两岸四地同行相互了解和友谊,共同提高具有重要作用。1994年6月,率先提出在我国工程技术职称序列中建立安全工程师的建议,并被政府采纳。从2001年起受政府委托,承担安全工程师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1995年4月,举办全国安全文化高级战略研讨会,并率先在全国推动安全文化。1998年8月,率先在国内颁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CSSTLP1001),并从2000年至2004年接受政府委托,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工作。1998年9月,召开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改革与发展研讨会,并向政府部门提交了6项建议。1999年6月,举办全国工业粉尘危害与尘肺防治会议,并向政府呼吁响应“在全球消除矽肺国际规划”。2002年9月,获准设立我会科学技术奖。该奖是我国三大科技奖励的配套奖项。2003年2月,受有关政府部门委托,承担高等学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并筹备成立了新一届的教学指导委员会。2008年5月完成了总局下达的《安全工程学科专业发展战略研究》课题为将“安全科学与工程”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中设立为一级学科,科学规划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体系,加强安全工程专业教材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3月,向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交“建设安全小康,把安全生产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的提案,并承担“安全小康社会发展目标与战略”课题研究。2003年12月,创办北京安创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开展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咨询以及安全培训业务。2004年4月,完成中国科协2020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中国安全科学和技术发展”专题编写。2004年6月,举办首届年会及职业安全健康论坛。此后,该会每年举行一次。2004年10月,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协会开始负责中国大陆地区“安全社区”的推广工作。并于2005年4月召开了“安全社区建设经验交流会”,2006年2月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协会编制的《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标准,2008年12月,协会正式成为国际安全社区支持中心。2009年10月主持并承办了第五届亚洲安全社区大会。2004年10月,受国家安监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委托,组织开展尘肺病调研工作。2009年4月承担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调研工作。2004年开始受国家安监局委托,承担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2005年5月,受地方政府委托,承担并圆满完成了大型项目——中国沈阳世界园艺博览会的安全评价和应急预案的研究编制工作。2007年9月,举办中美职业卫生研讨会。此后会议每年举行一次。2009年,协会完成的《大型社会活动事故预防与控制对策研究及其应用》研究成果荣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四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一等奖,并被授予第四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优秀推广项目。其中,按照总局的要求,2007年协会在 “全国安全社区工作会”上命名了首批21个“全国安全社区”,目前已命名全国安全社区81个,已建、在建安全社区近500个,包括城市社区、企业主导型社区和农村社区三种类型,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安全科学技术一级学科的成功创建,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协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登记、备案的社会力量设奖,也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被正式列入国家奖励序列的全国性科学技术奖项,2009年正式开始评审。

5. 科技进步奖怎么申报

法律分析: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八条规定: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款。
(二)全国性学术团体可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三)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项目,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审查批准,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

科技进步奖怎么申报

6. 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对科学技术作出重要项献的集体和科技人员,进一步调动煤炭工业广大职工向科学技术进军的积极性,加速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给予奖励的项目包括以下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和革新推广成果:
  一、为发展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所进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研究成果。
  二、为改善煤矿安全、劳动保护、文明生产、环境保护以及与此具有类似作用的其它科技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煤炭科学技术水平所进行的基础理论研究,实验装置,分析、测试、计算方法及调研报告以及在科研、设计、生产中有较高实用价值的参数、曲线、图表等科技研究成果。
  四、已在生产建设上取得实际技术经济效益的新技术推广成果。第三条 给予奖励的科技研究、革新和技术进步推广成果,必须按照“煤炭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经过正式鉴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炭行业内首创的或移植仿制国内外科技成果并对其性能、结构及技术工艺等有重大改进的成果;
  二、技术上具有先进性;
  三、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果或社会效益,可靠性高,适应性强,能够推广的。
  四、新技术推广应为本企业首批采用,并在生产建设中取得稳定的技术经济效益的。第四条 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评定奖励等级时要同时考虑技术水平、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及其作用意义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对能直接体现经济效果的受奖成果,按其年增产节约价值的大小,划分为四等,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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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 ┃  年经济效益  ┃ 奖 金 额 ┃    荣 誉 证 书
 等级 ┃ (单位:万元) ┃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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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50(100) ┃  2000  ┃ 部颁发
 二 ┃ 36(60)  ┃  1000  ┃ 省(区)煤炭局(公司),部有关司、
   ┃        ┃       ┃   局、院颁发
 三 ┃ 20(40)  ┃  500  ┃ 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及院校颁发
 四 ┃ 10(20)  ┃  300  ┃ 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及院校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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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经济效果应是连续12个月的净增产节约价值,核算结果必须由受益单位签认。
  括号内数字为新技术推广成果必须达到的年经济效益,其计算方法应以一个企业为单位。
  对不能直接体现或不易计算经济效果的成,主要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适用范围及其作用和意义的大小综合评定划分等级。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的报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一等奖项目:按隶属关系报各省(区)煤炭局(公司),部有关司(局),煤炭科学研究院,规划设计总院审查后,送部技术发展司审核,经部科技进步评奖委员会评定后,报部长批准授奖。
  二、二等奖项目:由基层单位审查后,报各省(区)煤炭局(公司),部有关司(局),煤炭科学研究院,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批准授奖,报部技术发展司备案。
  三、三、四等奖项目:由基层企事业单位(矿务局,基建局,研究分院,煤研所,设计院等)和院校审查批准授奖,并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请奖项目,由主持单位按隶属关系上报。如请奖项目中某一单项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推广成果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协作单位也可单独请奖,但主持单位不得重复受奖。
  五、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填报《科技进步奖励申请表》,一式四份,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查上报。第六条 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的科技研究成果可作为特等奖,报各省(区)煤炭局(公司)、部各司(局)、煤炭科学研究院以及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提出申请,经部审查后,其中:符合国家奖励标准的报国家科委请奖;不符合国家奖励标准的,由部授奖,其奖金额不受本办法第四条的限制。

7. 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条件和怎样申报?

 详情请查阅当地省科技厅的通知,这个是通过省里上报到国家的,具体指南以科技部下达的指南为准,上面有详细的材料及附件说明。
1、单位推荐
⑴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⑵省直有关厅(委、办、局)
⑶中直驻吉有关单位和大型企业的科技主管机构
2、专家推荐
⑴省内曾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可推荐1项本人所熟悉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项目;
⑵省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可推荐1项本人所熟悉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项目。
推荐的项目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条件和怎样申报?

8.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各个地区及公司奖励办法不同 以中国三冶集团为例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发展集团公司的技术优势,依据《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按奖励类别不同,分为技术进步奖、工法奖、技术标准奖、优秀论文奖、QC成果奖、专利技术奖。
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三季度申报,四季度评审,次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表彰会。
第三条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科技成果评审做到好中取优,宁缺勿滥,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两级管理。分(子)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各类科技成
 
 
 
 
果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及推荐上报等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
一技术进步奖
⑴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⑵自行开发的应用于建筑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⑶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转化、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成果;
⑷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而提出和研究企业发展有关的科学决策、企业技术标准、专著、专题调研等,并经实践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工法奖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工法分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⑴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⑵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级先进水平,技术难度
 
 
 
 
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好的;
⑶企业级工法,其关键技术是本企业内先进水平或领先水平,或者在公司内首次开发成功的新技术、新工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技术标准奖
技术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符合企业发展需求,工艺操作方法科学、先进、合理,能够很好地体现施工方法与产品的技术特点与经济效益,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通过技术标准的实施应用将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使现场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使现场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具有在企业内部推广的价值。
四优秀论文奖
以技术研究性撰写论文(也可以是对某项技术或某个工程的总结)和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为主。反映技术研究成果,介绍新产品的研制,施工技术经验交流,基础理论探讨,实用技术应用,标准的宣贯讨论。要紧密结合工程施工实际。同时撰写的论文应遵循正确性、客观性、开发性、先进性、可读性和指导性原则。
五 QC成果奖
围绕集团公司的经营战略、质量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的问题,针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提高工效、缩短工期、降低成本、节约消耗、改善管理、为用户服务或接受上级下达的课题而开展的质量管理活动,并且成效显著。
六专利技术奖
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集团公司专利数量的增长和专利质量的提高,提升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凡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