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资金需求项目简介

2024-05-13

1. 疫情防控资金需求项目简介

建议对城投公司银行借款及非标融资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各市场监管机构已从债券发行各方面出台了系列支持政策,为支持城投公司度过疫情期间突发流动性危机,我们建议:(1)当地银行在短期放款、借新还旧方面对城投公司给予更多支持。(2)针对政信类非标临时增设“疫情防控非标”,支持疫情较重地区城投公司进行非标资金的滚动;对于持有疫情较重地区的非标规模较大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过渡期计划,允许2020年底前未清理完毕非标产品回表,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清理或转标。【摘要】
疫情防控资金需求项目简介【提问】
建议对城投公司银行借款及非标融资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各市场监管机构已从债券发行各方面出台了系列支持政策,为支持城投公司度过疫情期间突发流动性危机,我们建议:(1)当地银行在短期放款、借新还旧方面对城投公司给予更多支持。(2)针对政信类非标临时增设“疫情防控非标”,支持疫情较重地区城投公司进行非标资金的滚动;对于持有疫情较重地区的非标规模较大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过渡期计划,允许2020年底前未清理完毕非标产品回表,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清理或转标。【回答】

疫情防控资金需求项目简介

2. 疫情防疫物资管理规定

1、学校防疫物资的采购要按照计划进行。2、总务处收到预报的物品请购单后,要确定需要采购的物品清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 机关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机关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确保广大员工及家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从自身出发严格制定疫情防空管理办法。严抓严打,全方位入手防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机关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办法

4. 项目部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鉴于目前传染性新冠肺炎疫情严重,为预防传染性新冠肺炎及其它疾病疫情,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项目管理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并同意,于2020年3月8日签定本协议。
一、防疫原则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政府、卫生部、项目所在地政府卫生防疫部门颁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疾病防疫工作。
二、防疫方式
1、甲乙双方必须建立、健全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包括疫情防控总负责的组长,疫情防控管理专员,专职卫生员等,疫情管理的每一方面都有专人负责,并签字确认,考核责任人。留有检查记录及主管人员的监督考核记录。
2、甲乙双方的疫情防控小组应做好本单位管理人员、劳务人员以及其工作和生活区域范围的卫生防疫工作,有效及时地建立各项报告及反馈、处理意见等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5. 疫情防控补助标准

一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其对象范围是直接接触疫情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范围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二类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天200元,其对象是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法律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疫情防控补助标准

6. 疫情防控期间管理办法(自拟供大家参考)

1   目的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员工的安全防护和身体健康,更为全面配合国家各项防控政策,阻断疫情传播,同时为合理、灵活、高效安排工作,根据中央及地方各级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各类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当下疫情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 按照国家或社区(村)和公司规定居家隔离观察的人员(确诊、密接、时空伴随者、从高风险地区返回者)进行隔离观察、限制外出;
  
 2.2 因国家或社区(村)和单位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结果未出而不能离开所在地的人员;
  
 2.3 因交通管制等其他原因无法及时返岗的人员;
  
 2.4 其他原因需要居家隔离及办公且经领导审批符合办公条件的人员。
  
  3   居家隔离及办公实施流程 
  
  3.1 统筹安排 
  
 3.1.1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员工工作性质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及意愿或根据防疫政策向总经理上报审批可实行在家办公人员的名单;
  
 3.1.2 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批人员名单,以邮件的方式统一发送居家办公的通知;
  
 3.1.3 接到在家办公通知的员工根据公司安排遵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在家办公。
  
  3.2 员工申请 
  
 3.2.1 除统筹安排居家办公人员外,有特殊原因需在家办公的,可以向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提交在家办公申请,申请中需列明居家办公原因及是否符合在家办公的条件。
  
 3.2.2 居家办公申请流程
  
 3.2.2.1 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安排具有合理事由及具备在家办公条件的员工予以批准申请,超过5天需审批到CEO,审批完可根据公司安排遵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居家办公。
  
 3.2.2.2 居家办公申请流程:非个人主要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及政府因防控要求限制员工出行并居家隔离的人员,需钉钉上提交居家隔离及办公流程(钉钉-工作台-居家隔离及办公申请),由上级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审批(需填写申请居家办公原因,上传隔离通知或伴随者短信以及健康码截图),超过5天需CEO审批,流程完审批完结将知会行政部。
  
 3.2.2.3 隔离期间,若有确诊情形需及时报备上级部门负责人、行政部、人力资源部。
  
 3.2.2.4 隔离正式解封后需向行政部报备提供健康码和行程码方可进入公司。
  
  3.3 取消居家办公 
  
 3.3.1 居家办公根据防疫政策及政府要求,采取的临时性的管理举措,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或取消,并通知员工提前恢复办公室办公。
  
 3.3.2 非个人主要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及政府因防控要求限制员工出行并居家隔离的人员,依据员工上传的信息、通知、政府文件通知的解封时间,及时恢复办公室办公。
  
  4   办公室防控 
  
 为了公司员工的安全健康,各部门应当做好办公室防控工作,期间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外访人员到公司,需提前报备到行政部,行政部需做好信息登记及安康码、行程码核查。
  
  5   考勤管理 
  
 5.1 居家办公实行外勤或签到考勤与考勤抽查相结合方式,考勤时间与公司考勤规定上班时间一致。
  
 5.2 定点考勤:员工每日在钉钉进行上下班外勤打卡,出差类岗位(销售、技术支持)进行签到打卡,打卡地点需与申请居家办公地点打卡一致,同时各部门负责人可以随时抽查员工考勤,员工居家隔离及办公期间保持网络、手机、微信、邮件畅通,并及时接通电话、回复邮件及微信信息,及时响应上级的工作安排。
  
 5.3 旷工:有下列情形者,由部门负责人报备到人力资源部进行核查,将视为当日旷工并进行书面警告处分。
  
 5.3.1 员工未获批准,在1小时内失去联系,且无法提供证明及合理理由;
  
 5.3.2 员工未获批准,当天未打卡且无工作成果的;
  
 5.3.3 员工未经请假,打卡地点与居家申请办公地点不一致的;
  
 5.3.4 工作懈怠,未向上级说明具体原因未完成当日工作安排的;
  
 5.3.5 旷工的最小计算单位为2小时,旷工时间在2小时内的视为旷工2小时,旷工时间在2小时-4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旷工时间超过4小时内的视为旷工1天。
  
  6   工作安排 
  
 6.1 部门负责人负责人对部门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各部门负责人将以月/周为单位制定部门内部整体工作计划。
  
 6.2 各部门负责人衡量员工工作性质及工作条件通过工作群组或单向逐级下达各项工作安排。
  
  7   工作联系 
  
 员工应保证手机、微信、邮件畅通,保持高效沟通。
  
  8   办公会议 
  
 为便于工作沟通及成果汇报,建议各部门、各工作组每日通过OA系统或微信群语音的形式召开部门周会。
  
  9   工作汇报 
  
 9.1 公司实行实时工作汇报制度,员工有特殊工作成果或工作相关事宜的随时做好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9.2 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每日、每周工作汇报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员工工作进度。
  
  10 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0.1 连续旷工达三天(含)一年累计旷工达五日以上;
  
 10.2 员工因传播疫情、不服从防控措施等原因被治安处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而致使公司向相关部门承担机关行政处罚,或累计达到旷工解除天数的;
  
 10.3 员工因传播疫情、不服从防控措施等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逮捕而被采取限制自由措施缺勤达到或累计达到旷工解除天数的;
  
 10.4 员工在工作期间(非全日制除外)或病、事假期间未得到公司许可在网络平台或其他企业从事第二职业(兼职);
  
 10.5 员工提交伪造或虚假的各项材料骗取假期并达到旷工解除天数的;
  
 10.6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本办法的行为。
  
  11 薪酬管理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安徽省相关政策指导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生产情况,在保障员工正常工作生活的前提下,疫情期间工资核算细则如下:
  
 
  
                                          
    
  
  12 附则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若疫情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当地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或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可以对本办法既有内容进行修订再公示发布。
  
 
  
  
   

7. 疫情防控相关文件和制度

法律分析: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详细规定了有关疫情、传染病传播的防治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疫情防控相关文件和制度

8. 中央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资金供给

2月10日,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自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资金供给,截至2月8日下午6点,各级财政共安排疫情防控资金718.5亿元,实际支出315.5亿元。
且财政部会与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出台了一批财税支持政策,涵盖患者救治、医护人员激励、政府采购、物资保障等方面。这些政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效果正在逐步显现。中央财政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继续出台和完善有关财税支持政策。
刘昆还表示,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困难局面的准备,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加大对防疫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财税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