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单位是什么含义?

2024-05-15

1. 集体所有制单位是什么含义?


集体所有制单位是什么含义?

2. 产权的所有制是什么??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是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创新,对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当人们论及财产时,不能不问财产归谁所有,谁是财产的主人,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收益如何分割等问题,这就是财产所有制问题。财产所有制是指人们在财产上形成的所有和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等关系,它要解决的是财产归谁所有、归谁占有、归谁支配、归谁使用以及与之相关的收益分配问题,财产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财产所有权。

  
  在我国,有关产权的定义很多并存在诸多分歧,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产权这个概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使用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它是一组权利或权利的组合,由排他性的所有权和与之相关的权利构成。具体来说,产权由狭义的所有权和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构成,其中狭义的所有权是关键,其他权能与所有权相联系并由所有权派生。任何产权,都不是一项凭空存在的权利,产权作为一组法律承认的权利,它是以相应的财产为载体的,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

  之所以说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因为只有建立起了明确的现代产权制度,各种财产所有制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护,才能确保财产主体的利益得到实现。

  我国目前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各种所有制都对国民经济做出了贡献,因此,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都要求得到保护。财产所有制本身只说明了财产的归属问题,要保护财产所有制,就要求社会制定一些正式规则(包括保护各种财产所有制的法律规则和社会契约等),承认一些非正式规则(指人们在文化传统、习惯和道德规范等方面认同各种财产所有制)。在各种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中,法律的规定是带有强制性、要求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社会契约的制定和执行也要求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其他非正式规则也必须与现行的法律相一致。因此,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种财产所有制,使所有制在法律上得以体现,即以产权的形式规定下来,各种所有制才能在根本上得到保护。当产权明晰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时,任何损害财产所有制的行为都会遭到法律的严惩,财产主体就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财产。

  财产所有制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财产所有制在本质上要求财产主体的利益在经济上得到实现,明确的产权规定有助于在法律上保证财产主体利益的实现。产权是一组权利,它可以分割,也可以让渡,通过产权交易,产权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比如,当我们在法律上明确国家拥有地下矿藏后,国家就可以通过让渡采掘权而实现自己的利益。国家让渡了采掘权,并不意味着国家财产的损失和国家所有制遭到破坏,恰恰相反,国家的利益正是通过这种让渡实现的。因为,一方面,国家拥有的矿藏因开采而减少,另一方面,国家因让渡这种权利而得到了货币收入;同理,一些中小国有企业的改制,也不意味着国家财产的流失,因为国家在失去实物资产时,得到了货币资产,国家的财产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改变的只是产权的载体。

  明确的产权制度,有助于保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有企业产权的模糊,由于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使得国有企业的财产缺乏必要的保护,一些国有企业的财产像唐僧肉一样被人瓜分而无人过问。因此要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首先就必须建立起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以保证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

  明确的产权制度,有助于保护私有财产制度,维护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局面。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加重要,它们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私有财产制度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所有制形式之一,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我们在法律上明确私有产权,只有这样私有财产所有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⑦4

3.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相关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相关规定: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
2、《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八章四十五条,规定有总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管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奖励与处罚及附则等内容。

扩展资料: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主要规定有: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2.城镇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
(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其条件和行使职权、职责,条例均有具体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相关规定

4. 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扩展资料: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文号: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一、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
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
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
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
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
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4.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参考资料:中国财务总监网——国经贸企改[2002]

5.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是什么?

1、中央审议通过了有关农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中国布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试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试点的目标在于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这是农村改革一项重要顶层设计,是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重大制度创新。
进行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任务,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深远的影响。
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改革任务,这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要试点先行。
中国农村集体资产总量不断增加,已成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中,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3、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搞好这项改革,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这项改革十分复杂,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诸多法律政策的修改完善。加之,中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需要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探索路子和办法。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是什么?

6. 什么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是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创新,对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当人们论及财产时,不能不问财产归谁所有,谁是财产的主人,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收益如何分割等问题,这就是财产所有制问题。财产所有制是指人们在财产上形成的所有和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等关系,它要解决的是财产归谁所有、归谁占有、归谁支配、归谁使用以及与之相关的收益分配问题,财产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财产所有权。


  在我国,有关产权的定义很多并存在诸多分歧,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产权这个概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使用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它是一组权利或权利的组合,由排他性的所有权和与之相关的权利构成。具体来说,产权由狭义的所有权和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构成,其中狭义的所有权是关键,其他权能与所有权相联系并由所有权派生。任何产权,都不是一项凭空存在的权利,产权作为一组法律承认的权利,它是以相应的财产为载体的,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

  之所以说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因为只有建立起了明确的现代产权制度,各种财产所有制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护,才能确保财产主体的利益得到实现。

  我国目前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各种所有制都对国民经济做出了贡献,因此,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都要求得到保护。财产所有制本身只说明了财产的归属问题,要保护财产所有制,就要求社会制定一些正式规则(包括保护各种财产所有制的法律规则和社会契约等),承认一些非正式规则(指人们在文化传统、习惯和道德规范等方面认同各种财产所有制)。在各种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中,法律的规定是带有强制性、要求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社会契约的制定和执行也要求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其他非正式规则也必须与现行的法律相一致。因此,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种财产所有制,使所有制在法律上得以体现,即以产权的形式规定下来,各种所有制才能在根本上得到保护。当产权明晰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时,任何损害财产所有制的行为都会遭到法律的严惩,财产主体就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财产。

  财产所有制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财产所有制在本质上要求财产主体的利益在经济上得到实现,明确的产权规定有助于在法律上保证财产主体利益的实现。产权是一组权利,它可以分割,也可以让渡,通过产权交易,产权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比如,当我们在法律上明确国家拥有地下矿藏后,国家就可以通过让渡采掘权而实现自己的利益。国家让渡了采掘权,并不意味着国家财产的损失和国家所有制遭到破坏,恰恰相反,国家的利益正是通过这种让渡实现的。因为,一方面,国家拥有的矿藏因开采而减少,另一方面,国家因让渡这种权利而得到了货币收入;同理,一些中小国有企业的改制,也不意味着国家财产的流失,因为国家在失去实物资产时,得到了货币资产,国家的财产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改变的只是产权的载体。

  明确的产权制度,有助于保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有企业产权的模糊,由于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使得国有企业的财产缺乏必要的保护,一些国有企业的财产像唐僧肉一样被人瓜分而无人过问。因此要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首先就必须建立起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以保证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

  明确的产权制度,有助于保护私有财产制度,维护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局面。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加重要,它们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私有财产制度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所有制形式之一,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我们在法律上明确私有产权,只有这样私有财产所有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

7. 产权是什么意思,和所有权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国有企业的产权归谁所有?

1、产权是什么意思?
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由所有制实现形式所决定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反映不同利益主体对某一财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包含三层含义:第一,资产的原始产权,也称为资产的所有权,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它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二,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由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权利;第三,产权还指股权和债权,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或称终权所有权。这时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的各项权利对法人企业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产权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l)产权具有明确性。产权体现的是资产归谁所有及归谁支配,运营这样一组经济的法律关系,因此,产权主体明晰,资产归属明确是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它又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所有者主体。即资产归谁所有、归谁使用等;二是明确所有者客体。即归某个所有者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是哪些资产和哪些权利。(2)产权具有独立性。即产权关系一经确立,产权主体就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地行使对资产的各项权利,谋求资产收益最大化,而不受同一财产上其他财产主体的随意干扰。(2)产权具有转让性。产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它体现在资产交易市场中的动态性财产关系,还规定了交易过程中的资产权利界区。产权的转让又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包括所有权各项权能在内的整个所有权体系的转让;一种是保留股权而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转让,形成法人资产权。(4)产权具有收益性。它是指产权所有者凭自己对财产的所有、使用而获取收益的权利,是产权所有者谋取自身利益,实现资产增值的主要手段。失去了收益性,所有权就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因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通常把产权的收益性称为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的形式。(5)产权具有责任性。即产权的所有者不仅有对资产获取收益的权利,同时也要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承担风险和责任。它又包括两种责任:一种是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即资产所有者通过自己拥有的资产权力对资产经营者的影响力,造成决策失误所承担的责任;一种是资产经营者因经营不善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6)产权具有法律性。产权关系是法律确认的各种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定历史时期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产权强调财产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则和规范,因此,产权的确定必须以国家法律为前提,同样,产权主体行使其职能,产权客体发挥作用,都必须在国家有关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进行。 


2、产权和所有权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所有权也称财产所有权或资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定时期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所有权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所有权的权能有四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有权具有许多特征;(l)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与债权不同之处是债权的行使必须依靠债务人的支持和协助(如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来完成,而所有权并不需要他人的支持和协助(只要他人不加干预)便能实现。因此,在法学上一般称债权为相对权,而称所有权为绝对权。(2)所有权有独立自主性。所有权从根本上是一种不依赖、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这一点与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其他物权不同。(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某人对某物享有所有权,就意味着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所有人对某物行使所有权,这种特性法学上又称“独占性”。但总的说来,排他性还应属于所有权的一个特征。(4)所有权具有利益性。所有权是一种对物具有直接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对物的直接利益,也就是对自己所有物的利益,也称为自物权。所有人之所以拥有某物,是因为该物能为其带来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利益。因此利益性就成为所有权的一个重要特征。(5)所有权具有分离性。是指所有权的四个权能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权能能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由所有权之外的其他人享有。(6)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所有权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直到最终处分的权利,所以它是—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与它相比,其它物权都只能享有所有权中的部分权利。 
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产权与所有权二者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二者所反映的客观经济关系上看,既有相联系和重合的诸多方面,也存在着发展上和具体运用上的差别,主要表现有:(l)所有权强调的多是对客体的归属关系,而产权则更多地强调在归属意义上产生的多方面的权利。(2)所有权强调的是稳定的、本质的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而产权则强调变化的、动态的或有时效的主客观关系。(3)以现代市场经济为界,过去的“所有权”带有封闭的、凝固化的特点,而“产权”则反映了开放性的财产权利的分解和组合,反映了已发展了的财产关系。所有制理论要揭示的是生产关系的本质,从而揭示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阐明生产关系变革更替的革命意义。产权理论则不同,它具体研究各个具体的产权主体、产权关系、产权边界及其相应的权力和责任。因此所有制和产权二者虽然涉及所有权概念,都是以财产关系为对象,而且有着密切联系,但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3、国有企业的产权归谁所有?
国家财产所有权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是一项确认和保护全民摇财产的法律制度,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财产所有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于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特征是:(1)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国家财产属于全国人民所有,代表全国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的主体。除国家外,其它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只是受国家的委托对国有财产先例经营权。(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无限的广泛性和专属性。任何财产都可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而国家专有财产只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能为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所有。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家所有的资源,如矿藏、水流、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等;国家专营的企、事业的设施,如铁路、公路、港口、海洋、邮电通讯、广播电视设施等;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国家所有的文物、古遗址、自然保护区等;国家在境外的财产;无主财产;国家所有的其他财产。(3)国家财产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分离性。国家是全民财产的唯一和统一主体,但国家并不能通过国家机关直接经营企业财产,而必须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交给企业,由企业行使法人所有权,国家只拥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即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国家财产行使最终处分权,或者把资产投入企业后,拥有这部分资本股权,从而利用股权来控制和影响企业。这就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分离,不干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l)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2)赎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财产;(3)资金积累;(4)税收;(5)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所获得的财产;(6)罚金、罚款没收;(7)征收、征用与征购的财产;(8)接受国内外捐赠所获得的财产;(9)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国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国家财产,并保护国家财产的义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保护国家财产负有重要的义务。对侵犯和损害国家财产者,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http://cache.baidu.com/c?word=%B2%FA%C8%A8%3B%BA%CD%3B%CB%F9%3B%D3%D0%C8%A8%3B%D3%D0%3B%CA%B2%C3%B4%3B%C1%AA%CF%B5%3B%BA%CD%3B%C7%F8%B1%F0&url=http%3A//www%2Exiwik%2Ecom/Article/shehuishishang/licaixinxi/200511/12038%2Ehtml&b=0&a=75&user=baidu

产权是什么意思,和所有权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国有企业的产权归谁所有?

8. 集体所有制的经营形式

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一、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实现的法权制度所有制决定着所有权,是指所有制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产生了所有权;所有制的性质和所有 制的发展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所有权制度的发展。 所有制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中人们对物质生产 条件的占有关系。“广义的所有制内涵是指经济主体对客观对象的占有关系,它不仅包括经济主体 对客观物质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还包括对劳动产品(包括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 的占有关系,以及 对主观的生产条件及人的劳动能力的占有关系。也就是说,它包括经济主体对物质生产资料、劳动 产品和劳动力三者的占有关系,而狭义所有制内涵仅指经济主体对物质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即仅 指生产资料所有制。” [1]我们这里研究的所有制与所有权关系主要是指在狭义的所有制意义上, 即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在人类社会,人们为了生存所进行的一切物质生产活动必须占有和利用生产的物质条件,即生 产资料。早在原始社会,人们以血缘联系的氏族或部落的共同体同占有土地、森林、石斧、弓箭等物质 条件,共同劳动、共同消费。那时人们劳动能力低下,只有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才能维持生 存。因而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人们对物质生产条件的占有只是一种事实,而 不是权力。所以,只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而没有所有权。后来,随着人类劳动能力的提高和增强,劳 动的社会分工成为可能并得以发展,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开始分离,劳动者和生产的物质条件,即生 产资料开始分离。随着交换的发展,私有制产生,社会分裂为奴隶主和奴隶两大阶级,奴隶主占有了 生产资料和奴隶劳动,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和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制度。 于是,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和奴隶 的占有被赋予法律权力,即所有权。在奴隶制下,劳动主体及劳动者本身也成为奴隶主所有权的客体。在封建地主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中,地主拥有土地生产资料,劳动者农民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劳 动,其产品作为地租由地主占有。在资本家所有制下,资本家掌握资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雇用工人 出卖劳动力,其创造的剩余价值为资本家占有,成为资本增值的源泉。 在这些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中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异化的,其生产过程表现为劳动者的劳动与他人生产资料的结合。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凭借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支配劳动者的劳动,获得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 无 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只要是在资本制企业中的经济关系都是如此。在所有制经 济关系中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主体,在法权关系中必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企业的所有者就是 指资本的所有者,因而所有制决定着所有权,所有制与所有权具有一致性。 在这一意义上所有制与所 有权是一致的,其差别只不过是经济关系与法权制度上的不同称谓而已。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中,既有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统一的关系,也有异化的、 对立的 关系。生产关系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即所有制关系是本质的关系。 在奴隶主的所有者关系、 封 建地主所有制关系、资本所有者关系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异己的结合,生产资料所有权与 劳动者是对立的。 在这些社会当然也存在着个人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同其个人劳动直接结合的小生 产或家庭生产,但它不是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社会主义社会就是在否定和推翻剥削阶级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的以劳动者共同所有生产资料 的公有制为基本经济特征的社会。 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社会主义全 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即在全社会范围内全体劳动人民 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劳动者以联合劳动在全民所有制 企业直接与生产资料结合,实行国有国营的企业模式。集体所有制则是指一定范围劳动群众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由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认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 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它要不断地向全民所有制过渡。 对于生 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则予以否定。因而在对所有权的保护上采取了优先保护国家所有权,其次保护 集体所有权,限制个人私有权的政策。 这是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在所有制和所有权问题上的主流 意识形态。在实践中强调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把所有制与所有制的 实现方式高度统一,把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在全民所有制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直接经营国有企 业,工人以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的身份在国有企业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在集体所有制,则强调集体企业的生产资料由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 的主人,以集体劳动的形式实现了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则实行人民公 社化体制,劳动农民在生产队、 生产大队、 人民公社范围内作为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以集体劳 动的方式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在抽象的理论上是这样认识的,但在实践中无论全民所有制 经济,抑或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都是由官僚管理者的管理下结合的,生产资 料的所有权都由管理机构控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从改革所有制的实现方式开始的。经过反思传统的所 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认识到在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条件下,应采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 共同发展的方针;认识到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方式是可以区分的,同一所有制的实现方式可以多样 化;认识到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 经过 20 多年的改革实践,目前我国的所有制类型已经包 括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城乡个体劳动者所有制、私人资本所有制、外国 资本所有制。 各种所有制的经营实现方式更是多种多样。 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进行了股份化和 公司化改造,把国家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公司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家向公司企业投资持有企 业股份,仅仅享有公司法人投资者权益,公司法人则以其独立财产权开展经营活动。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关系中则主要废除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在乡、村、村民小组集体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 权的前提下,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农民个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承包经营方式获得对集体所有的土 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权,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可以看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对关于社会主 义所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的扬弃,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它扬弃了社会主义所有 制理论和意识形态中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东西,发展了社会主义所有 制理论,在实践中主要是创新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经营实现方式,改革了僵化的经营体制。因此,改 革不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否定,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所有制方向的前提下,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 实现进行的制度创新。因此,我们不能把对传统的极左思潮下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的 否定,看作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本身的否定。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共同富裕。 这是我们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始 终要坚持的。在当前坚持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本质,就是要在以人为本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探寻社 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实现方式。 这同受极左思潮支配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是完全不同 的。它体现在要求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它所有制共同发展,要求公有制的实现方式能够促进生产力 的发展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有制成员的利益为原则。所有制关系是根本的利益关系。 “人类要生存,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而生产必须借助于生产 资料来进行,生产资料不论在什么社会条件下,必须以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归属于一定的所有者,成为 她获取经济利益的‘凭证’;从事物质资料生产还必须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所有 者结成一定的分工协作关系进行生产劳动,互换其活动”。[2]因此,所有制的实现就是在生产活动 中对所有者经济利益的实现。“准确地讲,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分为两个层次的,一个是制度层次, 一个是经营层次。 在制度层次上,所有制的性质界定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统一的,虽然其实现形式 可以多样化,但统一所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而不同所有制不会有相同的实现形式,否则就没有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区分了。 在经营层次上,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更加多样化,不同所有制之间可 能采用同一的实现形式,尤其是对于处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上的具有不完全性的公有制来说,完全 可能采取多样化的具有其它所有制通用的实现形式”。[3]集体所有制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公有 制而是在一定范围的成员公有制,而且集体成员仍保留对一定的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或个人所有制, 因而,它尚不是完全性的公有制。 集体所有制就其制度实现形式而言,它必然要求将生产资料的所有 权界定为集体范围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以集体所有权制度保障属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由集体成 员不可分割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实现其利益。 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界定与集体所有权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制度实现层次上集体所有制只能采取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当然,集体所有权可以有多种 形式,可以是集体成员的共同所有,也可以是集体成员结成的集体组织法人所有。 但都是集体所有权, 不可能在私人所有权或者国家所有权制度下实现集体所有制,否则就没有必要区分私人所有制、国 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了。那么集体所有制为什么要求采取集体所有权制度呢? 我们将集体所有制作为经济关系和经济 活动来考察,他指的就是关于经济活动中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关系。在具体经济活动中集体所 有制的生产资料归集体的劳动者直接所有,劳动者的劳动与劳动者集体(包括劳动者自己在内) 所 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其生产成果及资产收益和劳动收益统归劳动者所有。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与 其它所有制经济根本区别所在。任何经济活动都离不开资产与劳动要素的结合,经济活动的成果为 资产所有者和劳动者分别所得是私有制经济的性质。 因为资产所有权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掌握在私 人手中,而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资产收益和劳动收益都统归劳动者所有,就是因为劳动者集体掌握 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如果没有劳动者的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劳动者的利益便无法实现。 因此, 集体所有制经济反映在法权制度上,必然要求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确认为劳动者集体所有,即为劳 动者成员集体共同所有。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生产资料,即不可分割地共同占有、共同支配生产资料。这不同于劳动者私人共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形式。它属于集体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在公有制基础 上形成的法权形式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生产资料也不同于劳动者个别的共同所有生产资料的法权 形式,前者为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后者则为私有制和私人所有权。二、集体所有制在经营层次的实现形式确定了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权制度上的实现,是所有制的一种静态的体现,它 只解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并不反映动态的经济过程,它只是所有制经济活动的前提,所有制在动态 的、经济意义的实现,必须将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劳动相结合。由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 与劳动者的劳动的结合形式的不同,就形成了集体所有制在经营层次的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在经 营层次的实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形式:(一) 劳动者集体所有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集体劳动相结合。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资料的所 有权由劳动者集体所有,劳动者在集体组织的统一管理和指挥下从事集体的生产劳动,将其集体劳 动直接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按出资额分配剩余,合作组织因其性质的不同,有的主要按成员在合作组织中的劳动量分配,有的则按其参与合 作组织交易额分配。 同时合作组织必须留取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对公共积累社员都有平等的权利, 不可分割地归于合作成员全体,即使合作组织终止时也不可分割地归于所在社区全体,用于成员的 社会保障和福利。因此,它属于集体所有。社会主义阶段集体所有制本来就是合作所有制。之所以 后来出现了集体所有制与合作所有制的不同,就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人为地追求纯而又纯的 集体公有制,将成员在合作所有中保留的对合作社出资的份额分红的权利否定,成员个人对合作社 财产不再具有具体的财产利益上的联系,是集体成为在财产利益上完全脱离成员个人的空洞抽象。因而否定了集体所有制的合作所有的本质,在成员还是否保留对合作组织对财产的按出资份额的分 红权利这一根本点上,将合作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区分了开来。认为合作所有制成员个人对合作组 织的盈余的一部分有按照出资分红的权利,而集体所有制财产归成员集体所有,成员个人对集体财 产的经营收益没有出资份额以及按出资额分红的权利。例如,在农村合作化时期的初级社中社员对 合作社的盈余有按照股金分红的权利,对此称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到高级社阶段社员按股金 分红的权利被取消了,高级合作社经济就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到人民公社化时期 更是如此。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集体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正本清源恢复集体所有制的成员合作所有 制的本质,把集体所有制利益落实于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上;除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外,也承认集 体成员在合作经济组织财产上的出资股份和劳动合作,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共积累财产不可分 割地为成员集体所有。 因此,合作组织法人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或集体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在实质上 都是集体成员对合作组织财产的共同所有,是以平等公正和持续地实现集体成员的利益为目的的。(二) 集体资本所有权与雇佣劳动的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 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 有资本、 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实 现公有制的主要形式。 ”在这种模式下,集体以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对外投资,从而 使其财产转化资本,同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财产一同形成其所投资的公司企业的资本,由公司法人 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以法人治理结构独立经营,而作为投资者的集体则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即出 资额或股份的所有权。 可见,集体所有制在采取与其它所有制相结合的实现机制中,其采取股份制和 公司制的经营机制的模式下,集体所有权转化为集体资本所有权——股份所有权或曰股权。集体凭 其股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从公司盈余分配中分得利益,在公司终止时分得剩余财产。 集体的股份所有权仍然为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享有,集体凭其股权从公司实现的利益为成员集体的利益,每个 集体成员平等公平地从集体利益中享受利益,从而实现集体公有制的目的。综合上述,集体所有制的经营实现形式就是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劳动结合进行物质 资料的生产活动的具体形式。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实现的法权制度,是建立具体的集体所有制 经营实现形式的基础性权利。 集体所有制的经营实现有多种经营机制或经营模式。 集体所有制以公 平、平等、长久地实现集体成员的利益,实现成员的共同富裕为目的。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就是要在 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不可分割的共同占有基础(即不可分割为私有) 上不断实现成员利 益。 因此,一定时期集体所有制采取什么样的经营实现形式,从根本上来讲要有利于集体所有制的巩 固,同时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集体成员个人利益。集体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是实现成员个人利 益的基础和源泉,是制度保障;而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是集体所有制的目的,全体成员的整体利益则 为集体利益,离开了成员利益则没有集体利益。因此,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传统的集体所有 制实现的经营形式(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高度统一) ,否定这种僵化的集体经济模式,但并不能否定 集体所有制本身,要明确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经营实现形式的区分,我们在改革中所否定的只 是在极左思想影响下建立的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僵化的集体所有制的经营形式,集体所有制是 我们仍然需要坚持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因此,也决定了民法上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必要。有的观点认为在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已不存在,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亦名存实亡,所以民 法中没有必要规定集体所有权。 这种观点实质上就是不区分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 式,得出的错误认识。我们坚持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的目的并不是要恢复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经营形式。 改 革的任务则是以此为基础探寻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营形式。集体所有权则是为此提供法权保障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前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审议中,多数委员的意见认为,物权 法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宪法为根据,既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 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的原则。委员长指出,要深入研究物权法如何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保 障国有经济的巩固与发展”,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 “ 指导和帮助 集体经济的发展”,“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 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4]因此,加强 对集体所有权问题的研究,并在物权立法中作出完善的规定,仍然是一个重大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