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禁止”、“52个不准”的内容是

2024-05-15

1. “八个禁止”、“52个不准”的内容是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八个禁止”、“52个不准”的内容是

2. “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内容是什么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3. “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内容是什么

  、“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内容是什么

4. “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内容是什么

干准则》总共1 8条,52个不准。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5. “六严禁,八不准,五杜绝”是什么?

为进一步深化“效能革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党校各项工作提速提质提效,我党开展“六严禁八不准五杜绝”活动,着力引导大家树立“进位赶超、争创一流”的工作理念,认真做到办文快捷、培训规范、办事高效。
“六严禁”改作风:
1、严禁工作拖拉,干事不积极、不主动、不及时等慢作为;
2、严禁作风散漫,懒惰消极,对上级指示和决定执行不力;
3、严禁纪律涣散、擅离职守、随意脱岗;
4、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行为;
5、严禁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
6、严禁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宴请等,切实做到当天能办完的事不过夜,有时限规定的任务不超时。
“八不准”树形象:
1、不准工作敷衍,不思进取,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
2、不准工作日午餐饮酒;
3、不准无故不上班,不遵守请销假制度;
4、不准不按规定参加会议、且无正当理由会议中途退场;
5、不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6、不准违反限时办结、首问负责、服务承诺等有关规定;
7、不准损害党校形象。
8、不准上班迟到或早退;
“五杜绝”立足环保:
1、杜绝干部队伍违规违纪事件。健全岗位责任制,要求各科室负责人身体力行,狠抓机关效能,真抓实干,全体机关人员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环保队伍稳定高效。
2、杜绝执法失职失误事件。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高度重视环境执法检查质量,时时提醒执法人员恪尽职守、要求其严格依法办事,摸清辖区内排污企业的底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不因工作失职而出现环境污染事故。
3、杜绝审批纰漏违规事件。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严守“环保第一审批权”,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同时加大重点减排企业督导力度,确保年度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4、杜绝安全隐患事故。对全市环保问题进行案件隐患排查,及时掌握动态,做到早发现、早汇报、早预防、早处理,把不安全因素扼杀在萌芽状态。
5、杜绝信访推诿扯皮事件。监察人员在处理群众投诉时严格做到“四个一”,即“态度好一些,沟通多一些,处理快一些,回复早一些”,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处理各种投诉问题;加强对12369热线的管理,对群众举报不推诿、不扯皮,在环保内部形成联动机制,谨防因工作不当引发当事人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六严禁,八不准,五杜绝”是什么?

6. “六严禁,八不准,五杜绝”是什么?

五条禁令:
 一、严禁涉黄、涉赌、涉毒。
 二、严禁从事宗教活动。
 三、严禁讽刺、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四、严禁工作日饮酒。
 五、严禁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 私自在校外兼职。

八不准:
 一、不准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言行以及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
 二、不准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征订或推销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
 三、不准接受学生家长宴请,礼品、礼金或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
 四、不准在工作期间下棋、打牌、炒股票(基金)、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观看影视片;
 五、不准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会客以及进行其它有悖教师形象的行为;
 六、不准单独留异性学生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僻静场所进行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
 七、不准排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成绩名次,或设法迫使学困生退学、转学;
 八、不准语言粗鲁、不修边幅、浓妆艳抹或奇装异服。

7. “六严禁,八不准,五杜绝”是什么?

五条禁令:\x0d\x0a 一、严禁涉黄、涉赌、涉毒。\x0d\x0a 二、严禁从事宗教活动。\x0d\x0a 三、严禁讽刺、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x0d\x0a 四、严禁工作日饮酒。\x0d\x0a 五、严禁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 私自在校外兼职。\x0d\x0a\x0d\x0a八不准:\x0d\x0a 一、不准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言行以及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x0d\x0a 二、不准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征订或推销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x0d\x0a 三、不准接受学生家长宴请,礼品、礼金或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x0d\x0a 四、不准在工作期间下棋、打牌、炒股票(基金)、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观看影视片;\x0d\x0a 五、不准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会客以及进行其它有悖教师形象的行为;\x0d\x0a 六、不准单独留异性学生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僻静场所进行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x0d\x0a 七、不准排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成绩名次,或设法迫使学困生退学、转学;\x0d\x0a 八、不准语言粗鲁、不修边幅、浓妆艳抹或奇装异服。

“六严禁,八不准,五杜绝”是什么?

8. 市政府机关要准确掌握“八项禁止”、“52条不准”是什么

廉政准则》52条不准标明“警戒线”
时间:2010-03-04 14:00:51  来源:人民网   作者:    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于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新增禁止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要求。  《廉政准则》是党中央给党员领导干部筑起的一道“防腐墙”,目的是为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近几年来,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准则的行为屡屡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甚至呈愈发愈烈之势。其他的不说,就说说2009年我国在新一轮声势浩大的反腐风暴中,有16位省部级高官先后“落马”,这些高官在一年内先后“落马”,足以说明我们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由于没有遵守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走上了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道路,这些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犯罪事实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以前“试行”的《廉政准则》毕竟不是正式的准则,缺乏刚性;去掉“试行”二字使之“转正”,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它“转正”后,能够更加有效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更有效地指导今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成为一部高质量、高层次的党内法规。可以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实施,是给党员领导干部装上了“防腐墙”,只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不越雷池一步,就能远离腐败。  《廉政准则》共有52个“不准”,犹如52条鲜红的“警戒线”,谁敢触碰,那就是“死亡线”;自觉遵守,那就是“安全区”。从某种意义上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惩处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警示、教育和保护,最大程度地使党员领导干部少违纪违法甚至是不违纪违法。将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只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就一定能够保证自己的“安全”。  《廉政准则》的颁布,从制度上规范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然而“知易行难”,关键是如何贯彻落实。  其一,要“知”与“行”结合。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这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基础性法规,首先必须抓好对《廉政准则》的宣传学习,要逐条逐条学,原原本本学,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仅是知道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还不够,还必须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真正做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若学透后,去思考如何规避监管、怎样打“擦边球”,那就适得其反了。  其二,要“自律”与“他律”结合。《廉政准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规范的主要是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廉政准则》执行力、约束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遵守,以“自律”作为基础。大量的资源和权力主要掌握在党员领导干部手中,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缺乏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单靠外界的监督和压力是行不通的,所以必须在“自律”上下功夫。要做到自律,首先要加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自律意识,积极组织开展对《廉政准则》的学习培训,让他们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重要性,提高遵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对于少数不能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还需要加强监督检查,辅以“他律”。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社会舆论特别是网络监督、干部群众信访举报等的监督作用,施加压力,让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不遵守《廉政准则》。对于少数无视党的纪律,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查处,绝不姑息,以儆效尤。  其三,要“勤小物,治其微”。能否正确对待小事,能否防微杜渐,是共产党员的基本修养问题。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个细节能成就一个人,也能毁掉一个人。《廉政准则》的52条不准,从细微处,从小事情,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执政行为进行了规范。这就要求我们的广大干部,要“勿以恶小而为之”,从小事做起,从细微处注意,管好自己的“癖好”,管好身边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