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案例

2024-04-28

1. 并购重组案例

2007年8月,严正老师连续两次在上海参加中科英华并购郑缆的决策会议,并在会议中参与了郑缆并购项目组的组织架构设计,并提出项目总目标中的“提升士气、稳定人心”;
2007年9月7日,严正老师参加新郑缆挂牌仪式,当天下午会议中提出项目中人力资源方面的进度安排,即里程牌计划,和邦咨询随即开展了中科英华并购郑州电缆的人力资源整合。

并购重组案例

2. 企业并购重组债务如何重组

企业并购重组债务重组:
1.以现金收购资产;
2.以现金收购股权;
3.以股权收购资产;
4.以股权收购股权;
5.以资产收购资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一、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 债务重组案例如何分析

债务与资产同时剥离或置换
将债务与相关资产捆绑同时与另一方进行置换是最为常用的债务解决方案之一,尤其是对于那些原业务经营难有起色的公司。这种方法常见于企业买壳上市、公司业务完全改变的操作中,公司对部分资产连同债务进行置换的案例也有,但总体上属于少数,而且大多数靠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实现。
从理论上来说,债务与资产同时剥离或置换是一种操作较为简便的解决方案:整体置换,新进入的资产,公司债务问题彻底解决,不存在日后纠缠不清的遗留事项,上市公司几乎成为一个全新的业务主体,财务状况发生根本改变,财务质量通常大大提高;部分置换,关联交易的性质使得此间协商、操作的过程更为简易,但往往只能短期改善公司的账面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公司本质难有改变。
在以往实际运作中,由于国内经济、政治环境的特殊性,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国有性质,以及公司对当地利益具有较大影响力等一些非经济因素,往往成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制约因素。不过,可以预见,随着政策环境的改变、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这些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必将呈弱化趋势,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对股权转让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担保责任和债务的转移
理论上说,为任何企业提供担保都具有潜在的财务风险,都有造成直接承担债务的可能。当被担保方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就会造成担保方的债务问题,此时作为担保方的上市公司要么直接偿还,要么只能转移担保责任。

债务重组案例如何分析

4. 债务重组的确立及并购过程存在的问题

市场经济的一切行为都应该接受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公司间的重组并购就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必然要依法办事。但各项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的因素,并且体系不够完善,对并购双方的利益规定不够明确,从而使重组并购不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的监管,出现了各种违法现象。
债务确定:
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是指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对即期债务重组,以债务解除手续日期为债务重组日。对远期债务重组,新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时间为债务重组日。比较特殊的业务是以存货抵偿债务,如果存货是分期运往债权方的,则以最后一批存货运抵且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后的日期为债务重组日。举例以帮助理解:
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0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8月1日。甲公司由于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经与乙公司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价值900万元的商品抵偿债务。2010年8月20日,甲公司将商品运抵乙公司并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在此项债务重组交易中,2010年8月20日即为债务重组日。如果上述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一项工程总造价为900万元的在建工程抵偿债务,但要求甲公司继续按计划完成在建工程,则债务重组日应为该项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同时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的当日。
并购问题:
1、政府干预公司过多
西方发达国家,公司之间的重组并购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完全按照市场化进行程序运作。政府只是对法律及宏观调控政策进行干预。而在我国的公司并购中,地方政府变成了主角。大部分国有公司的重组并购都带有较强的政府意志,地方政府为了消灭亏损公司而进行并购,不是从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进行并购。如攀枝花钢铁公司在上级压力下于1990年6月兼并了累计亏损达2000多万元渡口钢铁厂,为救活后者,攀钢不惜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渡钢提供原料,但仍无济于事,截至1992年8月,渡口钢铁厂累计亏损达4200多万元,负债达9000多万元,只好全面停产,使攀枝花钢铁公司背上了沉重的负担。1994年6月,浙江康恩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了浙江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几年之中,康恩贝对凤凰化工注入了许多优质资产,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与调整,先后实施了三次资产重组,但仍未能阻止凤凰化工亏损的颓势,损失极为惨重。这些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并购,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称为是实质性的重组,其收购的程序极具政府化。这样既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培育,同时也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原则。
2、信息来源不充分
我国目前没有形成有效的中介机构市场,能提供高质量的中介服务机构很少,投资者信息来源不充分,从而在客观上加大了重组并购的风险与成本。在传统的转轨经济条件下,投资者往往对商业机构的权威性与诚信度表示怀疑。与国外接受了市场严峻考验的中介机构不同的是,为避免业内恶性竞争,我国中介机构在行业准入、特许权发放上均由行政手段层层把关。中介机构种类单一,服务内容少。由于竞争不充分,致使该行业没有受到市场反复的考验与淘汰,行业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加之政策的不稳定性。因此,它们往往看重的是短期利益而忽略长期发展,同行间恶性竞争现象明显,由此而衍生出与委托人共同造假的现象屡见不鲜。

5. 重组并购能够为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提供多大的作用?

对于普通制造业来说,现在可谓是遇到了萧条期,中小企业甚至面临倒闭的状态,大企业也不好过。不知你们企业的负债是不是很大一部分是银行贷款,如果是的话,你们一定要尽快想办法了,否则巨额的贷款利息会拖垮你们,走入死路。因为现金流对一个企业来说非常的重要。
我们公司最近频频接到并购重组的案子,都是遇到了债务危机。如果你们企业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者有厂房、设备等,有较大型的企业收购你们,你们也会有起死回生的机会。现金为王的时代,如果不借助并购重组,你们也可以引进战略投资者,给你们注资。
希望以上能对您有所帮助。

重组并购能够为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提供多大的作用?

6. 哪里有债务重组最新案例?

 三九集团的债务重组方案终告尘埃落定。据三九集团下属核心企业S三九今日发布的公告,华润集团、新三九控股有限公司、三九集团及下属企业作为偿付方,将自债务重组协议生效日起1 个月内向债权人一次性全额支付44.57亿元,用以清偿全部三九集团层面和S三九层面的重组债务本金、S三九层面的欠息以及诉讼费。 

  作为沪深两市大股东占款第一大户,S三九的清欠方案与三九集团的债务重组密切相关,因此,一旦三九集团的债务重组获得批准,S三九的清欠也将迎来实质性的进展。 

  按照计划,华润集团和三九集团拟通过现金、资产和债务重组的组合方案全面解决S三九37.4亿元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这个一揽子方案包括以现金偿还约23 亿元,以资抵债约11 亿元,债务重组约3至4 亿元。知情人士指出,上述一次性偿付给债权人的44.57亿元,其中23亿元很可能作为三九集团对S三九的现金清欠款,先划入S三九,后者再用于偿还其对银行的债务。 

  据S三九公告,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的债权人为与三九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直接债务或有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单位的20 家金融债权人,该协议将由协议各方签字加盖公章并报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此次重组债务包括三个部分,分别为三九集团层面重组债务、S三九层面重组债务以及已暂停上市的S*ST生化、深圳市三九医药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各级子公司重组债务。截至债权债务核实日2007 年6 月20 日,S三九层面的重组债务本金共计35.94亿元,其中,S三九因对三九药业部分债务及三九生化部分债务提供担保而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本金共计5.14亿元。债务重组后,S三九预计负有不超过6 亿元的银行借款。债务重组完成后,债权人同意豁免所有S三九层面重组债务相关的罚息及复利;解除S三九对相关重组债务的担保责任;解除所有与S三九层面重组债务相关的抵押、质押及查封、冻结,并对其提起的所有与重组债务相关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及执行案件予以撤诉或撤销执行申请。 

  S三九今日公告仅披露了债务重组协议中与其相关的事项,三九集团的总体偿债比例是多少呢?据知情人士透露,负债总额近100亿元的三九集团,此次拿出来重组的债务在80亿元左右,总体偿债比例大约为60%,债务重组后,余下10多亿元保全债务。 

  今年3月,华润集团被国务院国资委选定为三九集团重组的战略投资者。华润集团随后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新三九控股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依托启动了对三九集团的全面重组。

7. 并购重组的几个法律风险及防范

您好,如何防范并购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交易前的审慎调查:对目标企业的概况、经营业务、股权结构、企业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程序等相关方面,因不同的收购方式而有所不同侧重。
(二)交易方式选择:股权并购、债权并购、资产并购、合并、分离
(三)交易标的的合法性及风险性审查
(1)审查并要求转让方保证对其转让的股权或者资产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已经履行所有必要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
(2)如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必须经得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收购国有产权必须经过法定评估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等。
(3)审查并要求转让方保证股权或者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抵押、质押担保或者优先权、信托、租赁负担等,保证受让方不会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相关资产在数量、质量、性能、安全、知识产权甚至环保等方面均符合约定要求,不存在隐瞒任何不利于收购方或者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4)若涉及收购“壳资源公司”或核心资产、技术,则应当注重在有关资质(如收购经营业务须国家批准的特种经营企业)、政府批准文件及其合法性和延续性。
(四)债务风险防范
企业并购目的一般是要达到对某一企业的控制或者获得收购资产的使用价值。若在并购交易中因为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将使收购方利益受损。对于该等风险的防范措施:
1、在股权并购中,由于企业对外主体资格不因内部股东变动而改变,相关债务仍由企业自身承担。除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企业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在并购协议中要求转让方作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明债务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作用。但这种约定目前从法律上不能对抗第三人。
2、在资产并购中,交易标的为资产,需要保障所收购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债务、担保等权利负担(如不存在已经设置抵押情形;房地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该条对收购方具有“债务风险隔离”的作用,虽然增加程序的繁琐性,但要求出卖人履行公告通知申报债权的程序,是国企改制收购中不可缺少的债务风险防范机制。

并购重组的几个法律风险及防范

8. 如何防范并购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您好,如何防范并购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交易前的审慎调查:对目标企业的概况、经营业务、股权结构、企业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程序等相关方面,因不同的收购方式而有所不同侧重。
(二)交易方式选择:股权并购、债权并购、资产并购、合并、分离
(三)交易标的的合法性及风险性审查
(1)审查并要求转让方保证对其转让的股权或者资产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已经履行所有必要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
(2)如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必须经得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收购国有产权必须经过法定评估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等。
(3)审查并要求转让方保证股权或者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抵押、质押担保或者优先权、信托、租赁负担等,保证受让方不会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相关资产在数量、质量、性能、安全、知识产权甚至环保等方面均符合约定要求,不存在隐瞒任何不利于收购方或者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4)若涉及收购“壳资源公司”或核心资产、技术,则应当注重在有关资质(如收购经营业务须国家批准的特种经营企业)、政府批准文件及其合法性和延续性。
(四)债务风险防范
企业并购目的一般是要达到对某一企业的控制或者获得收购资产的使用价值。若在并购交易中因为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将使收购方利益受损。对于该等风险的防范措施:
1、在股权并购中,由于企业对外主体资格不因内部股东变动而改变,相关债务仍由企业自身承担。除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企业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在并购协议中要求转让方作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明债务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作用。但这种约定目前从法律上不能对抗第三人。
2、在资产并购中,交易标的为资产,需要保障所收购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债务、担保等权利负担(如不存在已经设置抵押情形;房地产不存在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等)。对于完全依附于资产本身债务,不因资产的转让而消灭,必须由转让方在转让前解决,否则应当拒绝收购。
3、在国有企业改制的产权收购中,由于目前国内司法实务将企业资产视为偿还债务的一般担保,贯彻“企业债务随资产变动而转移”的处理原则,这一做法产生不同于一般债务负担的处理结果。根据该原则,收购方受让国有产权且支付对价后,却仍然可能对改制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该条对收购方具有“债务风险隔离”的作用,虽然增加程序的繁琐性,但要求出卖人履行公告通知申报债权的程序,是国企改制收购中不可缺少的债务风险防范机制。
(五)担保机制
并购交易需保障收购股权或资产安全性、避免债务风险,如果在审慎调查和并购协议条款设计(相关保证与承诺、违约责任条款等)妥善处理,可在法律层面降低有关风险,但在现实层面上,并非百分百安全。并购交易中的债务等风险可能潜伏一段时间才暴露,如果转让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转移财产或其偿债能力因客观情况而大大降低,即使转让方承担责任,但无财产清偿,收购方仍将遭受损失。所以,为规避风险和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设立担保机制,即要求转让方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者提供具有代为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担保。在转让方没有偿债能力后,可以追索担保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