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

2024-05-14

1.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财政监督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事业单位、企业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四条 财政监督应当贯穿财政政策制定、财政体制设计和财政管理运行的全过程,坚持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效能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财政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派出监督机构或者监督人员。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制执行、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推进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利用财政、会计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动态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效率。第九条 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不得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财政部门及其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员或者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管理情况;
  (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等征收管理情况;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政府采购及管理情况;
  (六)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
  (十)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一)国库集中收付情况,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十二)被监督对象的财务管理与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三)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四)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
  (十五)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财务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实施会计事项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本级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认为所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取、查阅和复制被监督对象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资料和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开立手续以及其他资料;
  (二)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
  (三)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以及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监督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责令被监督对象停止财政违法行为;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

2.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控制项目总概算,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管。
    市城市规划、建设、交通、土地、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五条  拟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向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提交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测算和资金筹措;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六条  小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立项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建设规模和方案;
    (三)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四)工程选址及外部配套条件;
    (五)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六)效益及环境影响评价;
    (七)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同时附具下列材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四)项目招标、发包初步方案;
    (五)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的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总概算超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批准的总投资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二条  小型建设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合并编制、报批。
    建设内容单一或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直接向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十三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时,应当组织市财政、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省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经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第三章  投资计划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投产项目和续建项目。第十六条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完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3.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政策解读栏目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农业等重点支出,不再与GDP挂钩 政府年底突击花钱现象,或将就此终结财政和税收,就是老百姓通常说的政府花钱和收钱的行为。改革财税体制,让纳税人的钱更好地为纳税人谋利,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这个《意见》都有什么亮点,一起来看看吧。亮点 政府花钱全部细化公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解读经济学家宋清辉介绍,2013年7月,河南省首次公开上一年度“三公”经费情况,2014年前10个月,河南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支出下降24%,为52亿元,预决算公开范围扩大至除涉密部门外的其他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门。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政策解读栏目

4. 河南省财政厅的其他事项

(一)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具体实施办法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地方税务局具体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这些事项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地方税务局共同上报或下发;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省财政厅备案。(二)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人员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调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障手续。省财政厅凭入减编通知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录用、聘用(任)、调配、调任手续办理经费核拨和工资统发。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限时办结制,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三)省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承担省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产权界定、清查登记、产权纠纷调处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地产管理和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省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规划、征地、建设、分配工作;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出租、出借、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5.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https://czt.henan.gov.cn/ 
河南省财政厅 http://m.czt.henan.gov.cn/index.html?desktop=1 
河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1]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省级和市县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市县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充分发挥财政杠杆撬动作用。调动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性,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深化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统筹发挥政府采购等政策功能,综合运用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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