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央1号文件与乡镇有什么联系

2024-05-13

1. 2017年中央1号文件与乡镇有什么联系

您好!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时间是什么时候?中央一号文件内容是什么?随着12月临近,一年一度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即将召开。按照惯例,会议将部署下一年的农业农村工作,并将审议新的中央一号文件。元旦过后,2017年1号文件很快就会公布。
针对明年农业领域的工作重点,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多项涉及农村土地改革的试点将进入总结阶段,好的试点经验将升华为政策或法律,也有些改革措施要进行微调。
多位专家表示,作为“十三五”的开局之年,政府连续出台了《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多个农业领域中长期重磅规划文件。从这些文件来看,供给侧改革将作为主线贯穿未来五年农业发展。明年中央一号文件在这方面的部署势必会更具体。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和往年不同,明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虽然可能也会有一些新的提法或改革动作,但不会是方向性的调整。近年来,我国针对农村的产权制度、土地制度、价格形成机制等开展了多项改革试点,很多试点已经到了要总结经验的阶段,所以明年农村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如何把这些经验升华为政策或法律,在继续执行和完善已有政策措施的同时,也要对一些政策进行适度微调。
中国人民大学反贫困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汪三贵告诉记者,明年土地制度改革仍将是“三农”领域的一个重点。
今年决定推进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等“三权”分置预计会出台更为详细的措施。
除此之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还有几项重要工作将在2017年底告一段落。按照中央此前规划的时间表,到2017年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三块地”改革试点工作都将完成。届时,对实践证明可行的改革措施,全国人大将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而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则将恢复施行过去的有关法律规定。
目前,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已经达到22个。这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项基础工作,只有通过确权颁证,才能确定土地对应的权属关系,展开其他各项改革工作。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此前介绍,这次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可以分为“解决问题、赋予权能、信息平台共享”等三大主要任务。一是要“摸清家底”,要把承包经营权所涉及的2.3亿承包农户拥有土地的数量、位置、面积搞清楚;二是要明确相关的权能,尤其是承包经营权的权能需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予以认定、完善和确认;三是要通过确权工作建立一个信息平台。下一步流转和相关的产权市场建设等工作,可以在降低成本的情况下共享相关信息,这本身也是确权登记颁证的一项工作。
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两权”试点方面,目前全国已经有近300个县级行政区开展了相关试点,其中,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232个县级行政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59个县级行政区,有13个地区重叠,两项试点共计278个县级行政区,大约占全国县域行政区域的9.7%。
多位专家和基层人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很多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抵押物不足,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以作为有效的融资补充。但抵押担保机制体系不健全、土地确权没有覆盖、评估机制不完善、抵押物处置难等问题,是目前各地普遍面临的情况,也需要在未来的试点中予以解决。
针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广受关注的农村“三块地”改革,国家部署了33个地区进行试点。专家表示,“三块地”的试点改革是封闭运行的,目前的步伐可能相对偏慢。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为例,在试点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再经过征地程序,而能以集体土地的名义上市交易。基层表示,改革给农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获得感”,但在土地出让收入应当如何分配、集体土地能否和国有土地一样抵押融资等问题上还存在疑惑。另外,企业也存在担忧,例如拍得集体建设用地后能不能和国有建设用地一样抵押融资等。

2017年中央1号文件与乡镇有什么联系

2. 如何认识金融业标准,中国再实施这些标准时应该持什么态度

  一、正确认识标准化工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标准已成为现代国际经济发展重要的竞争手段和合作纽带,成为一个国家提高整体竞争力的战略制高点。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各家金融机构联合推动,我国金融标准化建设呈现跨越式发展态势,在推动信息化建设由分散走向集中,促进金融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以及宏观审慎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新形势下,国务院出台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国际接轨、统筹推进的改革方向,提出了建立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的总体目标,标准化工作必将在国家治理体系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以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融资和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为代表的新的金融业务模式,虽然名曰“互联网金融”,其功能仍然是资金融通、支付清算和财富管理等。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共享、平等、普惠、去中心化”等新型特点,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提升微型金融、农村金融的普惠性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类似,同样强调风险管控,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以第三方支付机构、P2P平台为主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起步较晚,风控意识、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相对滞后。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在“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2]的框架下,如果能科学合理地运用标准化手段,充分调动相关市场主体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性,则可以发挥标准统筹协调作用和试点示范效应,提升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自治能力,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对监管框架形成有力补充。
  二、如何做好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体系规划
  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涵盖了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内容,应从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三个层面做好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体系框架的规划和设计。
  坚持技术标准先行,创新与可控并重。
  技术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典型的包括支付技术的变革,以及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应用等等,技术创新在支付清算、信息处理、风险管控、筹融资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技术创新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以支付技术为例,从最初的网银支付到基于NFC的移动支付[3],再到二维码支付、声波支付、指纹支付和刷脸支付等,技术创新使得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支付服务中,产业链更加复杂,推动了线下(Offline)金融服务与线上(Online)金融服务有效融合,不断催生出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同时也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产业各方向安全、自主可控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产业各方形成分工协作、利益共享、互利互惠的运作模式,建立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合作发展机制,切实做到普惠民生。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时,应兼顾标准的强制性、演进性和包容性,在信息安全方面,要实施强制性标准,依托检测、认证、检查等手段,确保标准的实施和落地;此外,要注重标准的演进性和包容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新的技术和业务模式出现,鼓励创新并营造良性竞争的氛围。
  做好产品标准,强化风险管控。
  借助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传统金融产品,包括存款业务、各类基金、股票和部分保险业务等,一方面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和市场准入规则,另一方面,有标准化的产品设计流程和风控机制,较完备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以及标准化的产品说明书。而一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这些方面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有所欠缺,如部分P2P网贷产品。针对这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从监管层面进行规范的同时,也要从行业自律角度,制定相关标准对其具体的要素和指标进行约束,一是规范产品的设计流程和风控指标体系,并在各环节中体现风控的思想,二是规范产品说明书要素,对产品要素,投资管理,费用,收益说明,以及发行、运行、到期等阶段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明确,三是规范产品风险提示机制,对风险揭示书的要素,包括风险级别、风险点、适应人群等进行细化。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标准,切实做好风险管控,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推动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完善服务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发展呈现个性化、碎片化、微小化等特征,让更多的用户体验到了随时、随地、随身和无门槛的金融服务。如,P2P模式使得个人可利用“碎片化”的资金参与以前只有大量资金才能参与的投资项目,余额宝以“小额、灵活”的碎片化理财理念填补了草根理财的空白。对于这些普通用户而言,金融知识往往比较欠缺,维权意识不足,另一方面,部分互联网企业在提供金融服务时,省略了传统金融产品面签、纸质文书等环节,导致维权环节多、举证难,此外还存在信息透明度不高、对用户隐私保护不足、纠纷调节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使得群体性追讨债事件时有发生,带来了不良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在严格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之外,还应当有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督,并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服务流程、关键服务指标、信息披露规则、用户隐私保护机制、纠纷机调节制等进行规范,强化企业的内部治理,加强对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如何推动互联网金融领域标准化战略的有效实施
  此次标准化改革方向是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和市场共治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事实上,无论是哪种性质的标准,其目的都是在于加强行业监管和协调,规范和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在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为条线的体系框架下,根据标准所规范的对象不同,对标准类型,及其制定、推行主体应有清晰的定位,这是确保标准化战略有效执行的关键。
  具体来说,在涉及到保障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坚守业务底线等方面,应由政府主导实行强制性标准,并做好对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其执行效力;在涉及技术创新、服务规范及市场竞争等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自律作用,实行团体标准,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大型企业应在建立行业标准、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起到排头兵和模范引领作用。此外,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指导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应逐步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与业界和社会公众的良好沟通与互动机制,推动团体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和有效实施。(供稿:金融信息中心 吴晓光 沈澍)
  

3. 2017金融业发生哪些大事?

即将过去的2017年,必然是载入中国金融业史册的一年。趣店风波、“无现金时代”之争、资管行业大一统、人工智能崛起……金融乱象纠偏的背后,无不透露着日渐鲜明的监管信号。

现金贷“生死劫”——趣店引发的“血案”这是一个突发事件和一轮监管政策共同作用之下的结果。要不是随后趣店CEO罗敏一番“借钱不还,就当做慈善了”的高调《回应一切》,也不至于让其盈利模式背后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等问题,揭开了现金贷乱象最后的“遮羞布”,现金贷江湖的那些恩恩怨怨也不会如此近距离地与世人对视。

四大行牵手BATJ——争相布局金融科技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逐渐渗透到金融交易的前中后台,科技在打破金融旧秩序、助力金融创新、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趋重要,“无科技 不金融”渐成业内共识。

从“无现金时代”之争--到网联的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金融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逐步建立了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其中最显著的莫过于Fintech在第三方支付中的运用,甚至颠覆了传统的消费模式。事实上,目前中国已经是第三方支付特别是移动支付最发达的国家。

资管“大一统”——告别刚性兑付时代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在净值型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第三方独立托管等方面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凸显当下“严监管”趋势,旨在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防控金融风险。

人民币汇率稳中有升
在美元的强势之下,市场对2017年的人民币汇率一度充满担忧。但事实上这样的担忧并未成为现实。总的来看,2017年人民币恢复升值,未来预计将保持总体稳定。
若依人民币中间价角度看来,去年底,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是1美元对人民币6.9370元,而12月25日早上央行公布汇率显示,1美元对人民币6.5683元。 2017年前11个月,银行结售汇-8042亿元,相比2016年-22465亿元,如果是全年口径相比,两者降幅接近六成。对外直接投资成为资本外流第一大项的现象也得到逆转,此外,非居民偿还负债的购汇进程结束。

2017金融业发生哪些大事?

4. 商业银行改革是怎么改的?

  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用,谢谢
  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与任何领域的改革一样,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需要一些条件。应该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将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不利因素变成了有利因素。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提高了中国社会各界对于银行体系稳健经营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对金融体系脆弱性可能带来的巨大的金融风险的认识,坚定了决策层改革国有银行体系的决心。中国顺利渡过亚洲金融危机,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实现了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更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进一步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经济持续增长所带来的资源优势,使得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更具有可行性。另外,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提示监管机构和国有商业银行开始高度重视降低不良资产比例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比危机之时下降了近50%。(独家证券参考,全新角度看股市……)

  回顾2002年第四季度和2003年第一季度,中国国有银行业的不良资产问题一度成为国外各媒体关注的焦点问题。国外财经杂志和报刊,包括《时代周刊》、《商业周刊》、《经济学家》和《远东经济评论》等,都有重头文章讨论中国的巨额不良资产可能危及经济持续增长。一些人还估计,如果按照贷款的科学分类,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可能超过50%,继而对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失去信心,影响外资进入中国金融业。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实际情况要好很多。目前中国国有银行的改革已逐步进入实质性阶段,国有银行的经营业绩在不断改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比例每年以3至5个百分点的速度下降。

  中央银行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以及构成进行过调查,分析表明:由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不良贷款在整个不良贷款中所占比例并不高。根据中央银行的调查分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历史形成主要来自于政府干预较多、法律环境薄弱、国有商业银行客户群管理不善等原因。具体来看,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中,约30%的不良贷款是由于受到各级政府干预,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干预所导致;约30%的不良贷款是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支持所形成的;约10%的不良贷款是由于国内法律环境不到位、法制观念薄弱以及一些地区执法力度较弱所导致;约有10%的不良贷款是政府通过关停并转部分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包括军工产业)所形成。总的来看,仅有20%的不良贷款是由于国有银行自身信贷经营不善所造成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原因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都得到了重视,在一些方面有了较大的改善。首先,政府已经基本放弃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行政干预。政府部门已经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商业银行决定贷款的自主性。其次,从政策规定来看,在20世纪80至90年代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指引中曾经明确说过,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对国有企业实行信贷支持。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政府已经逐步放弃了这种指导思想。目前,国有银行已没有义务向国有企业发放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的调查统计显示,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所发放的贷款中,超过50%的贷款是向非国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居民个人(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发放的。第三,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并取得一定的进展,一些国有大型企业逐步成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也为商业银行解决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的问题带来了可能。第四,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不具备一部完备的《破产法》。有关金融贷款案件,在部分地区存在判决不公的争议,在部分地区还存在执法不严,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的现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破产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正在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之中。总体来看,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总体规模较大,但是比较而言,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比重并不过高,改革是有希望的。

  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初步进展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在改革中所处的次序问题,始终是一个改革的战略选择问题,需要历史地分析。改革早期,我们拿出财政和金融资源,优先使用到农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对外经济改革方面,通过让利方式促进上述领域的改革。各个领域的改革需要消耗相当多的资源,当财政资源很紧、体制上又缺少灵活性时,主要就是金融业承担了改革的成本,其后果之一就是在银行业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同时也使金融改革滞后。无疑,当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我们就应该把改革的重点转到金融行业,解决这些历史包袱。

  回顾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在1998年通过财政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的不足。1999年至2000年,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将不良资产进行部分剥离。二是动用现存资源进行不良资产的核销。其中用于核销不良资产的资金主要包括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原有的资本金。和不良资产规模相比,国有商业银行的准备金覆盖率偏低,如果按照贷款的五级分类,其准备金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类贷款,因此客观上需要动用资本补窟窿。从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性利润来看,运用部分利润逐步弥补准备金的不足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通过这几种方式,两家试点银行将基本上核销掉历史上的贷款损失。三是动用部分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注资国有商业银行。应当说,注资只是整个商业银行改革步骤中的一步。如果要想把国有银行真正转变成商业银行,还需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的要求,对国有银行内部的资产继续进行全面清理,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在新条件下防止出现过量的新的不良资产,保证新注入的资金要有良好的收益和回报。此外,监管机构也将强调对资本充实率的监管,并关注如何在机制上确保不再有新的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发生。

  总的来看,只有通过目标明确的股份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才有可能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才有可能取得实效。

  三、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可能存在的争议

  在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过程中,可能存在多方面的争议。我想就两点争议讲一下我的看法,其它争议还可等问答时再讨论。

  (一)当前是应该通过加强管理还是应该通过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造来推进。

  应该说,这一争议是改革方案选择中讨论的热点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先抓企业管理,在抓好企业管理的基础上再考虑进行股份制改造。回顾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我们不难发现类似的争议,即问题是出在管理还是出在企业机制上?是用人问题还是体制问题?如果企业领导人不行,通过更换管理层的方式,银行经营是否能够得到根本好转?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一定时间的效益积累,进行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造,是否可行?多年的经验表明,从这种思路出发,国有企业改革的效果并不乐观。究其根源,国有机构的问题并不仅在于科学管理不够,而是有着更为本质的机制问题。为此,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了企业改革的方向。

  如果比较一下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不难发现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存在的高度雷同性。如果过去说国有企业像政府机关,是某种程度上"准官僚体制";而国有商业银行则更像是一个政府部门,不像商业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在人事制度、报酬制度、职工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内部激励机制上,都存在明显的行政级别制度和严重的官本位。国有商业银行的负责人决策权也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缺乏市场化经营。基层储蓄网点的吸储员工和业务发展所需要的具有较高风险控制能力的信贷人员在责任上存在明显差异,但是在报酬上并无明显差别。内部激励的不足,加上外部压力的不足,如仅仅依靠加强管理,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恐怕时间会拖得很长。

  党的十六大文件中明确肯定了股份制改造的方向,要通过改变公司治理结构来真正改变企业的运行机制,该思路同样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就其本质而言,也是国有企业的改革。

  (二)是否应积极推动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为公众控股的上市公司?

  一种观点将上市误解为改革的最终目标,认为上市的目的在于满足融资的需要,以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的不足,以解决管理层的内部激励问题。应该看到,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目的不仅如此。

  上市只是改革步骤中的一个阶段,如果按照进程划分,也仅仅是处于整个改革过程中的前半阶段。事实上,既然国家有能力为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则上市主要不是为了筹资,不是为了解决激励问题,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建立一整套新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强调投资者利益,彻底打破国有商业银行的"准官僚体制",改变"官本位"的经营目标,通过合理的绩效激励机制、充分的风险控制和资本约束,将国有商业银行变成真正的市场主体。

  上市作为一个重要的步骤,其关键还在于解决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来自其他部门的机关化约束的问题。例如商业银行的税收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税收,存在一些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规定,税收部门也承认这一点,但因要改的税种税率很多,总要排个先后,在国有商业银行真的面向资本市场和公众投资者之前,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税收制度就很难排上议事日程。通过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倒计时计划,这些问题的解决才可能摆上日程。在人事、福利、社保、经营自主权等方面也与此类似。只有当国有商业银行面临上市的紧迫性时,各个部门的协助配合及相应变革,才会成为当务之急。事实上,如果没有足够的外部压力,没有哪个主管部门会主动放弃手中的权利,改革的进程就可能延长。

  从广义的公司治理来看,商业银行业务运作涉及公众利益,必须增大透明度和提高公众监督的力度。通过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必须满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为真正的公众监督创造了条件。因此,政府注资的意义,并不仅仅是为了改善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而是为了建立一个新的高效率运用储蓄的金融中介机制。因此,从更实质的意义看,只有通过上市,通过施加足够的外部压力,才有可能真正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切断机关化运行机制,保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成功。

  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特别是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之后所发生的变化,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提供了良好的范例。我们可以观察到,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在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前,也同样是机关化的,所有者缺位导致了大量的内部人控制和企业经营效率低下以及业绩较差的情况。在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之后,对于企业的监管不再停留在政府主管机构的层面上,上市后来自境内外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来自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迫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业务经营、市场战略方面必须更多考虑股东利益。应该说,如果没有股份制改造,没有上市的外部压力,没有战略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的监督,没有独立董事的引入,内部改革压力恐难以形成改变机制的力量。如果不通过上市,不通过调整股权,没有充分的外部监督和外部压力,改革恐怕难以取得实效。商业银行也是一样的,在其上市后,必须接受股东、监管机构、公众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必须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必须在健全的会计准则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利益。因此,通过推动上市,才有可能促成规则的整体改变,强化公司治理,真正有效防止出现改革中反复出现的"进一步,退两步,重走回头路"的现象。

  四、银行改革的展望:潜力与困难

  从有利方面看,虽然我国金融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金融产品还不够丰富,金融工程的运用还并不复杂,但是在整个融资结构中,间接融资所占比重很大,我国M2与GDP的比重接近200%,加上中国市场中巨大的人口优势,都将会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传统业务、开创新品种,包括中间业务、跨市场金融产品业务、消费信贷、抵押贷款等,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从利率结构来看,存贷款利差依然处于较高的水平,商业银行的利润前景看好。

  从不利的方面看,我国在金融专业人才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观察其他产业部门的发展,不难发现,人才的发展虽然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但是总体上来看,中国人勤奋好学,高等院校毕业生数量庞大,在很多技术领域能够较快赶上并适应竞争。当今,年轻人学习金融专业的热情很高,相信只要有恰当的激励,人才发展是能够较快满足需求的。虽然在短期内,我国在金融创新领域的人才也许不足,但是在金融操作和金融工程领域的人才能够较快培养出来。我们相信,随着改革的发展,特别是激励制度的到位,人力资源会迅速发展,也包括吸引海外人才。中国长期以来尊重知识的儒家文化,和良好的教育体系都将促使人才的逐步到位,在改革过程中这个问题将可能迎刃而解。当然,我们当前还需要着重解决能适应现代金融和国际竞争的高端管理人才的短缺问题。

  我们不能低估银行改革的艰巨性。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体系的改革比其他领域的改革具有更大的艰巨性,不管是休克疗法还是渐进式改革,共同点是要培育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没有的、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机构,要建立相应的法规体系。而机构的建设和法规的健全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改革需要面对大量机构成长不到位的难题:一是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自身的成长不足;二是金融机构的主要客户,特别是贷款客户,即企业的改革和成长问题,比如雅诺斯·科耐(JanosKornai)所说的预算软约束问题,也有存款客户、投资客户是否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投资理念等等;三是金融监管机构的建设,包括体制的理顺、目标责任的明确、高素质人才的聚集、机构的公正廉洁等,在转轨过程中都要花时间才能达到;四是会计准则的改革,由于计划经济的会计制度与市场经济的会计制度差距非常大,在理解不够深入、会计师也不足的情况下将西方的会计制度直接移植过来难以立即见效,而逐步改革,逐步接近也存在着每一步改革是否跟得上总体改革要求的问题;五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评级机构的发展,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需要花很长的时间,需要将自身培育和对外开放相结合;六是破产法的演进和执法问题,需要立法、司法、行政方面改革,没有好的破产法和破产程序,就意味着差的信贷环境和偏高的不良贷款水平;七是税收改革和提高公共财政的可信度,特别是作为个人、公司财务的表率,各级财政要解决软约束问题和行为不规范问题;八是风险管理的市场建设,因为金融业必须有风险转移和规避的市场体制;九是机构投资者的成长,这是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金融产品发展的必要一环。这些方面的机构成长都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在这些机构成长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希望银行业不良资产很低,资本市场很干净、丑闻很少、保险业非常健康,看来不太现实。我们希望机构成长能够比较顺利一点,但不能过于理想化。金融改革与机构成长是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

  短期内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外资银行进入后对高端客户的竞争将会加剧。根据一些国家的统计分析,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最重要的利润来源于客户中10%的高端客户,这些高端客户大约能够为商业银行带来近80%的利润,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竞争的主要内容就是这些高端客户。虽然中国的银行业有庞大的服务网络和客户群体,但是如果在高端客户方面竞争失利,有可能出现很大的问题。在中长期中,我们对国内银行改革的前景是有信心的,并希望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加入这个市场,促进竞争、创新和改进服务,促进经济繁荣发展。

5.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扩展资料: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北大法律信息网--银发〔2016〕113号
司法部-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6. 企业面对金融风险该怎么防?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今后3年,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要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

过去一年,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机构逐步消解存量业务,约束和控制增量业务,监管部门专项整治市场乱象,弥补制度短板,引导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放眼未来,金融风险该怎么防?金融如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方向如何?
三个良性循环促进金融回归本源
江苏瑞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机械设备生产销售的企业,最近与一家公司签订一项委托生产合同,金额高达539万元。由于款项是完工后支付,公司前期不得不自行垫付费用采购原材料。

“听说银行正在推银税互动产品,小微企业可以凭借良好纳税记录到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公司负责人商灿涛到靖江农商行申请了“税易贷”,银行根据企业去年实际销售情况,计算出其去年纳税金额约为40万元左右,查询到企业纳税的信用评定结果为B级,符合“税易贷”贷款条件。第二天公司就贷到16万元。
过去一年,信贷资金开始回归主业,聚焦主业。传统的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据统计,2017年前11个月新增贷款12.9万亿元,已超过2016年全年规模。银行业各项贷款同比增长13.2%,新增贷款主要投向制造业、新兴战略性产业和薄弱领域、薄弱环节。其中,制造业贷款增速已连续9个月保持正增长,较去年同期上升2.6个百分点。
然而企业还有更多的期盼。商灿涛说,现在银税互动解决了小微企业缺失抵押、贷款难的问题,但贷款额还是偏小,不够企业发展所需,希望以后除税收外,银行还能参考企业更多的经营指标,比如企业缴纳水费、电费、社保,以及资金流水、在手订单等。银行对企业的了解更全面,我们的授信额度也能提升了。另外,如果融资成本能再进一步下降那就更好了。
企业所盼正是金融机构改革所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

“金融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指的是要求金融回归本源,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与房地产的良性循环,则应是要求重塑金融与房地产之间的关系,金融不但要配合房地产调控,防范房地产泡沫引发金融风险,同时也要服务于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建立,以资金和服务创新支持廉租房建设和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则是要继续减少资金空转,禁止过度期限错配、严禁监管套利等,继续深入整治市场乱象,减少由此产生的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风险,促进脱实向虚的资金进一步回归本源,更多投向实体经济。”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说。
降低宏观杠杆率,防范重点领域风险
12月13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和建行、中国人寿签署《中船集团降杠杆暨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协议》,合力推进市场化债转股业务。中船集团与建行签订240亿元意向性投资额的债转股框架协议,再由三方共同出资设立中船降本增效私募投资基金,首期规模75亿元,由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责管理运作。三方运营所获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存量债务,降低企业杠杆率。
高杠杆是金融脆弱性的总根源。曾刚分析说,宏观杠杆率高会带来潜在的金融风险:一是货币信贷增长超过实体经济需要,容易导致金融脱实向虚和资产泡沫,尤其是房地产市场泡沫;二是部分经济主体的债务负担过高,如地方政府过度负债,不仅存在潜在的偿付危机,还扭曲了金融资源的配置。
2017年,通过强监管治理金融脱实向虚,同时积极推动企业部门,尤其是国有企业降杠杆,我国宏观杠杆率呈现稳中趋降的态势,债务风险趋于下降。根据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最新数据,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我国总体杠杆率为239%,较一季度累计微升1.5个百分点,总体态势趋稳。而企业杠杆率则开始下降,2017年三季度末我国非金融企业杠杆率为154.8%,连续3个季度环比下降或持平,较一季度末累计下降2.9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杠杆率下降趋势进一步确立,宏观高杠杆的风险正在有序消解过程中。
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副主任董希淼分析:“监管部门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强监管’将持续推进,比如,银行体系的同业业务和资管业务,而非持牌金融机构从事的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将会被清理,现在风险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金融和民间金融领域。下一步,应继续抓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活动不放松,进一步弥补在监管协调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监管短板,从源头把控、过程严管、事后追责等方面采取更有力措施,构建针对互联网金融和民间金融的监管闭环,切实防范和化解突出风险,维护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好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建立强监管长效机制
未来金融监管将怎么走?曾刚说,在防控金融风险方面,基本延续了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几个方向。2017年,金融监管部门专项整治市场乱象,弥补制度短板,下一步则是要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建立防控风险的长效机制,把短期治理乱象的成效通过更完善的制度建设巩固起来。防风险、强监管并不是短期内抑制资产泡沫,而是会延续之前的政策,在长期内“将防风险进行到底”。
“一直以来,政策就是在稳增长和防风险目标之间寻求平衡点。前几年,更多强调稳增长。现在把防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意味着明年的货币政策、监管政策会保持定力,不会因为经济增速放缓而放松金融强监管的趋势。”曾刚说。
“货币政策保持稳健中性,充分体现了中央高层为经济稳增长、配合去杠杆营造合适货币金融环境的初衷。”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分析,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管住货币供给总闸门”,这意味着明年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稳定仍是主要目标,强调“中性”意味着不会进一步收紧,特别是考虑到强监管、严规范下金融部门会有收紧的实际效果,“中性”政策要求更加灵活地运用多重工具平抑市场波动,化解金融体系中可能存在的潜在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宏观流动性总体适度和利率水平相对稳定。
连平说,预计未来一个时期金融去杠杆进一步深化推进,金融强监管力度不减,一系列类似资管新规的监管新政还将陆续出台。从主要领域来看,预计银行表外业务、互联网金融、“僵尸企业”处置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将被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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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求银监会【2017】5号文《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一)坚持即查即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一项常态化的重点工作,与业务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合规文化建设等相结合,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整治乱象转化为内控管理自觉行为,边排查边整改,边问责边教育,边规范边提升,真正敬畏规则、合规经营。
(二)开展现场检查。各级监管机构要把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找准重点机构、重点风险和重点业务;
统筹确定检查对象、范围和比例,有的放矢,精准发力。要注重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采取“双随机”方式,切实提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督促指导。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和各银监局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本条线、本地区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的督促指导,原则上全年不少于2次。
对督导发现存在不重视、行动慢、落实差、甚至搞形式主义等情况,要严肃通报、追责问责。银监会将于2018年下半年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总结交流经验,及时纠正解决方案不细、情况不清、乱象较多、案件多发频发、处罚偏松偏软等问题。

扩展资料
报告路径和时间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在汇总分支机构评估情况基础上,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其中,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局、审慎局和法规部;各地方法人机构报送至属地银监局。
各银监局要汇总辖内机构情况和自我评估情况,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辖内汇总评估报告报送至现场检查局,同时抄送审慎局和法规部,并按机构类别汇总相关报告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
各机构监管部要按机构类别汇总本条线评估情况,于2018年3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分管会领导,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局、审慎局和法规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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