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了独生子女证能享受什么待遇

2024-05-15

1. 领了独生子女证能享受什么待遇


领了独生子女证能享受什么待遇

2. 有独生子女证能得什么待遇。

1、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2、根据《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201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中提高奖励标准新老衔接问题的通知》(闽人口发[2012]20号)第二点规定:“1、独生子女在2012年1月1日之前出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按原标准执行。2、独生子女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出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按新标准(不低于1000元)执行。” 

现在还有一个,就是以后孩子再结婚的话可以生二胎。不过不知道这对你来说算不算待遇。

3. 有独生子女证的待遇

独生子女家庭是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照顾。各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主要体现在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和照顾上,主要有:      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增加产假;3.在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就业、就医或健康检查方面给予优待;4.在农村安排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方面的优待 ;5.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适当减免义务工或者劳动积累,适当减免乡统筹款或者村提留款;6.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优待。

有独生子女证的待遇

4. 领了独生子女证能享受什么待遇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可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4、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国家优先照顾。
5、产妇除享受法定产假外,增加35天的产假,男方享受10天的看护假,假期工资照发。

扩展资料:
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渠道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独生子女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独生子女奖金

5. 现在独生子女证有什么待遇

独生子女证补贴和待遇:
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包括自发证日起到14周岁止,每月由独生子女的父母单位发给的保健费10元;在招工、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
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照顾,更重要的是作为独生子女的母亲,除了享受国家规定产假之外,还增加35天产假,男方可以享受10天的看护假。

基本含义
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类似于《结婚证》),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向国家承诺不再生育子女,国家发给你一个证书,证明你向国家作出过承诺,国家出台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作为一个享受该政策的一个重要凭据。

现在独生子女证有什么待遇

6. 现在办理独生子女证,有什么待遇?

不同地方有些差别。以鹤壁市为例。
鹤壁市范围内的独生子女家庭可享受如下待遇:

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可领取每人20元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每年享有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农村调整责任田时,独生子女父母按照二人份分配;

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

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城镇无业居民、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

其享受的各类计划生育奖励、扶贫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备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不退回。

7. 现在办理独生子女证以后有什么待遇

办事程序
申请领取《独身子女证》,请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1、 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至本机关审核。

终身只生育或终身不育只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并按下列途径支付:1.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50%;2.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3.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4.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5.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6.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二)对于有条件的单位对其子女入园、入托、入学、就医可以实行“半免”,报销经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分年度轮流负责。(三)独生子女参加中考时在本市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为独生子女户安排就业和再就业。(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在大中专毕业生推荐就业、复转军人安置时优先考虑独生子女。(六)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困难居民,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在应保障总额的基础上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
第四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终身只生育或终身不育只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第三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如下优待:(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三)调整承包土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四)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五)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应予减免学杂费,并在就近入学等方面予以照顾;(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凭证免费在计划生育服务部门享受生殖保健健康体检;(七)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谢谢,望采纳!

现在办理独生子女证以后有什么待遇

8. 独生子女证的办理和待遇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实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制度。
  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向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卡。
第四十七条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其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由独生子女父母自愿选择。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由夫妻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或者办理。
第四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四)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办理,并享受如上待遇。详细情况建议直接向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咨询。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
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
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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