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债权化是怎样

2024-04-28

1. 物权的债权化是怎样

债权的物权化很多时候是就租凭权而言,即买卖不破租赁。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除此之外,租赁权物权化还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承租人可基于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对第三人侵害租赁物和租赁权的行为,可请求其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为转租或租赁权让与之行为。
一、房屋租赁合同不定期的可以转租吗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转租的条件:1、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4、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5、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书;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组织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
二、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相对性是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出现,突破了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了合同外第三人对合同内容的继受义务。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势必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种法律效果因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同而区别。出租人与受让人除发生标的物所有权人地位的改变,受让人也能取得出租人的地位,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概括承受,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虽不终止,但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在原租赁合同上发生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及对抗效力
通俗地讲,“买卖不破租赁”,是指房屋有租赁约定的情况下,租赁期限内,买卖关系不能打破租赁关系,新房主无法行使房屋的使用权,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约定到期时,新房主才可以行使房屋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买卖不破租赁”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承租人基于租赁权对于第三人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来在租赁合同中所做的其他约定,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也一并遵循。
2、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受让人从出租人(原所有人)处购买了租赁物而成为租赁物的新所有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受让人必须承受原所有人的出租人地位,承受原所有人在租赁物让与前所订立的租赁合同,与承租人产生法定继承性的租赁关系。一般而言,受让人在受让租赁物时即享受以下权利:①租金请求权。此租金请求权以受让人受让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承租人并未交付剩余租期租金为前提。②返还租赁物的请求。租赁关系结束后,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物权的债权化是怎样

2. 合同 物权 债权

赠与显然不符合题意!

买卖合同可以是口头的,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合同生效!动产适用交付原则,没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就没有直接转移。
甲通过借用协议以占有改订的形式使乙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重点考察的是占有改定理论,好好研究一下。

3. 债权的物权化是什么意思

债权物权化,由于债权具有相对性,故原则上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民法基于特别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赋予债权人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甚至对抗物权人的效力,如买卖不破租赁、不动产预告登记等。这一现象被称为债权物权化。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8-1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债权的物权化是什么意思

4. 债权的物权化是什么意思

债权的物权化很多时候是就租凭权而言,即“买卖不破租赁”。具体而言,如果出租不动产人在租期未到时就将不动产转让他人时,承租人的租赁权并不因此而消灭。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架构中,债本发生于特定人之间,其效力不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随着交易领域的扩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因第三人的“入侵”而遭到破坏。
为了巩固债的关系,保护交易安全,债法理论对传统的债的本质作某些修正,扩张了债权的效力范围,使债权在特殊情形下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债权具有了一些突破相对性的效力,学理上称此为,债权的物权化。

扩展资料:
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权是一个相对权,其权利的对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在权利实现的安排顺序上并没有如同物权般规定有先后,因其在权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偿。
然而在债权物权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较之于其他权利具有特定的优先效力。譬如破产法上的工人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

5. 债权合同无效对物权的影响

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如果合同无效的话,那基于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自始无效,如果双方已经履行应该进行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合同无效对物权的影响

6. 合同法和物权法

你要是分析案例的话,看到这个案例首先应该从婚姻家庭法角度来考虑,而不是予以排除
是,这的确不是事实婚姻,但是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关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虽然是很老的解释,但是现行有效,应作为判案指导,即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按照共同所有处理

当然,因为你在叙述中没有讲明,所以也可能两个人购房的时候不是同居关系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可以做出的主张多了去了
尤其是乙律师为什么主张借款那么傻?
实务中主张赠与不就得了,甲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产证的名字是谁,这么多年一句话不说,当年也是把钱直接汇过去,直接来赠与不就解决问题了吗!
你主张赠与金钱也好,主张赠与住房都行,因为怎么都说的开,不过我推荐主张赠与金钱

如果是学理讨论,硬要从理论上分析,没有说得通的,或者说都可以说得通;问题就在于具体案件中学理讨论几乎很难有什么意义啊,关键看的是举证,能证明构成什么就是什么
比如甲律师的主张, 你得证明有委托这样的意思表示吧,对于乙律师,你也得证明当时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吧。

从这个简单案件的叙述来看,都看不出来吧
第一,甲这么多年都没要求委托的结果归属于自己,那不就是侧面证明了不是委托
第二,甲同样也没主张过还钱,同时由于涉及到当事人之间亲密人身关系,也不应该理解为是借款吧

7. 债权物权化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是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权物权化

8. 物权和债权的关系

法律分析:物权与债权的联系:(1)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具体表现在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2)债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3)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