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案例的介绍

2024-05-13

1. 中国合同法案例的介绍

《中国合同法案例》是2005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薄守省。

中国合同法案例的介绍

2. 中国合同法案例的内容简介

在编写安排上,本书精选90多个典型案例,按照合同法的基本问题进行分类,案例采用的基本格式是:案例名称,案例类型,争议点,相关法条,审理法院,案情,判决结果,判决理由,分析与评论,判例原则。对于法官,该书是手边的工具书,遇到某个问题举棋不定时,看看同行们是如何处理这类案件的,会有所启迪;对于法律专业师生,该书是教学参考书,课外读物,它使法律课程的枯燥教学变得生动活泼;对于法律研究者,该书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反映我国法院司法态度的资料用书,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对于企业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该书可为其提供防范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和依据;对于法律感兴趣的人士,该书是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工作的一个窗口。

3. 合同法案例的内容简介

合同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行为,也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在商场购物,顾客与商家会发生买卖合同。买东西,就是在订立和履行一份(常常是口头)买卖合同。如果把合同行为作为一个完整过程,那么,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担保是这个过程中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发展阶段,也是理解合同问题,防范合同纠纷的重点环节。案中有法、有理、有情、有人生。阅读案例,欣赏案例,丰富人生。

合同法案例的内容简介

4. 合同法案例

1)《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据此规定,因为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向乙公司表明不能履行合同,所以,乙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另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乙公司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仍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应由B市法院管辖。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该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法》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的乙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合同履行地是乙公司所在地的B市。
(3)应由丙公司承担。《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首先,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的定金条款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已经超过了合同总金额的20%;其次,即使该定金担保的条款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两者不能并用。
(5)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乙公司与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丙公司出卖所有权属于乙公司的空调,属无权处分,因此其与丁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丙公司向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后,该批空调的所有权才转移至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5. 合同法案例

(1)效力待定。代理委托书明确显示了陈的代理权范围,不构成表见代理。
(2)撤销。效力待定合同相对方有撤销和催告权。
(3)合法。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明确拒绝时,合同无效。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土产公司可以向陈某请求赔偿。理由是缔约过失。
上述依据如果没记错是合同法61条。

合同法案例

6. 合同法案例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服装厂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之一是迟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相对方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对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约定的履行交货义务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纺织厂经服装厂几次催告,并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应视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应支持纺织厂的主张。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6条,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因此服装厂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达纺织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权的行使不须对方同意。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服装厂因对方迟延履行而从别的渠道进货造成损失,该损失因纺织厂违约而起,因此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 合同法规案例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规案例

8. 合同法案例

(1)要约邀请。该电报内容实质上反映当事人(工程公司)希望不特定的相对人(清河水泥厂、通津水泥厂)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电报内容不确定,仅有标的、数量而无价格,故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要约行为。
(3)有。《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要约失效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4)不应支持。水泥受损之原因在于通津水泥厂自身过失,与工程公司无关。《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所列举的订立合同过程中应予损害赔偿之情形亦不包括本案中之情形。
(5)通津水泥厂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