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现状

2024-05-16

1.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现状

根据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ecurities Industry and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SIFMA)统计,截至2008年1季度末,美国MBS(包括GNMA、FNMA、FHLMC以及其他商业机构发行的MBS和CMOs)余额达到7.4万亿美元,规模超过公司债的5.9万亿美元和国债的5万亿美元,是美国债券市场上的最大券种,占债券存量的24.22%。2007年,美国共发行MBS 2.05万亿美元,其中机构(Agency)发行额为1.37万亿美元、非机构(Non Agency)发行额为0.68万亿美元,合计占债券总发行额的33.06%。2008年1-5月,美国机构MBS的日均交易额约为3757亿美元,流动性仅次于国债。截至2008年1季度末,欧洲MBS(包括RMBS和CMBS)余额为7910亿欧元,其中RMBS为6497亿欧元,主要集中在英国、西班牙、荷兰、意大利等国家。2007年,欧洲共发行MBS 3073亿欧元,其中RMBS为2597亿欧元。从投资者结构看,商业银行和货币市场基金是最重要的参与者,市场占比分别超过60%和20%,其他机构的合计持有量在10%左右。根据CMHC年报统计,截至2007年末其担保的证券化产品余额为1653.32亿加元,2007年担保额为579.81亿加元。根据HKMC年报披露,截至2007年末其发行的MBS产品余额约为40.89亿港币,其他类似产品余额为329.59亿港币。我国的MBS市场刚刚起步。自2005年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以来,仅由中国建设银行分别于2005年12月和2007年12月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过两期RMBS,金额分别为30.18亿元和41.6亿元。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现状

2. 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条件成熟了吗

虽然网上论述很多,但实际并不成熟:
1,波动性大,银行承担风险过高不利于操作。
2,固有观念会使证券化两极分化,导致更大的不稳定因素。
3,虽然国外有先例,但是中国国情特殊,人口多,民族多,地域区别复杂。
4,网络操作与规范无任何范本可以参照。
5,等等。

3.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答:为了分散金融机构在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时面临的贷款风险,国际上一种通用方法是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所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把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抵押贷款证券(主要是债券),然后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出售这些证券给市场投资者,以融通资金,并使住房贷款风险分散为由众多投资者承担。



从本质上讲,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一种债权转让行为,即贷款发放人把对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所有权利转让给证券投资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一种抵押担保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y,简称 MBS),借款人每月的还款现金流,是该证券的收益来源。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只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大趋势。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4.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证券特征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信托方式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二是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三是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明令禁止政府提供信用担保。以信托方式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国内学者围绕我国应该采取美国模式还是英国和欧洲模式进行了长期的论证,关注的焦点是SPV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采取公司形式还是信托形式。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将以没有政府担保的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我国首单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产品——“建元2005-1”就是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中信信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另外,我国还没有SPV方面的专门立法,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对SPV的市场准入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受托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同时,监管办法第8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这意味着我国的SPV的主体将是信托投资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机构担任SPV的可能。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现阶段,我国MBS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这一方面是汲取我国股票市场的教训,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可以积累经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市场过度的非理性行为;另一方面,MBS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固定收益证券,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普通企业债券、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同,对风险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机构投资者在这一方面比较成熟,从而能够保证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国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从成熟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只有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才能最终真正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政府不为MBS提供信用担保信用增级是指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信用增级的方式可以分为外部法和内部法:外部法是指第三方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内部法是指通过重新安排证券获得偿付的优先次序,提高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或通过发起人提供更多的连带责任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我国MBS的信用增级形式可以是内部法和外部法,但是不能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这无疑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外部增信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政府不能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因为我国《担保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款的除外。”勿庸置疑,这一规定也将制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我国

5.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定义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MBS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是过手MBS(pass-through MBS)其资产池产生的任何现金流不经过分层组合、原原本本地支付给投资者;二是担保抵押债券(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 CMOS),其现金流经过分层组合、重新安排后分配给不同需求的投资者;三是剥离式MBS(stripped MBS,SMBS),又分为利息型IO(Interest Only)和本金型PO(Principal Only),其将现金流的本金和利息分离开并分别支付给相应的投资者。根据抵押贷款的住房性质不同,MBS又可分为居民住房(Residential)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商用住房(Commercial)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定义

6.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

MBS的发起人(originators)通常包括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公司以及其他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发行商(issuers)则根据各国的情况不同涵盖政府组织、半政府组织以及银行、经纪商、建筑商等普通商业机构,其中政府组织和半政府组织在许多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在美国,MBS的主要发行商是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NMA、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HLMC,GNMA是政府机构、FNMA和FHLMC是政府支持机构(government-sponsored entities, GSEs),他们发行的MBS又称为agency MBS,因为有政府信用作隐性担保,其信用等级仅次于国债。另外,美国的一些普通商业机构也发行MBS,统称为non-agency MBS或private-label MBS。在其他国家,如前文提到的韩国住房抵押贷款公司KoMoCo、香港住房抵押贷款公司HKMC、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CMHC、澳大利亚的麦格里证券化公司等政府、半政府或政府支持的机构组织都是其本国MBS的主要发行商。由于MBS通常能够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违约或本金损失概率较低,且同国债、政府机构债相比有更高的收益,因此吸引了各种各样的投资者,其中商业银行和各类基金占主导地位。MBS同普通债券一样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不同之处在于MBS还面临提前偿付(prepayment)风险,即市场利率的变动对住房抵押贷款人的偿付行为产生直接影响,这增加了资产池现金流的不可预测性。该类风险给MBS的市场定价带来一些困难,影响了其流动性。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引入期权定价中的随机模型,结合CPR(conditional prepayment rate)或PSA(Public Securities Association)统计的提前偿付率指标对其进行估价。投资者之间一般通过Bloomberg等平台对MBS双边报价、协议成交。

7.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介绍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y, MBS)是资产支持证券ABS的一种,其偿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流来自于由住房抵押贷款组成的资产池产生的本金和利息。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介绍

8.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证券对策

(一)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在美国,一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的金融机构有四类,即储蓄贷款协会、商业银行、互助储蓄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而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体系,因而,在理论上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可以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但是,由于历史背景、贷款结构以及银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家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从省市分行住房抵押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来看,有的银行已超过20%,而有的银行还不足5%。因此,根据规模效益原则,我国应选择住房抵押贷款已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最早的国有商业银行。截至2000年底,该行累计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1823亿元,贷款余额1368亿元,占全行各项贷款近10%,同业市场份额42%,已经具备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资产基础。因此,中国建设银行应作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起人的首选银行。同时,应选择住房抵押贷款规模比较大、风险控制机制比较完善、抵押贷款操作比较规范的省市分行进行试点。(二)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建立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而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建立要以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为基础。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级市场的完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房居民消费热点的形成,商业银行应大幅度增加对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投入,以适应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资产基础的客观需要。2.建立健全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贷款持续期内受各种不可控因素影响大,存在着诸多现实的和潜在的风险(如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各种贷款风险的客观存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住房抵押贷款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稳定。而稳定的预期现金收入流量是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应具备的首要条件,也是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基础,还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由于现有住房抵押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较低,因而各种风险还未充分暴露出来,但是,随着住房抵押贷款的迅速发展,其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的提高,住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问题将日趋突出,构成银行进一步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一大障碍。因此,要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在逐步扩大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同时,切实加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三)组建专门的住房抵押证券公司一SPVSPV作为特设交易机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关键的参与主体,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效率及未来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根据SPV的性质与职能,从我国国情出发,应由政府出资设立半官方的SPW住房抵押证券公司、这是因为:1.由政府出资设立,既能充分体现政府对住房金融的引导与扶持,强化政府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主导作用,又能赋予SPV更高的资信,从而使SPV所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2.商业银行设立SPV,由于存在着密切的“母子关系”,因而容易出现商业银行与SPV之间的关联交易,并有可能对住房抵押贷款的真实销售、SPV的破产隔离以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而由政府出资设立,则可以有效解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联交易问题,从体制上确保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正常运行;3.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完善,金融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又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经验,因而初始阶段的SPV将面临更大的运营风险。而SPV以政府为背景,可以从资金上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偿付危机,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持续稳定发展。(四)推出不同品种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发行者要逐步积累经验,投资者对其也有一个认识和接受的过程。因此我国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推出不同的证券品种。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期,可以考虑以转手抵押贷款证券作为首选品种。转手抵押贷款证券不仅技术简单,可操作性强,而且因有政府机构提供担保而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因此,我国政府抵押贷款证券化在试点阶段发行转手抵押贷款证券既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认购,又可以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及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还可以为今后发行其他技术更为复杂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品种创造条件,打好基础。作为一种新推出的投资工具,转手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应采取低面额、高收益的形式;2.应根据住房抵押贷款组合不同的期限结构和收益结构,相应设计不同的证券,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3.证券利率应实行浮动利率,以防范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带来的风险;4.应选择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且社会信誉度高的承销中介,以确保证券的成功发行。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技术日趋完善,金融市场进一步规范以及投资者逐渐成熟的条件下,可以在转手抵押贷款证券的基础上发行技术操作比较复杂的担保抵押贷款证券或切块抵押贷款证券。(五)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必须具备一定的内部条件,而且需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有效实施。1.成立政府抵押贷款担保机构,在一级抵押市场上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充当无条件偿还贷款的保证者和保险者,在二级抵押市场上对住房抵押贷款组合进行强化担保,以提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等级;2.在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同时,大力培育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的“主力军”和“稳定器”;3.逐步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与流通提供保障;4.加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规建设,形成一个涉及住宅业、银行业、证券保险及其他中介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相互协调,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5.对试点阶段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