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2024-05-15

1.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1、《公司法》与相关法律不协调。
第一,《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不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第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就导致了中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适用法律上的双轨制:其一,股东出资缴纳的原则不同。中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实行法定资本制,即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照《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实行授权资本制,即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二,公司机关的设置不同。中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第37条、45条和52条的规定,一般都要设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合资企业法》第6条的规定,只设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公司法》与《证券法》不协调。造成公《公司法》与《证券法》不协调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法》颁行时还没有《证券法》(1999年颁行)。所以,在制定《公司法》时,为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理应由《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规范,只能规定在《公司法》里,如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审查制度、上市公司制度等。
另外,《公司法》与《证券法》对一些问题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如关于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批准机关的问题,关于股票溢价发行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等。
2、《公司法》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一,有些规定存在错误。如公《公司法》第4条第3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违反公司法理。
第二,有些没有明确规定。公《公司法》规定由其他法律、法规作出规定或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的条款就各有8处。如《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就股票发行种类,《公司法》只规定了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两种,而其他种类的股票国务院至今没有作出过任何规定。其他类似的缺乏明确规定的条款还有第71条、80条、155条等。
第三,有些规定不易操作。如《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为: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而对合并协议的具体内容、合并协议的效力以及发生问题如何处理等都没有规定。
第四,不少规定欠完善。如《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于股东权的保护、以及关于债权人的适度保护等问题的规定,都有待完善。
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是绝对完美的,就像是对于《公司法》依据说是为了完善和规范我国的市场经营体制,倒不如说《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迎合经济发展体制在不断进行着自我调整的。新《公司法》虽然进一步的加重了对于股东权益和债权人的保护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不够完善还是困难重重的。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2. 公司法主要处理哪些问题

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决议是治理的主要方式,召开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必然会使一部分股东、公司的利益受损,因此就会产生纠纷。比如本次规定,规定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相关条款中规定了股东查阅、复制、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但可操作性较低,本次规定进行了具体化,易于操作,比如: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分配利润是每一个股东都期望的,但是公司法规定过于笼统,本次规定较为详细的解决了这个困惑。比如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每一个股东都比较关心的问题,公司法层面只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权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本次规定较为详细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比如: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由于法律实务中,公司的诉讼地位认识不同,出现不统一的问题,本次规定统一思想: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3. 公司法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决议是治理的主要方式,召开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必然会使一部分股东、公司的利益受损,因此就会产生纠纷。比如本次规定,规定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相关条款中规定了股东查阅、复制、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但可操作性较低,本次规定进行了具体化,易于操作,比如: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分配利润是每一个股东都期望的,但是公司法规定过于笼统,本次规定较为详细的解决了这个困惑。比如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每一个股东都比较关心的问题,公司法层面只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权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本次规定较为详细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比如: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由于法律实务中,公司的诉讼地位认识不同,出现不统一的问题,本次规定统一思想: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公司法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4. 公司法的问题

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只要是股东就可以行使股东代表诉讼。参见《公司法》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公司法的问题

注销公司首先需要股东会对公司注销和清算组成员及组长人选形成决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的成员由股东组成,然后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手续,同时在省级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四十五天后,由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确认,确认后由股东会决议注销。按照你所占有的股份,任何一份股东会决议没有你的签字都是无效的。同时你应该是公司法定的清算组成员之一。对这些你可以到当地的工商部门查询档案,查看公司注销档案中的签字,还有就是在公司设立和承续期间你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材料中的签字是否都是你本人所签的?通地比对笔迹你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要求撤销登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法的问题

6. 有关公司法的问题

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并不矛盾,这是两个法律关系。1、法院判决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并没有判决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公司的债务不能直接向股东主张。2、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后,造成公司的损失,可以向股东乙主张,要求乙承担责任。这个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关系。3、股东甲代替股东乙出资,并工商登记按6:4比例。说明法律上承认股东乙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4、本案中的出资纠纷是股东甲要有证据证明乙没有出资,由股东甲起诉乙承担出资责任——这是出资合同的违约纠纷。

7. 公司法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一款: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的问题

8. 公司法的一些问题

一、中国境内公司的范围     1、按法人与非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   2、按企业健康程度:相对比较健康的随机应变型企业、军队型企业、韧力调节型企业,和相对不健康的消极进取型企业、时停时进型企业、过度膨胀型企业、过度管理型企业。   3、按企业经济类型: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中外合资(外资)。   4、按规模: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5.按行业分类:太多了,比如造纸\化工\钢铁等; 二、 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关系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 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   (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 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 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 只要 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 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 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 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 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 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 区别。     1 、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 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 成。 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 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 多名董事。 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 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 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 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 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 50 %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  阅读会员限时特惠 7大会员特权立即尝鲜  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 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 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 权的多数, 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 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 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 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 也可以形成母公司、 子公司的关 系。     3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 地位, 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 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 但法 律上, 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 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 程, 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 各有自己 的资产负债表。 在财产责任上, 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 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 又称控股公 司。 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 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 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 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 母公司通过控 制众多的子公司、 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 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 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三)不同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 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 1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分公司 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没有独立的名称, 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 由隶 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 2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 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 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 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 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 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3 )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 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 法人, 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 己独立的财产, 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 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 公司负责清偿, 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 任。     (四)税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 一家公司为什么安 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 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 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 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 一切合法的   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 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 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 (包括我国) 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 规定, 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 一般来 说,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     1 .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 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 而分公司则要向 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 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 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 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 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 处;     5. 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 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 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 得到额外的税 收利益。     6. 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对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一般有:     1. 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 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 在经营初期, 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 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 减轻税收 负担;     4. 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 公司企业在选择组 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 统筹考虑、 正确筹划。 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 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 通常要承担与该国 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在设立分公司的所 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 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 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 “ 合并报表 ” 。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 所得都有两种形式: 一是独立申报纳税; 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而采用哪 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 -- 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 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 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 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 收负担, 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 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   课税, 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 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 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 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 可 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     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 “ 合并报表 ” 冲 减总公司的利润后, 可以减少应税所得, 少缴所得税。 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 一项好处。 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 或能很快扭亏为盈, 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 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 还可以享受 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 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 况的变化, 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 兼并等方式, 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 调整, 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 在纳 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 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 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 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 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 一般说来, 如果组建 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 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 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 可享 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 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 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例如某公司在经营初期, 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亏损, 分公司亏损可与总公司合 并计算, 于是公司总部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 经营几年后, 分公 司转亏为盈, 为了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 决定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转移     到另一家子公司去, 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 如果是整个分公司转 移给子公司,那就必须考虑:     ①   是否要缴纳财产转移税,有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处和坏处,尤其是税收总负担的比较;     ③   假定产权转移没有多大好处,而子公司的生产规模需要扩大,是否可以 采取把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转移,只是粗凭给子公司使用;     ④   存货也可以采取委托代销的方式, 这样在受托方未销售之前可以不缴税;     ⑤ 要特别了解一下,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对分公司与子公司亏损结转抵补 的税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在分公司未转亏为盈时, 不宜转移为子公司。   三、法人独立财产权的理解 企业以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使用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财产进行经营的权利。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的特征之一。企业在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的同时,就既享有民事权利,也承担了民事责任;除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外,应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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