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4-05-15

1.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第三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第七条 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第八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九条 本市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国际领先的发展条件。第十条 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保障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市各类支持发展政策;保障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获得公平待遇。

  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收费和摊派行为。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承诺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要求,制定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制定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

  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设立市场主体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住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二)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登记经营范围;

  (四)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五)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

  (六)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一般经营项目,是指市场主体不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即可以开展的经营项目。

  市场主体简化注册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 北京顺义如何优化营商环境?

2018年8月20日报道,为让群众和企业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今年年底前,北京顺义区将有不低于50%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此外,在全市率先实现水、气、热“一站式”报装,开启全市首家“导办分离”办税新模式,项目报建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顺义正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在推进企业办事“不见面”方面,继明确19个部门的120个网办事项作为第一阶段工作重点后,目前,顺义区已明确了27个部门的近200项网上办理重点事项,在全市走在前列。
此外,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顺义实现政务地图“码上”有。整理36个区级服务大厅和25个镇街政务服务中心地图,办事企业通过扫码实现自动导航。此外,并推出扶持政策“码上”知、建议意见“码上”有。
同时,提供“优+”服务,增加企业办事附加值。比如 开通“政务专邮”,当前累计完成寄递服务达3000多件。研发全市首台小客车摇号自助办理机,4月2日投入使用至今,已接待办理1200余人次,占办事总量的50%左右。
聚焦营商服务最后一公里,顺义在38个区级专业大厅和25个镇街政务中心开辟自助服务专区,为办事企业和市民提供自助网办、自助打印等服务。
今年以来,围绕“9+N”政策体系,顺义深入落实全市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和任务清单,区域营商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提升,在项目报建、企业开办、跨境贸易等关键环节积累了一批优于全市的创新做法和典型案例。
率先实现水、气、热“一站式”报装
制定《北京顺义市政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水、气、热“一站式”综合报装的实施方案》,优化水、气、热报装流程,完成“一站式”服务窗口建设,开通综合报修热线,实现水、气、热报装、缴费、报修统一办理。办理时限压缩至5-14个工作日,优于全市15个工作日的标准。
大力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免费更换智能远传水表、燃气表约2.8万块,完成了 “顺义市政控股综合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缴费模块)和“顺义掌上市政” APP建设,已实现水、气、热在线报装、报修和缴费。

联合办税大厅率先建“导办分离”模式
2016年,合并前的原顺义区国地税即率先打破部门藩篱,共建联合办税服务厅,开启了“一厅一窗一机一屏”办税新模式,实现国地税办税流程深度融合、信息系统高度聚合,为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此后,联合办税大厅又在全市率先建立了“导办分离”服务模式,实现导税区取号、预审、叫号和办税区办理业务的快速流转,办税服务厅平均等待时间由35分钟减少到10分钟左右。
项目报建纳入“多规合一”平台
按照北京市《“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工作规则》,经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后,对符合顺义区正面清单、总体规划、土地空间资源配置等要求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化了立项、规划条件、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意见,园林、人防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等前置审批。
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包含的建设工程涉及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项办理时限需40个工作日,目前7个工作日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外,顺义区还实现了16天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6天核发施工许可证、7天完成联合验收等,新建扩建项目办理时限由原来的109个工作日减少到29-44个工作日。
利用“境内关外”功能降低企业成本
北京飞机维修公司(国航与德国汉莎航空合资成立的飞机维修企业)为享受飞机维修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一直采用将飞机发动机运往香港维修的“香港通关”模式,面临周期长(15天陆运)、成本高(年物流成本、保费、税费约4000万元)、风险大(自然灾害或恶劣天气风险)等问题。
为帮助企业精准解难题,顺义区研究提出了使用“综保区通关”模式替代“香港通关”模式,利用综保区“境内关外”功能,取得相关报关单据,并据此申报享受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降低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目前申请工作正顺利推进。

3. 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简介。
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放宽外资市场准入,继续缩减负面清单,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信息报告等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强化相关执法,增强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优化营商环境

4. 优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放宽外资市场准入,继续缩减负面清单,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信息报告等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强化相关执法,增强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5. 如何优化营商环境?

应有选择的通过改革,提升部分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对企业营商环境改善要采用行政改革和司法改革同步进行的方式。一次性整体提高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有一定的难度,如果全面改革十组企业营商环境指标,将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提升至前20 名。
估计成本是年国民收入的1.4%到2.2%。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讲是很大的经济负担。根据Doing Business的研究,企业营商环境指标间平均相关系数仅为0.39。雇佣和解雇指标与跨国贸易指标相关系数只有0.15,关闭企业与合同执行指标的相关系数最高是0.64。


扩展资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商环境

如何优化营商环境?

6. 如何优化营商环境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应该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优化营商环境条 例》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 本条 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 件。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7.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8.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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