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增值收益

2024-04-29

1. 房屋维修基金增值收益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和《贵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贵政规〔2020〕2号)文件精神,同时参照区内部分地市做法和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计息方式,现起草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存储计息和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计息办法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按分配到户计算,每年结息一次,结息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存款计算天数按每年360天。      (二)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浮动利率1.61%计算利息。      (三)计算维修资金存入当日的利息,不计算维修资金取出当日的利息。利息金额计算到分,分以下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四)计息方法、利息计算公式和存款利率转换      1.积数计算法:是按照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已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      2.利息计算公式:利息=累计计算积数×日利率      其中:累计计算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3.利率换算公式:      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30      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五)存储产生的利息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六)不计息的范围:多缴错缴资金按退款程序处理,不计算利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入金额不足无法分配到户不计息,当期存储产生的利息累积进入增值收益总额分配到户。      (七)自2020年7月1日起,贵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按本办法计息。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是指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组合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利息收入与维修资金房屋户中应得利息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的确定      1.定期存款增值收益=到期的定期存款所得的利息收益-定期存款期间占用金额按1.61%已计息部分      2.购买国债增值收益=到期的购买国债利息收益-购买国债期间占用金额按1.61%已计息部分      3.必要管理费=(定期存款增值收益+购买国债增值收益+上期不计息范围产生的利息)×5%      4.增值收益=定期存款增值收益+购买国债增值收益+上期不计息范围产生的利息-必要管理费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计算公式      1.当期可分配增值收益总额÷分配当期累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缴存面积=本期增值收益分配基数(每平方米分配比率)      2.本期增值收益分配基数*每户面积=本期每户增值收益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期限为两年一次,增值收益分配通告发布后30日内完成收益分配。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依法归业主所有,按住宅面积分配到户并转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发布。房维资金的增值收益分配通告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通告内容包括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分配业主已缴存户数及面积、分配后余额等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增值收益分配通告在确定分配之日前一个月发布。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要管理费使用办法      (一)为保障和规范维修资金正常监管和使用,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期从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总额的不超过5%的必要管理费用,具体提取比例根据当年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实际金额和维修资金监管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提取的增值收益与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二)必要管理费用是指保证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贵港市房屋资金管理系统的维护费、信息披露费、法律法规及业务学习宣传费、审计费等开支。具体包括如下费用:      1. 房屋资金管理系统年度运行维护费;      2.房屋资金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费用;      3.维修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培训、媒体宣传等业务费用;      4.通过短信形式向广大业主及办事群众发送业务信息费,或资金信息披露费;      5.维修资金收支、使用等跨行划转等财务费用;      6.维修资金清理及监管发生的审计费用;      7.日常监管工作需要的第三方造价咨询费用;      8.其他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三)必要管理费用每次提取使用周期内开支金额不得超过当次提取额,并公开披露。下期提取前如果有结余适当调整提取比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因国家政策或基准利率变动另文调整。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1日

房屋维修基金增值收益

2. 房屋维修基金能提取吗

不可以提取的
房屋维修基金属于全部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经发现,将以警告、罚款或刑事拘留处置。申请房屋维修基金有一定条件:房屋维修基金必须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是在超过保修期限后使用;得到2/3以上相关收益业主的同意。

3. 怎么提取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不可以提取。
以下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1.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2.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怎么提取房屋维修基金

4. 房屋维修基金能否可以支取

可以依法支取。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房屋维修基金由谁管理?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5. 房子卖了,房屋维修基金可以提出来吗

不可以。房屋维修基金是跟房产的,房产过户给别人,应把维修基金也过户给别人,不能取出来的。
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
1.要选择信誉度高的中介:选择信誉度高的中介购房是件很烦琐的事,需要具备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大多数人一生只购买一次住房,对购房程序、业务都不明白,所以要请专业房产中介替自己打理购房事宜;
2.地理、交通:在买房时,交通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交通便利可以给工作和生活带来方便,而这一点是购房者必须注意的;
3.产权问题:产权关系要理清需要注意产权证上的产权人与卖房人是否同一人,或者卖房人是否有业主的授权,否则过户时会发生困难。同时要注意产权证的各项明细,确认产权的完整性,有没有抵押或共有人等。

房子卖了,房屋维修基金可以提出来吗

6. 维修基金增值收益怎么使用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和《贵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贵政规〔2020〕2号)文件精神,同时参照区内部分地市做法和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计息方式,现起草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存储计息和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计息办法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按分配到户计算,每年结息一次,结息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存款计算天数按每年360天。      (二)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浮动利率1.61%计算利息。      (三)计算维修资金存入当日的利息,不计算维修资金取出当日的利息。利息金额计算到分,分以下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四)计息方法、利息计算公式和存款利率转换      1.积数计算法:是按照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已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      2.利息计算公式:利息=累计计算积数×日利率      其中:累计计算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3.利率换算公式:      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30      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五)存储产生的利息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六)不计息的范围:多缴错缴资金按退款程序处理,不计算利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入金额不足无法分配到户不计息,当期存储产生的利息累积进入增值收益总额分配到户。      (七)自2020年7月1日起,贵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按本办法计息。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是指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组合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利息收入与维修资金房屋户中应得利息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的确定      1.定期存款增值收益=到期的定期存款所得的利息收益-定期存款期间占用金额按1.61%已计息部分      2.购买国债增值收益=到期的购买国债利息收益-购买国债期间占用金额按1.61%已计息部分      3.必要管理费=(定期存款增值收益+购买国债增值收益+上期不计息范围产生的利息)×5%      4.增值收益=定期存款增值收益+购买国债增值收益+上期不计息范围产生的利息-必要管理费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计算公式      1.当期可分配增值收益总额÷分配当期累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缴存面积=本期增值收益分配基数(每平方米分配比率)      2.本期增值收益分配基数*每户面积=本期每户增值收益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期限为两年一次,增值收益分配通告发布后30日内完成收益分配。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依法归业主所有,按住宅面积分配到户并转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发布。房维资金的增值收益分配通告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通告内容包括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分配业主已缴存户数及面积、分配后余额等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增值收益分配通告在确定分配之日前一个月发布。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要管理费使用办法      (一)为保障和规范维修资金正常监管和使用,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期从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总额的不超过5%的必要管理费用,具体提取比例根据当年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实际金额和维修资金监管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提取的增值收益与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二)必要管理费用是指保证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贵港市房屋资金管理系统的维护费、信息披露费、法律法规及业务学习宣传费、审计费等开支。具体包括如下费用:      1. 房屋资金管理系统年度运行维护费;      2.房屋资金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费用;      3.维修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培训、媒体宣传等业务费用;      4.通过短信形式向广大业主及办事群众发送业务信息费,或资金信息披露费;      5.维修资金收支、使用等跨行划转等财务费用;      6.维修资金清理及监管发生的审计费用;      7.日常监管工作需要的第三方造价咨询费用;      8.其他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三)必要管理费用每次提取使用周期内开支金额不得超过当次提取额,并公开披露。下期提取前如果有结余适当调整提取比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因国家政策或基准利率变动另文调整。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1日

7.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5、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8.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情况下可以用

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使用 房屋维修基金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 业主委员会 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