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什么规定

2024-05-15

1. 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什么规定


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什么规定

2. 如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本市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本市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附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领导干部应当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明示。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第八条 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如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少数领导干部通过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搞“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容易滋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即便合法经营,也容易给人留下“瓜田李下”,有权力影子、因素的印象,其危害不可低估,深为群众诟病。
  一是强化监督。纳入巡视工作、述责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
  二是强化检查。开展专项核实,并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漏报、瞒报行为。
  三是强化规范。实行一方退出,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这里的“退出”,应以实际退出企业经营管理、不再实际控制企业或者股权股份、不再获取相应收益来判断,防止“名退实不退”,这是减少存量。实践中,将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必须先规范后任职,否则不予提拔,这是遏制增量。
  四是强化追责。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或者不及时予以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故意规避本《规定》或者“名退实不退”搞虚假退出,甚至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将严肃处理。

如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4. 如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少数领导干部通过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搞“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容易滋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即便合法经营,也容易给人留下“瓜田李下”,有权力影子、因素的印象,其危害不可低估,深为群众诟病。
  一是强化监督。纳入巡视工作、述责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
  二是强化检查。开展专项核实,并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漏报、瞒报行为。
  三是强化规范。实行一方退出,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这里的“退出”,应以实际退出企业经营管理、不再实际控制企业或者股权股份、不再获取相应收益来判断,防止“名退实不退”,这是减少存量。实践中,将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必须先规范后任职,否则不予提拔,这是遏制增量。
  四是强化追责。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或者不及时予以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故意规避本《规定》或者“名退实不退”搞虚假退出,甚至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将严肃处理。

5.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规定 领导干部家属能经商吗

一般情况下不能经商,领导干部子女及子女配偶可以经商,但要求非常严格。
市级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市委党员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扩展资料:

长期以来,确实有一部分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为亲属子女谋利,导致领导干部亲属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成为干部群众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这种“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也是导致腐败的隐患,成为领导干部落马的重要原因。
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可能影响市场正常竞争,必须出台有针对性的禁令,才能切断经商的动力和权力保障,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目前,包括深圳在内的许多地方都制定了相关规定,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行为界定范围,确保经营合规合法,完善法规制度,加强监督问责,做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明白,要发财莫当官,当了官就别想发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领导干部子女家属能经商吗?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规定 领导干部家属能经商吗

6.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家属经商可以吗

  党政干部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了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党政干部的形象,容易滋生腐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纪委、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突出问题的通知》(纪发[2007]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一、党政干部要严格执行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在企业兼职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

  二、党政干部配偶、子女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矿山(煤、铜、锰、铁、陶土、河砂等采掘业)、民爆物资等经营活动。

  三、党政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党政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四、党政干部配偶子女不准从事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和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党政干部的配偶、子女及配偶不准从事与该党政干部管辖业务相同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以及不符合规定的某些特种行业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党政干部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党政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近亲属从事宾馆、酒店、茶楼、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该党政干部所在单位和直管单位的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到这些场所进行消费。

  七、党政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办的宾馆、酒店、茶楼、美容美发室等营业性场所,发生卖淫、嫖娼、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除由公安机关实施处罚外,还要追究该党政干部的纪律责任。

  八、凡党政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办企业活动的,党政干部本人要作为重大事项按规定进行报告,并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说明,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九、中央和省制定的关于厅局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配偶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我市党政干部。

  十、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退出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业,或者该党政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组织责令该党政干部辞职、对其工作进行调整,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该党政干部纪律处分。对党政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活动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实,从严惩处。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在永单位的党员、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7. 针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新规出台,具体内容是什么?

针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新规出台,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的适用对象,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也就是说厅局级以下的干部并不适用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
二、禁止的从事经营情况在企业从事经营情况,具体包括了投资开办企业、担任高级职务、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从事有偿社会中介、从事法律服务等。
三、 相关处罚制度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如实填报,年度集中报告后新产生的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及时报告。
对领导干部的举报,要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对违规经营的企业,责令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并视情况给予领导干部相应处理处分。
其中,对拟提拔和重用的领导干部,要在“凡提四必”的基础上进行考察,对不符合拟任岗位禁业规定,予以辞退,不辞退的,不予录用。
对以委托代持、匿名投资等手段虚假违规退出企业经营的、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的,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是中央的一贯要求,也是关系到服务人民这个宗旨的重大问题。
我们的领导层之所以能够保持不败,就是因为它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没有任何自己的特别利益,它从不代表任何一个利益集团、任何一个特权阶级。

针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新规出台,具体内容是什么?

8. 领导干部配偶经商办企业最新规定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形,主要是投资开办企业、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为。《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年度集中报告后新产生的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及时报告。对领导干部报告情况要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发现有关经商办企业违反禁业规定的,责令领导干部作出说明,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并视情况给予领导干部相应处理处分。其中,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领导干部,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四必”进行查核,不符合拟任岗位禁业规定的,应退出经商办企业,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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