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2024-05-16

1. 领导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调动干部购房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调入单位应当优先发放。(一)在原工作地无房干部的购房补贴。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无房职工的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新工作地的购房补贴政策执行。(二)地区差额补贴。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购房补贴水平低于新工作地,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购房时,也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调动干部升职的,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由调入单位发放级差补贴。(三)面积差额补贴。调动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应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没有达标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差额补贴;原住房已经达标的,调入单位不再发放差额补贴。
法律依据:《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调动干部如有瞒报家庭住房情况,或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骗取购房补贴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多占的住房或骗取的购房补贴,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领导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2. 周转房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各种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称“周转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 党政机关周转房管理规定

1、周转住房采取以下方式供应:(1)统一组织建设或改造;(2)各单位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或对筒子楼、招待所等进行改造时予以适当安排;(3)通过市场统一购买或租赁;(4)其他方式。2、干部周转房是指国家用于安置国家干部周转使用的,而公租房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干部周转房一般不用付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一、周转房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各种房屋。但并不仅限于给拆迁户临时使用,早期周转房主要面向国有单位为下属低薪员工发放,面向人群有边远地区公务员、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最低收入家庭和因薪资问题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公务员。总的而言是面向特殊人群或企业内部人员,临时使用的房子。二、周转房能住多久单位周转房可以住几年,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没有严格的限制。要看申请周转房的原因; 看原因消除的时间有多长;看当地的政策,以下有几种情况供大家参考。1、拆迁周转房能住多久入住周转房的除了一些特殊人群,还有一部分就是因为房屋被征收而不得不搬迁的住户。在这样的情况下是有明文规定的中,用房屋的部门需要向原有的住户支付一笔费用,如果选择用房屋产权调换的*,从房屋被征用到新房屋交付,需要有一个过渡时间。在过渡时间内征收房屋的人需要向原住户支付一笔临时的安置费,或者是提供临时的周转用房。如果是因为这种原因入住周转房,那么所居住的时间就与新房交付的时间有关。2、教职工周转房能住多久在很多地方,政府都会专门拨款规划、建造*教职工用的周转房。这些周转房只能由教职工居住,而且教职工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至于使用期限,通常会伴随着教职工本人退房、离职或者死亡等原因而结束。这种供教职工使用的周转房,通常会由教师和学校签订协议,并且教师也是需要交付一部分押金的,这些押金可能会用来抵消租金。而到了退出周转房的时候,有时这批押金也会返还,具体要看协议是如何签订的。3、低租周转房能住多久相廉租房大家都听说过吧,其实它就是周转房的一种,入住房屋的人同样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通常情况下这种房屋使用的年限是比较久的,只要满足条件的人去申请低租金周转房并且审核通过就可以一直居住。不过前提是要合法合理的使用廉租房,廉租房是一种特殊照顾,面向低收入人群只收取微薄的房租。若是有一些人利用这项政策以低廉的房租争取到了周转房,却把它作为一种牟利的手段,向房屋高价租给他人或者是挂到房屋中介。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周转房可能会被回收,安排给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法律依据《机关临时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临时周转房的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临时周转房指区民政综合楼内闲置办公房。第三条 区民政局是局机关临时周转房的产权人,并授权区民政局办公室为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四条 局机关临时周转房使用人对所使用的房屋负有安全等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出借、出租、损坏周转房,不得利用周转房获取非法利益。第五条 局机关临时周转房居住对象只限于在城区内无住房的局干部、职工。

党政机关周转房管理规定

4. 国家机关周转房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周转房是一种福利性住房,一般是给予一些特殊人群居住的。其中,比较常见的类型是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周转房管理规定 1、周转住房采取以下方式供应:(1)统一组织建设或改造;(2)各单位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或对筒子楼、招待所等进行改造时予以适当安排;(3)通过市场统一购买或租赁;(4)其他方式。2、干部周转房是指国家用于安置国家干部周转使用的,而公租房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干部周转房一般不用付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3、周转房和公租房其实也是有相同之处的,例如周转房和公租房都是由企业或国家向社会主体提供出租的房子。而且房子产权都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法律依据:《机关临时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临时周转房的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临时周转房指区民政综合楼内闲置办公房。
第三条 区民政局是局机关临时周转房的产权人,并授权区民政局办公室为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局机关临时周转房使用人对所使用的房屋负有安全等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出借、出租、损坏周转房,不得利用周转房获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 局机关临时周转房居住对象只限于在城区内无住房的局干部、职工。

5. 国家机关周转房管理办法

对于周转房国家并未有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但各地根据地域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关规定,如牡丹江市出台了《市级领导周转房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关规定。《市级领导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周转房”入住人员范围:市级四个班子领导、公检法部门主要领导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领导同志。第三条 临时“周转房”仅限于获批领导同志本人居住,不得随意转让或租借给他人居住。

国家机关周转房管理办法

6. 周转房的相关规定

周转房,又称“周转用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扩展资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周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