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收购是什么

2024-05-17

1. 非上市公司收购是什么

非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程序是:收购方指派一名注册会计师对被收购方的财务、商业和行政事务进行调查;经过董事会批准;根据谈判达成的原则制定收购决议;在限定时期内到政府部门登记,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收购才正式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非上市公司收购是什么

2.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

公司分为 股份有限公司 和 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想要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需要收购公司的大多数股份,需要签订 股份转让协议 。那么, 上市公司收购 非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注意些什么?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股权转让 后公司股东不宜少于2人。 如果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少于2人的,即意味着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根据《 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的股东即须承担可能会负 连带责任 的风险。 2、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明晰目标公司股权结构。 股权受让方应就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 股权转让合同 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4、资产评估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股权受让方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5、调查目标公司的对外 债务 目标公司的对外债务的存在及数额对股权受让人来说至关重要,决定了受让方接手公司后能否顺利经营及实现收益目标,同时因其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因此可以说是股权转让中的最大风险所在。因此,股权受让人应用尽可能的方式来调查目标公司的对外债务,同时让股权转让人对债务的具体数额作出明确承诺,并约定好转让人违反承诺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 。 6、受让方应查清转让方是否已经就其认缴的出资额实际缴付了出资。 7、应查清转让的股权是否有瑕疵,是否被法院冻结、是否有出资瑕疵等。 8、起草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转让合同内容必须体现受让方对目标公司的调查结果,同时必须载明转让方对目标公司资产、经营状况、对外债务等重要情况的陈述及保证。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 律师 或专业人员起草。 9、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应立即进行对目标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资产、办公场所等实物的交接,以免转让方转移资产或虚构债务。 10、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应尽快进行变更工商登记,以尽快明确受让方的股东身份。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应尽快进行变更工商登记。

3. 非上市公司怎么收购

1、递交意向书
这是一个有用但不是必需的一个步骤,它能表达双方的诚意,并在以后的谈判中相互信任,以便节约时间和金钱。采取这种方式,卖主能使他准备透露给买主的机密不至于被外人所知。
2、调查
收购方常派一名注册会计师进行调查,这能使收购方得到一个专家独立作出的对被收购方财务、商业和行政事务的评价。同时,收购方律师应当对目标公司的账册和地方特许权作一次特别调查,并且检查所有的原始合同、保证书和许可证等。收购方律师还希望调查卖方雇员的雇佣条件、工会的意见、工厂惯例和退休金安排等。
3、董事会批准
4、政府部门的批准
5、谈判
6、收购决议
7、交换合同
8、声明
9、核准
10、特别股东大会
11、董事会改组这一步常是被收购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即将离任的董事辞职和任命收购方提名的人员以改组董事会。股权证和过户表格将经过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重新登记和盖章。
12、正式手续
13、重整
一、收购要约公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收购要约的生效
与民法典中的要约生效原则不同,收购要约的生效是以公布为标志,收购要约一经公布即生效。
(2)收购要约期间计算的开始
各国一般都将收购要约公布的时间作为收购要约期间起算的时间。
二、收购要约公布的时间义务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应发出收购要约。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应当根据其要求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收购人修改、补充的时间不计人上述15日内。
《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足之处在于未对一些异常情况作出特殊规定。《香港收购与合并守则》就规定了督促收购人必须即时向全体股东公布收购要约的几种情况,主要涉及当目标公司就收购事项与有意要约人接触后成为谣言及投机活动的对象,使其股价出现不正常波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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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市公司可以收购吗,

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有哪些?

5. 被上市公司收购算上市公司吗

法律分析:那不属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一个整体,是一家公司,既然被上市公司收购了就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被上市公司收购算上市公司吗

6. 上市公司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收购有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要约收购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_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_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八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购价格;(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三)缩短收购期限;(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上市公司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收购有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要约收购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釆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釆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八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购价格;(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三)缩短收购期限;(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

8. 上市公司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收购有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要约收购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_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_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八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购价格;(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三)缩短收购期限;(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