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有哪些

2024-05-15

1. 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有哪些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
1、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
2、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
3、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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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有哪些

2.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

法律分析:证券公司的变更,是指证券公司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减少,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的法律活动。证券公司的变更,均应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登记的提交文件,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法律分析:证券公司的变更,是指证券公司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减少,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的法律活动。证券公司的变更,均应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登记的提交文件,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4. 我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

1、是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2、是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3、是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4、是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但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一、证券公司的类型(一)证券经纪商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二)证券自营商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三)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二、证券公司设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华安证券公司专业的理财团队(四)华安证券公司专业的理财团队(五)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七)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八)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融资融券;(六)证券做市交易;(七)证券自营;(八)其他证券业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5.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第三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第四条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第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      (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收购协议、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第七条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不得损害客户权益。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包括转移客户、了结业务的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撤销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证监局应当在受理相关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分支机构设立、收购事项的,可以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申请延期一次。期限届满未完成分支机构设立或者收购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分支机构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第十条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拟撤销的分支机构不得新增客户和开展新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支机构撤销方案转移客户、了结分支机构业务、关闭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      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应当自收到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证券公司出具核查意见。      经核查撤销方案已实施完毕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和证监局出具的核查意见书,缴回分支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收购、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在申请获得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相关事宜,妥善处理与客户权益相关的事项。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新营业场所应当与原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城市。新营业场所开业前,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新营业场所开业后,关闭原营业场所。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新营业场所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已变更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变更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原营业场所关闭情况说明。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被责令限期撤销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或者缴回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进行披露,并相应更新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支机构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问责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全运营。      分支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符合相关业务集中运营、集中操作的规定。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机构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与强制离岗制度,确保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每次离岗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对分支机构进行现场稽核。      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监管规定,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且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情况和离岗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保存。年度考核和离岗稽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合规经营、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第十八条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依法对分支机构实施日常监管。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将证券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等内部管理活动纳入监管范围。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同城迁址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92号)、《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7号)同时废止。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6.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哪类人员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该机构经理;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二、依据
  1.《公司法》;
  2.《证券法》;
  3.《行政许可法》;
  4.《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号);
  5.《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构字[1998]46 
号);
  6.《关于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 
号)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三、条件
  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4.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目录
  证券公司向我局申请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证券公司的申请报告;
  2.按规定填写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表及WORD格式软盘;
   
3.拟任人员身份证明、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4.两名具有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推荐意见中应说明推荐人于何时、何地、因何事认识被推荐人,目前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如何,并重点说明被推荐人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及遵规守法情况;
   
5.推荐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6.拟聘人员在前一工作单位(岗位)所任职务在离职后须进行离任审计(包括内部审计)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前一工作职务的离任审计报告(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中关于离任审计的要求),并加盖公司公章;
   
7.中国证监会和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7.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哪类人员?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该机构经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依据
1.《公司法》;
2.《证券法》;
3.《行政许可法》;
4.《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号);
5.《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构字[1998]46 
号);
6.《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 
号)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条件
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4.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哪类人员?

8. 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有什么条件吗

证券评估机构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有:1、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2、分公司有独立的营业场所,不能与公司的住所相同;3、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