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实施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2024-05-13

1. 南昌市实施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逐级签订义务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实施义务教育具体方案,依法筹措义务教育经费,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实施义务教育的日常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劳动、人事、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工作。第四条 本市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城区实行市、区人民政府两级管理,逐步过渡到以区为主;农村实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县(区)为主。第五条 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为: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1997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现行的8年学制逐步过渡到9年学制。
  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合理设置学校,方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城市新区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学校建设标准,规划建设义务教育学校。
  城市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或者用地,使生均用地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用地,学校也不得在校园内兴建教工宿舍。
  农村1.5万至2万人口应当设置1所初级中学。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初级中学(含初级职业中学)和中心小学;超过1万人口的,按每万人增设1所小学。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应当设置小学,自然村可以设置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复式教学班或者组)。第七条 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按照国家规定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指导、教学仪器设备供应、师资配备和培训上给予帮助。
  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开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纳入政府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撤并或者缩小规模。第八条 新建、撤并义务教育学校或者缩小规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村到村办小学、简易小学,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农村中心小学、初级中学(含初级职业中学),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城区小学和初级中学,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意见,其中属区办的,应当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小学、初级中学(含初级职业中学),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起始入学年龄:城市一般为6周岁;农村可推迟到6周岁半或者7周岁,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过渡到6周岁入学。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随意变更入学年龄。第十条 义务教育实行通知入学制度:
  (一)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划分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施教责任学区;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做好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在新学年始业30日前,将名单通知学校;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在新学年始业15日前将入学通知书发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四)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入学通知书的要求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南昌市实施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2. 南昌市教育局的南昌市教育局公开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南昌市教育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南昌市教育局局长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负责各自分管的内容,并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具体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办公室牵头梳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文件、资料;处理公民、法人有关申请;组织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站建设、改版及其相关管理软件的技术开发和维护工作。 (一)主动公开信息:1、教育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专项规划;2、本局制定或转发的政策文件;3、本局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工作人员、联系方式;4、各职能处室的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及结果;5、各类招生和考试工作政策;6、中等层次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审批情况及民办教育政策;7、中等层次教师资格认定情况;8、城区初中、高中招生方案;9、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及教育资助政策;10、直属教育系统干部任免情况;11、教师评优评先情况;12、教师调动、招聘、辞退、职称评定等人事管理政策;13、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其它信息。不予公开信息1、个人隐私;2、商业秘密;3、国家秘密;4、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1、市教育局政务网站;2、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3、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二)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一)主动公开的程序。市教育局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机关各处室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办公室,办公室将目录与信息内容汇总后,报局长审批,最后在15日内予以公布或存档。(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规定提出信息公开的书面或口头申请。1、受理申请机构受理机构为南昌市教育局办公室2.申请的提出(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2)书面申请。3、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三)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经局长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机关各处室及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二)机关各处室及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在公开信息时,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本实施办法的情况,权利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其纠正,并向市教育局监察室投诉。(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有关部门投诉时,由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统一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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