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购买的基金吗?

2024-04-28

1. 法院强制执行购买的基金吗?

法律分析:
会强制执行的,你卡里的钱必须取出来,不要存到直系亲属卡里,而且要换个银行。你的所有资产都会被执行的,直到还完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法院强制执行购买的基金吗?

2. 购买的基金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法律分析:债务人的定投基金,如果所有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或争议,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并执行。只要是债务人的财产,法院都可以依法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 基金会不会被法院执行

法律分析:基金属于存款性质,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在起诉前或审理阶段,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到北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基金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基金会不会被法院执行

4. 买了基金因为兑付了、去打官司、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但基金公司没有钱、可以参加清算吗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摘要】
买了基金因为兑付了、去打官司、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但基金公司没有钱、可以参加清算吗【提问】
你这种情况,可以参加清算【回答】
可是他们说因为打官司我们赢了、而且法院强制执行、我们成了债权人、不是持有人了、所以我们不能参加清算、是这么回事吗、【提问】
我的看法是可以清算的【回答】
为什么可以呢【提问】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回答】
情况是这样、法院在执行中说基金公司-分钱也没有、怎么扣押和冻结、现在持有人招开大会要清算、说打了官司强制执行就不能参加清算了、因为打了官司、我们就成了债权人了、所以不能参加清算、有这种说法吗、【提问】
应该没有这种说法吧【回答】
打官司和清算不发生冲突吧【提问】
不冲突【回答】

5.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基金吗

法律分析: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针对不同情形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性质,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划拨。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基金吗

6. 法院怎样执行基金具体的执行方法是什么

一、法院有权在依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物业维修基金的。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第三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上。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