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总监干什么的

2024-04-28

1. 保险公司总监干什么的

1:总监是负责一个区或者一个服务部外勤最大的领导。2:不是正式员工3:可能从其他公司挖也有得是靠自己做业绩。4:没有底薪5::属于代理人的领导或者是领路人6:不是临时工连临时工都算不上跟代理商一个样子7:可能啊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都是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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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监干什么的

2. 保险公司总监都干什么

1:总监是负责一个区或者一个服务部外勤最大的领导。2:不是正式员工3:可能从其他公司挖也有得是靠自己做业绩。4:没有底薪5::属于代理人的领导或者是领路人6:不是临时工连临时工都算不上跟代理商一个样子7:可能啊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都是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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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公司总监是啥职位

关于保险公司总监的分析到总监这个位置是非常难得的,所以总监的这个位置非常厉害,相当于是公司的一种领导者,他领导人们进行一些交易,特别是保险公司的总监,经济水平非常的高,自己的经济实力也非常的雄厚。不仅仅拥有一些自己的固定经济收入,而且还包括自己的一些股份,从中赚取一定的百分比,获得自己的资金收入,所以加在一起是非常不得了的,如果自己从一名业务员开始做起,走到总监这个位置是非常值得人赞扬的,他们一定要有非常好的能力即高投入的交流水平以及周围人们青睐的各种好处,所以才让自己走到了现在,一定是最值得人赞赏和表扬的【摘要】
保险公司总监是啥职位【提问】
亲,很高兴为你解答:保险公司总监是啥职位:总监是负责一个区或者一个服务部外勤最大的领导【回答】
关于保险公司总监的分析到总监这个位置是非常难得的,所以总监的这个位置非常厉害,相当于是公司的一种领导者,他领导人们进行一些交易,特别是保险公司的总监,经济水平非常的高,自己的经济实力也非常的雄厚。不仅仅拥有一些自己的固定经济收入,而且还包括自己的一些股份,从中赚取一定的百分比,获得自己的资金收入,所以加在一起是非常不得了的,如果自己从一名业务员开始做起,走到总监这个位置是非常值得人赞扬的,他们一定要有非常好的能力即高投入的交流水平以及周围人们青睐的各种好处,所以才让自己走到了现在,一定是最值得人赞赏和表扬的【回答】

保险公司总监是啥职位

4. 保险公司总经理待遇

经理的意思就是负责干活的人,总经理就是负责大家干活的人,总理就是负责全国干活的人,所以客户经理的意思就是负责某些客户的具体工作的人咯。现在普通商业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其主要任务就是展业和维护,也分为正式公司员工和非正式员工,如果是正式的那很好,待遇都不错,只要你的业务不是很差,混足了年限一样可以拿高工资;但如果是非正式员工的话就很一般了,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保险业务员,具体工作就是拉业务,财产险的一般就是拉车,人寿险的一般就是拉人,工作竞争非常激烈,而且社会上现在对保险的评价比较负面,开展工作尤其是新手是非常难的,当然也不是说这个工作不好,这是个凭本事吃饭的行业,你拉多少业务就吃多少饭,我以前也干过,也看过公司好的业务员能拿月薪一万多,差的只能拿800基本工资的,如果你不喜欢混年限,喜欢迎接挑战,喜欢锻炼自己,那这是个很好的渠道。具体做不做还是要看你自己斟酌了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就百度我,我第一时间回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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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公司主管好做吗

做好主管可以说容易也可以说难。在保险业这么多年,很多人都放弃做主管只关注于自己的业务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主管不好做。就我而言,想要做好主管,首先要在团队倡导一种文化(积极的,向上的,守纪的,狼性的)。团队就像一个小公司,有了共同的文化才能开展工作。其次,做好团队人员的甄选,千万不要为了增员而增员,选择有共同价值观,共同语言或者共同文化层次的人很重要。第三,做好领头羊,每月自己最好带头出单,才能增强团队其他成员的信心。第四,投入产出,心思在哪里成就就在哪里。定期团队活动。第五,自主经营,有企业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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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主管好做吗

6. 保险公司的副总经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一月八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一)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五)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六)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七)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七条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十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二)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三)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十二)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十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第三章任职资格核准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和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一)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二)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三)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四)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保险机构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在核准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一)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二)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第二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第三十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二)从该保险公司离职;(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三)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四)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五)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六)根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参加培训。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审计。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一)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严重危害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二)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三)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下列内容:(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二)职务变更情况;(三)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和监管谈话记录;(四)离任审计报告;(五)刑罚和行政处罚;(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机构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第四十一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其暂停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二)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第四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中国保监会依照《保险法》除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八条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以及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条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它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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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公司总经理有钱吗

老板是种统称,指有钱的生意人,如果在私营企业中是指企业的所有者。这种说法是早期的说法,那时候只要你有钱,人人都喊你老板,谁管你是干什么的。董事长是企业董事会主席。而企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董事是为了进行公司的决策而从企业的各大股东中选出来的。董事会中选举出一个董事作为董事会主席也就是董事长,董事长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对企业进行重大决策。董事会平时不负责管理企业,而是定期召开会议,对企业管理者的业绩进行考核,然后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做出规划。如果有企业管理者无法决定,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事情的话,也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进行决策。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对管理者进行监督和命令。董事长是企业的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之一。总裁是企业的管理者,是仅此于CEO的行政长官。平时一般由CEO兼任。如果CEO一个人忙不过来的话就会另外聘请一个总裁来帮忙。总裁可对公司的人事任免和重大行政事件做出决策,但是日常行政事务并不参与管理。一般CEO、总裁这些职位都是大型企业才设立的,小企业设个总经理就可以了。CEO是企业的管理者,是首席执行官。CEO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是由董事会聘请的。CEO与总裁一样也可以对公司的人事任免和重大行政事件做出决策,但是日常行政事务并不参与管理。CEO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可以代表董事会进行重大决策。如果CEO和总裁是两个人的话,那么CEO可以说是董事会休会期间的董事会代表,其目标是为股东利益着想,对董事会负责。CEO是为了保证董事会的决策能够得到执行而特别设立的职位。在平时,除了代表董事会进行决策还要对企业的其他所有管理者进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执行董事会的决策。而总裁的职责与CEO相似,但是不同的是总裁直接对CEO负责,因为总裁是CEO的副手。但是往往董事会会跳过CEO,让总裁牵制CEO,让总裁和CEO互相监督互相配合。总经理也是企业的管理者,是对企业日常事务进行管理。而总裁和CEO只是对重大事务进行决策,日常事务并不插手。如果一个企业的某个部门非常大的话,那么这个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设成总经理,因为这个大部门下面可能还有几个小部门,而几个小部门都设部门经理。如果是企业的总经理的话,那么就是负责企业日常事务管理,平时协调下属各个部门的工作,遇到重大决策可以请示总裁和CEO。但是如果是小公司的总经理的话,那其实不管大的决策还是日常事务管理都由他一个人管,所以没有必要再设总裁和CEO。而还有一个职位叫首席运营官(COO),这也是管理企业日常事务的,与总经理的权力有些类似,但是COO和CEO一样也是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而总经理是由CEO或者总裁聘请来的,对CEO和总裁负责。COO相当于CEO的副手,职位与总裁差不多。而CEO由于代表了董事会,所以职位比COO和总裁高半级。总的来说,老板是统称,不计算在内。而董事长地位最高,是企业的所有者之一,也就是老板。而CEO、总裁、总经理都是打工的,是聘请来管理企业的,是企业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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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经理有钱吗

8. 保险公司部经理好干吗

只要你在网上有简历,保险公司那帮人就会买的你的简历。或者利用公开的网站发布他们瞎注册的公司招聘信息用来钓鱼。然后他们就成天拉你去面试。因为他们每天的任务和业务就是负责打电话给找工作的人来面试,拉来一个人,公司就给他们发钱——增员奖,人头费。不管你怎么去应聘,都叫你LASS测试,叫你交钱,叫你培训,叫你考证,向你要培训费,教唆你去考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去卖保险。他们不敢说底薪有多少,说一堆不实际的问题,超远的目标,比如说一个月如你肯听上司的安排来操作2至3千元甚至过万元都不是问题。就算你问他们底薪有多少他们会列些不实际的方法和你算底薪。他们会告诉你,例如你和一个客户签了合同,这份合同是1至2万的,那你的底薪就是1至2千。如果你问他们万一这个月没业绩那有没有底薪,他们的回答就是你不够努力,不想成功,不懂得从底层做起。就不敢正面回答其实没业绩是没底薪的。目的只有一个,变着花样拉你去当那种成天到处推销保险,自己却:1,没有底薪(有也是责任底薪,你要卖出多少业绩才能拿到这个责任底薪呢?);2,没有劳动合同(签订代理合同,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范畴,劳动部门也管不了);3,没有福利(底薪都没有,谈什么福利);4,没有社保(不是劳动关系,没有社保,对方会向你兜售商业保险让你出钱买);5,不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一个营业部,一个主任或者经理都能打着保险公司的旗号招人,所以很多人去面试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员工都会问是哪个经理叫你来的,因负责叫你来的那个经理好继续骗你的钱)。每天的交通费电话费拉客户搞活动的费用都要自己出,卖出保险给你高额提成,卖不出去一分钱不会发给你的保险代理人。如果这个行当真有那样的高待遇低要求,干嘛非要不请自来,是个人都要,还找不到人肯做,或者找到了却留不住人?除非你不是人,是所谓的人才,能让那些有钱的主,那些满大街上的陌生人听了你的话就乖乖的掏兜。——你觉得可能么?靠所谓的真诚所谓的勤奋?这都是是靠时间去堆的,没有数个月甚至数年的积累,陌生人凭什么相信你?凭你20几岁的年龄?还是你的不值钱的毕业证?还是你那双渴望挣钱的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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