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采取了什么措施进行环境保护

2024-05-14

1. 我国采取了什么措施进行环境保护


我国采取了什么措施进行环境保护

2. 我国采取的保护环境的重大措施有哪些?

一、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目标的技术改造。抓好诸如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和企业的技术改造,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降低这些行业的资源消耗水平。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在重点行业、领域、产业园区和城市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鼓励企业循环式生产,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三、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政策引导。制定和修订有关促进能源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同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手段,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形成全社会自觉节约资源的体制机制,加快能源资源价格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作用,健全矿产资源消耗补偿机制。四、推行“节能型”消费政策,为企业节能减排“添动力”。通过制定实施“节能型”消费政策,大力倡导节能消费、绿色消费。扩大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范围,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同时研究试行强制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办法。
五、建立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投融资机制,鼓励各种社会资金投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七是扩大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参与国际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谈判,履行相应国际义务,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

3. 今年我国都采取了哪些环境保护的措施?

一是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国务院部署,环境保护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的思路是: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坚持源头严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科技支撑,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公众参与。

        二是加快推进土壤环境保护立法进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壤环境保护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了土壤环境保护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以及相应的专家组。经过近两年的努力,目前已初步形成法律草案。

        三是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在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将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进一步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目前已初步形成总体实施方案。

        四是实施土壤修复工程。国家将在典型地区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五是加强土壤环境监管。国家将强化土壤环境监管职能,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管控农业生产过程的农业投入品乱用、滥用问题,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理处置活动,以防止造成新的土壤污染。

独家评论:血馒头,还要藏多久?
土壤污染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从学者到民间,从律师到媒体,土壤污染这个话题一直是这十年间的热门话题。2013年政府终于公布土壤污染数据,虽然对8.3%的总面积污染持怀疑态度,不过这也是环保部门第一次公开面度土壤污染问题。
在土壤污染的背后,老百姓更关注的是污染的土壤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重金属超标的大米已经超过10%,国人平均每五天就要吃到一顿“血馒头”,每周碰一次毒蔬菜。百年之前,封建礼教下的血馒头吞噬了一代人的幸福甚至生命,百年之后土壤污染下的血馒头正在威胁着新一代人的幸福、生命。
相对于城市人丰富的食物来源,农村土壤污染带来的人道危机令人震惊。各种重金属污染引发的癌症如同死神一般威胁着一个又一个村庄的存亡。冷水坑的遭遇很快被淹没在掌握舆论话语权的城市媒体中,在讨伐洋快餐不营养,喝奶茶不卫生的时候,冷水坑的村民只能自己独自面对死神的降临。土壤污染,关乎城市人的身体健康,更关乎一个个村庄的存亡。这是一场重大的人道主义危机。
严重的土壤污染及其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使国内富豪移民的最大原因。政府不公开土壤污染的数据,也许是担心“结果太惊人,吓跑更多人”。无论这是否是一句玩笑,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的老百姓,都有权利知道自己生活的环境健康状况。
改革开放树立起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发展思路,而这一中心所带来的副作用正在集中爆发,官员GDP考核论使发展成为第一要务,环境保护可以抛之脑后,这也导致了多起因为新建工厂矿场而引发的官民矛盾事件。
西方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经历过严重的环境污染,伦敦的雾都,德国的莱茵河都曾成为环境污染的代名词。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已经给西方国家带来惨痛的历史教训,作为经济后发的中国,借鉴前人经验本身就是后发优势之一,希望政府别只借鉴经济发展,而忘记学习西方的环境治理经验。
带血的馒头,藏得了一时藏不了一世,污染的环境,早晚需要去面对、治理。与其将其藏着掖着,列为国家秘密,不如公开来,全民共商治理良策。
http://www.spaq.com.cn/newsinfo_763_87.html

今年我国都采取了哪些环境保护的措施?

4. 我国对保护环境采取了怎样的措施?

为了保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5. 我国应采取什么措施保护环境?

为了保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我国应采取什么措施保护环境?

6. 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环境

法律分析: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你可以查阅下文法律依据看具体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7. 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环境

为了保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如《环境保护法》就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环境

8. 保护环境我国采取的措施

环境保护的措施如下: 1、生活污水处理,净化生活污水排放,生活污水先经化粪池发酵杀菌后,按规定集中处理或由专用管道输送到无危害水域。化粪池的有效容积满足生活污水停留一天以上,并定期清理,以保证处理效果; 2、施工废水处理,工业废水经过处理再进行排放,可以减少对河流的污染。施工场地修建截排水沟、沉沙池。施工前制定施工措施,做到有组织的排水,并采取治理措施,保证排水达标; 3、废弃物处理,普及垃圾分类,废物回收利用,遇有含铅、铬、砷、汞、氰、硫、铜、病原体等有害成份的废渣,经报请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在环保人员和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处理; 4、大气污染防治,提高工业废气排放标准,机械车辆使用过程中,加强维修和保养,防止汽油、柴油、机油的泄露,保证进气、排气系统畅通; 5、水土保持措施,做好弃渣场的治理措施,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阻碍河、沟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