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5-14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决策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管理决策人,是指对实施某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起决策作用的单位负责人(如企业的厂长、经理等),包括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不在原工作岗位上的原管理决策人。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应符合《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原则。第五条 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连续3年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净收入(缴纳所得税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决策人给予奖励。其奖励总额超过该实施转化项目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应组织讨论决定。年净收入由地税部门核定。第六条 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内部奖励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得到落实。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前,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单位相应的奖励管理办法,拟定该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决策人奖励方案。奖励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成果转化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前的经济效益基数、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后的预期经济效益指标、年新增净收入核算办法、奖励年限、奖励额度、奖金分配办法、管理决策人奖励名单等。
  若管理决策人因故中途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奖励方案。第八条 管理决策人奖励方案,应报所在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对方案中的经济效益基数等指标进行核实。
  成果实施单位,也可以将管理决策人奖励方案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九条 成果实施单位应对该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年净收入的核算应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管理决策人奖励从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后并开始获利之日算起,连续3年至5年,分年度颁发。成果实施单位每年应将该成果转化项目的年净收入报所在地地税部门核定后,按奖励方案兑现奖金或折算成相应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第十一条 管理决策人奖励是专项奖励,非管理决策人一律不得参与奖金的分配,且第一决策人应占此项奖金总额的30%以上。第十二条 管理决策人的奖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 对在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可申请政府奖励:
  (一)经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实施后年净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二)其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且实施后年净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实施后推广面积达全市应推广面积的50%以上,优质农产品3年累计新增经济效益达1亿元以上,养殖业3年累计新增经济效益达3亿元以上;
  (四)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实施推广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其推广面达全市的50%以上。第十四条 政府奖励按照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对获奖人员或奖金分配有争议,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协调或裁定。第十六条 成果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拖欠或阻碍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2.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和效益,有利于保护环境与资源。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科研、生产相结合。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重点领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公布经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目录。
  市和区、县(市)科学技术、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把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年度计划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组织实施、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限制使用或淘汰的落后技术及产品。第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单位及其完成人和参加人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为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技术先进、适用,实施后能产生一定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经认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适用,实施后能形成规模,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且具有较大难度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委员会,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认定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可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科学技术、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的经费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经费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采取投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基金的设立和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优先予以安排,并可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实施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四条 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成果实施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净收入中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将上述奖励折算为相关人员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分享企业收益。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免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协同创新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第四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与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积极引导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一)危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

  (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相关政策,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机制。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政策指导与咨询、科技成果信息查询与筛选等公益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该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报告所反映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上述单位实施绩效评价或者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市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联系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交流合作,搭建产学研用平台,做好技术服务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在编制与科学技术发展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时,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修订)

4.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近日,《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黎藜表示,条例主要着眼于从完善政府职能职责、加强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激励、加大对企业等科技成果接受方的激励、优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资本投入等6个方面进行规范。服务机构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7项服务      条例第8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机制。条例第9条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成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条例第16条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可以依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7项服务,具体包括科技成果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科技成果交易代理,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科技创业孵化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服务等。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自行实施转化      条例第27条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积极实施转化。自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实施转化,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激励,目的是为充分调动单位和科技人员双方的积极性,条例尊重单位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权,充分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黎藜说,在这一方面,条例完善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内容,完善了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机制,强化了对科研人员的权益保障与激励。      例如,条例第32条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情形,规定了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标准。      其中,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该成果对应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在原条例中,此类情形的奖励最低比例为50%。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政府采购      条例第43条明确,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但是不得以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企业的参与资格。      在此前的立法调研中,很多企业反映利用科技成果的投入较大,且有一定的风险。“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条例新增了一些促进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的条款。”黎藜表示。允许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条例着力优化了科技人员与成果转化人才的职称评审、绩效考核、流动管理等方面机制。      其中,条例第41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      条例第42条则允许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此外,该条款还提出,允许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具体表述为“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采取在职创业、离岗创业、项目合作、挂职或者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此期间的人事关系予以保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条例第49条还提出,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业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竞聘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5.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6个类别。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第八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前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

  (三)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

  (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五)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与企业合作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成为联合授予对象。第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十四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

6.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做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七条  重庆市科委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委成果市场处)负责日常工作及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书中提出充分理由。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作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成果,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7.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项:

  (一)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企业技术创新奖;

  (六)国际科技合作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市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荣誉性。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根据评审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相关制度、规则,负责提名、评审、授奖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条件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者组织,市人民政府给予配套奖励。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奖励设置第十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前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

  (三)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

  (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五)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与企业合作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成为联合授予对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

8.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5个类别。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第八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第十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第十三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等科学技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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