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上市公司,现在公司对我们中层管理实行股权激励,请问对我有什么好处,我们该怎么操作。

2024-05-13

1. 我公司是上市公司,现在公司对我们中层管理实行股权激励,请问对我有什么好处,我们该怎么操作。

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及其优点 股权激励指:实施方通过授予经营者以公司股权的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一般为激励对象所服务的公司,根据激励对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贡献或根据所任职位的重要性等标准,制定一个要求公司于未来将要达的目标[1],当该目标于将来某个时间实现时,公司将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2]或取消激励对象已取得的公司股权上存在的权利限制。在该种股权激励计划下,激励对象通过完成一定目标并/或遵守一定的规则,于股权激励计划完成后即可取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且该些股权上一般不再设置除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规定外的其他权属性限制,并可根据激励对象的意志自由转让。 从实务上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着以下几方面的激励作用: 1. 提高企业凝聚力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身份从雇员变成了股东,从代理人变成了合伙人。而这咱身份上的质变将会带来对工作心态的改变。员工对工作的认识将由以前的“为老板打工”变为“为自己的企业而奋斗”。这种身份与心态的改变,必然会促使员工小老板们更加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在日常工作中督促自己与别人做对企业有利的事情,同时也会改掉和制止自己和别人对企业利益有害的行为。 2. 构建互信、稳定的管理团队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意味着公司大股东对激励对象工作能力的认可,同时也等同于大股东向激励对象表达了愿与其长期合作的心愿。在一份长期的信任与合同之下,有助于整个经理人团队的稳定,从而为企业进行并实现长期战略性的发展计划提供了良好的团队支持。 3. 吸引优秀的外部人才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不仅有助于内部员工对公司大股东的认可,也同时有助于提高外部人才对公司的认可。对于一些以事业为归宿的外部高级人才来说,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相当于为其提供了一个经营并开拓自己的事业的良好平台,从而增进了外部人才进入公司的欲望。而外部人才的试图进入,也会促使公司现有员工积极的表现,以保持现在的职位所带来的不菲收益。 4. 降低企业成本支出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相当于在支付员工已有的薪酬这笔“固定工资”之外,公司又向员工提供了一笔价值不菲的“奖金”。而授予员工股权及其分红,将会较大程度上取代原固定薪酬在员工心目中的地位。从而当公司某时因面临市场压力,需要对员工进行减薪以共济时艰时,能够较好的得到员工的理解与支持,从而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1] 该目标一般为:达到一定的经营业绩,或成功开发某项技术或公司成功上市等。 [2] 为保证激励效力直接体现在公司的业绩及目标中,企业一般会以激励对象所任职公司的股权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物。

我公司是上市公司,现在公司对我们中层管理实行股权激励,请问对我有什么好处,我们该怎么操作。

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能是以下哪些员工

法律分析:(1)最近规定期限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规定期限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规定期限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上市公司具有哪些情形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等。
三、公司上市需要准备什么
公司上市需要准备以下内容1、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具有哪些情形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4. 上市公司具有哪些情形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 、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

5. 上市公司具有哪些情形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 、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哪些情形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6. 为什么中小企业最应该实施股权激励

         为什么中小企业最应该实施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授予公司经营者、雇员股权,使他们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尽职尽责地为公司服务的一种激励制度,主要包括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和高管人员收购等内容。目前,世界优秀公司中绝大多数已采用这种制度,高管人员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股权。经过50多年来在西方国家的实践,股权激励制度取得了巨大成功,被认为是当前解决企业委托—代理利益冲突的最有效手段。
         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的一项长期激励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企业所有者让渡部分股权,利用股权的长期潜在收益激励经营者,促使其与所有者的利益保持最大限度的一致,以保证企业财富的持续增长。经过不断的应用和发展,股权激励的适用对象也逐渐扩大,现已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经营者,在企业管理人员乃至普通员工范围内也有所应用。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喜欢给员工一部分股权,以实现“金手铐”的功能。中小企业要想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会出现以下几个难点:
         首先,股价不好确定。
         因为非上市不能上市流通,这样就难以计算得出一个公允的股票价值,在定价时主观因素影响严重。
         其次,股票缺乏流动性,收益不能及时体现。
         中小企业股票难以自由流通,变现能力极差,一般只能在离职时才能变现。
         再次,财务不够透明,员工缺乏信心。
         中小企业一般不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公司的财务资料缺乏公信力,如年度销售额、利润额、负债额等,都难以令员工尽信。
         第四,员工的股东难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一般来说,即使是小股东,员工的股东权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际上,企业一把手的权威太盛了,小股东的说话权利往往被剥夺。长此以往,没有任何的小股东还会有兴趣在公司大事上说话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很多企业又想出了很多法子来实现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简称ESOP),不少企业效果显著,如华为公司等。
         但是,员工持股计划也有个不好的地方,其在于,这种方式更适合于大型企业,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光是一系列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就让其不胜其烦,再加上大股东一般不想放弃控制权,也不想让太多的员工对一些商业机密事情指手划脚,其出让的股份数额较小,效果并不显著,甚至会出现负效果,即员工离职时会发生股权纠纷。
          其实,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有一种更方便、更适合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方式,即“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即是为了激励员工(同时也有“金手铐”作用)而授予或售卖股权给员工的一种方式。得到这种“虚拟股票”的员工,可以享受股东的一系列待遇,但却不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拥有虚拟股票的员工,在企业时,可以享受股票分红所带来的收益,也能利用股东身份为企业的发展作出决策;离开企业时,股票由公司回购,可以享受股票升值带来的收益。
         “虚拟股票”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其拥有者的权利义务与现实意义上的.股东相同;另一种是,股票只是一种分红凭证,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的股东权利。前者更具有积极意义,但后者的操作更为简单,容易被中小企业所接受。
         既然是“虚拟”,那就是说,这个股权激励其实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股权变更,但在企业内部,这个股权是得到承认的。那么,无论从企业角度,还是从员工角度,都是可以接受的。“虚拟股票”有着以下好处:
          一、激励成本相对较低 
         因为不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用设立职工持股委员会,也没有相应法律的限制,对于正式的“职工持股计划”来说,其成本较低。
          二、促进企业决策民主化 
         虽然“虚拟股票”并不是实质上的股票,但企业内部是承认这种股票的权利的。公司也应照常召开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策。在决策上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可以很好地解决中小企业以往一把手拍脑袋作决定的坏习惯,企业运营风险也能得到适度降低。与此同时,由于决定是由股东们共同作出的,而这些股东又大都是企业的骨干员工,因此,企业员工对将决策付诸实施的积极性也将会大增。
          三、有效激励员工 
         “虚拟股票”激励的实施方式之一就是股票期权,只要企业发展得好,股价定必上升,员工即可享受股票升值带来的收益;企业盈利增加,员工分红也定必能增加。为了实现企业收益增加从而使自己收入增加这一目标,企业员工就会努力工作以促进企业的成长。这样一来,股票及股票期权的这个“金手铐”功能也就能得以实施,对于员工的激励作用是无可比拟的。
          四、增强员工主人翁精神 
         很多企业喜欢在企业内部强调他们的企业文化:“某某公司是我的!”,以此来增强员工的主人翁精神。但是,这种说法在很多时候不具有太强的说服力。如果实施了员工持股,员工既然是企业的股东,那么,“企业是我的”这种企业文化也就顺理成章了。

7. 上市公司具有哪些情形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法定情形为:1、该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具有哪些情形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8. 公司在非上市公司可以享受股权激励吗

非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权激励。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需要解决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效用最大化的问题,而股权激励机制恰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机制。【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