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2024-05-14

1. 营口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一、营口维修基金缴纳标准《营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第七条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动迁安置房等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类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上一年度营口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所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新标准自公布实施之日起以前所建住宅及住宅区规划内非住宅类房屋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新标准交存。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多层住宅按售房款的30%,高层住宅按售房款的4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按售房款的60%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40%作为售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20%作为危房改造资金。
(四)业主交存及售房单位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营口市物业管理处统一管理。第九条非住宅区规划内平房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条房屋买卖、赠予、继承等办理更名时,营口市物业管理处对其所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进行审核:对未过期的予以认证,逾期按房屋建筑面积40元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一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30元续交。第十二条临街单体商业网点、写字楼等排水与住宅区排水系统共用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依实际情况按购房款(或评估价)0.3%~0.6%交存。
二、住宅公用部分维修费用怎么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三、怎样使用维修基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审核同意后报营口市物业管理处。
(二)营口市物业管理处受理、审核使用建议的项目预算,并派专业人员现场勘察核定,核准后按公示、逐级审批程序报批。
(三)使用方案批准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
(四)营口市物业管理处对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监督。

营口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2. 营口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动迁安置房等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类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上一年度营口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所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
法律依据:《营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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