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积金购房政策是什么

2024-05-16

1. 海南公积金购房政策是什么

自2021年6月10日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存贷挂钩”管理机制,保持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总体稳定,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到低息贷款优惠政策。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海南公积金购房政策是什么

2. 海南公积金购房政策

自2021年6月10日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存贷挂钩”管理机制,保持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总体稳定,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到低息贷款优惠政策。
一、天津市公积金最低标准
天津市公积金的最低标准是:2018年5月1日起天津市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15%调整为12%,具体的办理方法为,首先单位缴存4月份住房源公积金后,然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为单位调整百5月和6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后职工缴存基数保持不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
二、公积金贷款买房条件有哪些
1、具有某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2、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3、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有些城市则规定不得少于12个月。4、在某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商住两用房)并具备有关手续、文件和已交付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6、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新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内地买房吗
新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内地买房,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异地贷款流程:1、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2、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3、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和婚姻证明;3、未婚人员未婚证明;4、单身的需提供单位婚姻证明;5、农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6、首付款单据;7、申请人有效身份证;8、配偶身份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3. 海南公积金购房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自2021年6月10日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存贷挂钩”管理机制,保持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总体稳定,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到低息贷款优惠政策。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海南公积金购房政策是什么

4. 海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法律分析: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标准上,明确省内外接续缴存职工的适用贷款额度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5. 海南公积金购房政策

法律分析:自2021年6月10日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存贷挂钩”管理机制,保持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总体稳定,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到低息贷款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海南公积金购房政策

6. 海南公积金新政

法律分析:推出“存贷挂钩”,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各类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采取多种措施、租购并举、分类施策实施保障。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7. 海南公积金购房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自2021年6月10日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存贷挂钩”管理机制,保持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总体稳定,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到低息贷款优惠政策。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海南公积金购房政策是什么?

8. 海南省公积金管理局出新规

开展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业务 还款连续逾期6期不得办理。海南省内的建行、工行、中行、交行、光大、省农信社、海南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及兴业银行等10家银行, 已经具备商贷约提业务办理条件,将作为第一批经办商贷约提业务银行。
6月28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介绍称,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是指尚未结清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含“住房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每月计划还款额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主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用于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海南省购、建自住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均可申请办理商贷约提业务。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限于办理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商贷约提业务。
根据规定,商贷约提按月划款,划款日为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以及与银行结算故障等则顺延;商贷约提资金默认统一转入贷款银行提供的主借款人还款银行卡账户,无主借款人还款账户的转入签约人本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每月合计划款金额不超过银行提供的当月计划还款金额。
根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商贷约提业务;已办理商贷约提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约定提取。一是职工家庭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该笔贷款非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的;二是职工已被列入黑名单或正在被列入黑名单的;三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已销户的;四是商业贷款已结清或贷款到期的;五是商业贷款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的;六是存在其他不符合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还贷本息提取条件的情况。
《通知》称,海南省内的建行、工行、中行、交行、光大、省农信社、海南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及兴业银行等10家银行, 已经具备商贷约提业务办理条件,将作为第一批经办商贷约提业务银行。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开展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商贷提取业务流程,方便缴存职工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现就开展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定义
   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以下简称“商贷约提”),是指尚未结清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含“住房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每月计划还款额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主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用于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二、开展业务商业银行
    海南省内的建行、工行、中行、交行、光大、省农信社、海南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及兴业银行等10家银行, 已经具备商贷约提业务办理条件,将作为第一批经办商贷约提业务银行。上述10家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符合还贷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办理商贷约提业务。其他银行后续具备商贷约提业务办理条件的,也可按本通知要求,逐步开展商贷约提业务。
    三、办理条件及对象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省购、建自住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均可申请办理商贷约提业务。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限于办理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商贷约提业务。
    四、办理材料及渠道
商贷约提业务可通过海南住房公积金APP、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及柜面三个渠道申请办理,办理时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联网核查到房产、商业贷款及婚姻等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若联网无法获取信息或获取信息不全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办理条件的,需提取申请人配合提供相关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借款合同及结婚证等材料给予核实。
    五、办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向省内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大厅或通过APP、网上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二)经办人员审核职工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有效的,一级审批办结;
   (三)审核通过的商贷约提业务,于次月起生效,至贷款结清之月或贷款到期之月终止。
    六、划款规定
   (一)商贷约提按月划款,划款日为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以及与银行结算故障等则顺延。
   (二)商贷约提资金默认统一转入贷款银行提供的主借款人还款银行卡账户,无主借款人还款账户的转入签约人本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三)每月合计划款金额不超过银行提供的当月计划还款金额(不含罚息、逾期未还本息以及提前结清本息等)。一笔商贷约提有多名签约职工的按签约时间顺序依次划款,依序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款至主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保留10元余额。
   (四)因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导致无法划款或不足额划款的,此后不再补转。
   (五)因职工账户异常导致划款入账失败的,可在次月合计补转,但次月余额不足无法足额划转的,不再补转。
    七、限制性办理条件
    商贷约提业务申请仅适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允许的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若职工将非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申请商贷约提业务将列入住房公积金惩戒黑名单。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商贷约提业务;已办理商贷约提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约定提取。
  (一)职工家庭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该笔贷款非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的;
  (二)职工已被列入黑名单或正在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已销户的;
  (四)商业贷款已结清或贷款到期的;
  (五)商业贷款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的;
  (六)存在其他不符合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还贷本息提取条件的情况。
    八、职工申请办理商贷约提当年,已提取金额与已约提金额合计数未超过职工当年计划还款本息的,可办理差额提取业务。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商贷约提业务是服务缴存职工的便利举措,不承担商业贷款借款人的还贷义务。借款人应负责确保商贷还款账户资金余额满足偿还贷款本息要求,以避免出现因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或划款延时等原因造成贷款逾期归还的损失。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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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管委会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业务解读 
    一、为何推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商贷约提业务?
    答:一直以来,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每年一提,年年提交材料申请。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创新偿还住房商贷提取业务模式,将年年申请改成只需申请一次,系统按月约定划款至主借款人还款账户,直至贷款结清或贷款到期,更加方便了缴存职工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 
    二、商贷约提提取业务有哪些方便的地方?
    答: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业务申请不受地点限制,本省任一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均可申请办理,APP和网厅也可申请办理;二是只需一次申请,按月划款,直至贷款结清或贷款到期都有效,无需再年年申请;三是约提资金按月统一转至主借款人还款银行卡账户,还款更加方便。
    三、哪些职工可以办理?
    答: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省购、建自住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均可申请办理商贷约提业务。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限于办理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商贷约提业务。
具体来说,要同时满足以下两点:一是职工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本笔商贷属组合贷款的除外);二是缴存职工须为本套房产的产权人和借款人,以及其配偶。 
    四、办理商贷约提需要什么材料?
    答:原则上联网获取的房产、商业贷款及婚姻关系等信息可以判定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不再要求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结婚证等纸质材料,实行零材料办理。无法联网查实的,需申请职工配合提供上述纸质材料。 
    五、本年已偿还贷款本息,是否可以一次性提取已偿还本息后再办理商贷约提?
    答:可以,比如职工已偿还今年6个月贷款本息,6月份办理时可先提取今年已偿还部分本息再办理商贷约提业务。 
    六、如何理解约提资金转账至主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
    答:比如张三是住房商贷的主借款人,则该笔贷款下所有办理了商贷约提业务的职工的公积金,将按计划还款额依次转至张三在贷款银行的银行卡还款账户。特殊情况下未使用主借款人还款账户还款或主借款人还款账户校验异常的,则转账至签约人本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七、主借款人是否需要先办理?
    答:不限制,先签约的为第1顺序协议人,后签约的为第2顺序协议人,根据签约顺序依次划款。
    八、如何理解协议下多名协议人,按签约顺序依次划款?
    答:如张三为主借款人且为第1顺序人,李四为第2顺序人,5月计划还款2000元,在张三公积金足额的情况下,则从张三公积金账户提取2000元转至张三还款银行卡;若张三公积金不足额,则差额部分才从李四公积金账户提取至张三还款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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