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建筑公司章程范本,建筑公司章程范本精选

2024-05-13

1. 2019年建筑公司章程范本,建筑公司章程范本精选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南京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南京市建邺区90号2幢2单元202室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钢材、建材、机械设备销售。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9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证件号码  认缴情况(万元)  实际缴付(万元)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马亮    526  货币  
   
 26
  500  2004年7月8日
  3月11日  货币
  货币    林勇    167.5  货币  32.5
  
   
 135  2004年7月8日
  3月11日  货币
  货币    华瑞    206.5  货币  
   
 6.5
  200  2004年7月8日
  3月11日  货币
  货币    合并    900    900        其中货币865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设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6年3月10日

2019年建筑公司章程范本,建筑公司章程范本精选

2. 建筑业企业章程范本谁有的,给提供一下啊!!万分感谢!

集体企业章程范本
 
**市**建筑工程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适应改革开放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名称为:**市**建筑工程公司。公司住所设在:**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济性质是集体所有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信守合同,圆满服务。
第五条 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总方针,贯彻执行国家计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工商、税务、财政、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六条  实行经理负责制。设立经理一名,副经理一至三名,经理由上级行政机关委任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在公司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公司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在经理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经理指定一名副经理代行其职权。
第七条  经理享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条例》规定的全部权限。同时,必须履行条例规定的全部职责。
第八条 公司建立以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在经理领导下,设立下列管理、生产和分支机构:
1、管理机构:经理办公室、技术科、质量安全科、财务科、预决算科、材料运输科。
2、生产机构:第一、二、三工程处,钢筋、木工、机修车间、生产基地。
3、分支机构:**工程处,建筑器材门市部。
上述各机构各负其责,各部门领导对经理负责。
第九条 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经理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公司工会委员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对企业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合化建议,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具有以下民主权利:
1、听取和审议经理关于公司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建基建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否决公司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公司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依法决定选举或罢免经理,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以主人翁从事劳动,遵纪守法,恪守《全国职工守则》和职业道德,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为**市属三级房屋建筑安装企业,要通过市场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努力创造条件晋升为二级房屋建筑企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主营:三级房屋建筑工程和水电空调安装工程。
兼营:钢筋、木材的加工,建筑机械维修。通过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各项法规条例,做到以质取胜,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到“重合同、守信用”。
第十七条 为了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鼓励先进。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符合其奖励条件的职工给予奖励。
为了严肃纪律,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按其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企业资产 利润分配 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及自有流动资金来源于公司历年积累。
第十九条  实行集体所有制财务管理制度正确,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维护企业财产安全,开展经济核算,增收节支,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年终盈利按照建设银行的规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具体如下:
1、提取流动资金按30%。
2、提取公积金按30%。
3、提取劳动分红35%。
4、提取经理基金5%。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以集体所有制固定为主的用工形式,公司实行计时和计件两种工资制度。即施工员及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等级工资以月或日计算。其他生产工人,按照国家规定建筑施工定额工资以完成工作量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活动,由企业及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债权债务,并出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或清理债权债务完结证明,在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经理扩大会议讨论制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全体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有关事项如与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相抵触,以《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五条 本章程如有不尽事宜或者由于公司情况变化,需要修改补充的,按第二十三条进行修改补充。
 
企业主管部门:(盖章)
 
 
**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X年XX月XX日

3. 建筑工程公司章程

 建筑工程公司章程范本
                         建筑工程公司章程是什么呢?要怎么写建筑工程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三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 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 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 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03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

建筑工程公司章程

4. 建筑公司章程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孙克述、潘治国、苏维康、晏合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发耳镇永安路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园林绿化、土石方拆迁爆破工程承包;房屋拆迁代理、水利建筑、桩基础工程。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万元整 。
         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实缴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 实缴额 比例 孙克述 413026197402151210 货币 180万元 180万元 30% 潘治国 520203197111070217 货币 180万元 180万元 30% 苏维康 520221199011254539 货币 180万元 180万元 30% 晏合要 52020119721225563X 货币 60万元 60万元 10%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
          第六章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 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 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一级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出资方委派或推荐产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息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
         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签署本管理制度;
         (十一) 代表公司签署本管理制度;
         (十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
         处置权,但这类裁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冻死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
         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2月底前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犯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 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队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股东代表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
        ;

5. 工程公司章程

 工程公司章程范本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章程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章程是书面写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那么相关的章程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工程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建设者提供科学严谨的监理、优质的服务,确保投资者的建设项目投资省、进度快、质量好。同时,通过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资源,使其为股东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收。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xx省xx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x大道1号;
    通讯地址xx省xx市x大道1号;
    邮政编码xxxxx。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场所xx省xx院内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为主业。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50万元。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
    货币4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80%;
    实物折价1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
    土地使用权折旧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已由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评估验证。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xx省xx局;
    xx省xx局。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分配红利;
    (2)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3)股东会上的表决;
    (4)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6)被推选担任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8)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3)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2)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3)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
    方式出资额股东签名
    1xx省xx局实物折价10万元
    2xx省xx局货币40万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增加投资;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签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末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定期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年初举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2)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一名董事长,两名付董事长、四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和三总师;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委派会计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12)拟订公司兼职董事津贴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长指派一名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对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2)检查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维护股东权益。
    (3)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责成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按月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议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二十日以前备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四十六条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宜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总经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资金和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四条公司领导在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领导在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工程公司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万元)
    出资期限
    合计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资期限合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_______人,执行董事为___________,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__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东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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