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4-05-16

1.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房改要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通过转换机制,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住户通过商品交换(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而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投资建房的原则。在保持现有建房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逐步改变由政府和单位把居民住房包下来的制度,适当增加个人在住房建设投资中的比重,建立政府、单位、个人三结合筹资建房的新机制。
  (二)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形成一个逐步提高租金,推动职工买房、加快资金回收、促进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逐步改变现有资金分配体制,把住房资金从作为积累形式的计划分配变为消费形式的商品交换分配,使目前实际用于职工建房、修房的大量暗贴转化为明贴,并逐步纳入职工工资;将现行的住房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体制转化为住房作为商品生产投资的指导性计划管理体制;在理顺目前围绕住房所发生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建立住房基金,逐步形成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开放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新的住房制度和运行机制。
  (四)坚持在统一政策下的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分步渐进的原则。既要在房改的目标、基本政策上同国家和省保持一致,又要使房改的具体内容、措施和步骤切合我市实际。要从现实经济状况出发,充分考虑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采取循环渐进的办法逐步实施。三、奋斗目标
  (一)近期目标。“八五”期间,以改变公房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公房租金标准在房改起步阶段按实际支出的维修费一项计租,“八五”末期,要力争达到三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租金水平,实现“以租养房”。在保持原有建房资金渠道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公积金、分房缴定金、买房给优惠,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建立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加快住房建设。“八五”期间,要建房800万平方米,重点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住房问题,使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60~70%。
  (二)中期目标。2000年,公房租金标准应达到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初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九五”期间,要建房900万平方米,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拥挤户住房问题,使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80%。发育房地产市场,建立和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
  (三)长期目标。公房租金标准要达到八项因素(上述五项因素基础上增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的商品租金水平,使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形成房地产市场,完善住房融资体系,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四、主要内容
  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公积金,提租发补贴,分房缴定金,买房给优惠。”
  (一)建立公积金
  公积金是一种通过义务性长期储蓄积累,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扩大住宅建设资金的融通,加速住宅建设发展的社会保障机制。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按月缴存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按月提供占职工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离退休职工、计划外临时工、在宁的外籍和外方工作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缴存公积金。
  职工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时,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存公积金。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缴存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提供的公积金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市房改信贷部(以下简称建行市房改信贷部),比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1992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存率分别定为职工月工资的5%,以后随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收入的变化,分别进行调整,予以公布。
  公积金中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在公有住房的折旧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国营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定、集体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部分,在提取的自营住房折旧费和住房基金中列支。
  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购买、自建自住住房,或进行私房翻建和大修。职工离退休或死亡,所结余的公积金本息还给职工或依法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工作调动或调离本市的,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转至调入单位该职工名下继续存储。职工出国定居,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属个人缴存的部分,归还职工本人;属单位提供的部分,留作单位的住房基金。
  各单位原则上可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名下结余的公积金进行住宅建设;原有各种渠道用于建造职工住房的资金,仍不能减少。
  在征收职工个人收入调节税时,可扣除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数额;职工提取的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继承和受遗赠的公积金本息,受益人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提租发补贴
  改革现行低租金制度,将公房租金逐步提高到商品租金,是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商品化的一项长期目标。
  在房改起步阶段,按照“横向统一、纵向微调、提租补贴”的原则,我市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系统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一律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0.30元。每处住房的实际租金,按市政府宁政发〔1992〕55号《南京市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标准》评定。
  对多占住房的,要加收租金。具体办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对租住提租公房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分别按其工资或月离退休费的2.5%一次核定金额,按月随工资发给住房补贴。原来部分职工享受的租住公房补贴相应取消。
  对居住集体宿舍和私房的职工,暂不发住房补贴。租住私房职工,过去已发给住房补贴的,全市不作统一规定。
  租住提租公房职工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时,住房补贴也随之停发。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发给。
  提租后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房维修、管理。
  发放的住房补贴,企业随工资渠道列入成本;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一处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一次核定,全额免缴。
  1937年7月7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或已故退休老工人的配偶,一处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5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减免。
  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优抚户,提租后,新增租金酌情全额免缴或限额减免。
  (三)分房缴定金
  分房缴定金,是推进住房有偿分配,建立住房需求自我约束机制,筹集住宅建设资金,加快住宅建设,增加住房供给的一项措施。
  凡分配的公有新旧住房,住房必须按规定缴纳定金后才能获得住房使用权,并按月缴纳房租。1992年缴存定金的标准定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50元,今后随物价指数的变动进行调整。住房缴存的定金归缴存人所有,享有低息,不计复利,5年后一次还本付息。
  定金由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建设。
  (四)买房给优惠
  出售公有住房,筹集建设资金,是缓解住房矛盾,实现住房资金良性循环,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解决住房问题新机制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实行先售后租、租售并举的原则。要优先安排房源出售(或出租)给住房困难户,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科技人员、知识分子、一线职工。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且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均可向本单位申请购买(除列入不予出售的范围外)新建的(含腾空的)或现已租住的成套公有住房。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以标准价为基价;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计价。在房改起步阶段,新房暂以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为基价;旧房以重置价(上一年度竣工的同类新建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乘以成新折扣为基价,两者都按住房所在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增减后计价。
  职工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房,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次。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的,可减收房价的20%。也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款的30%,在此基础上每多付10%,减收房价2.5%,剩余部分可向建行市房改信贷部申请低息贷款,由购房人按月还本付息。还款年限新房15年以内,旧房10年以内。贷款利率根据还款期限长短确定。
  职工以优惠价格购买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原产权单位为共有产权者。购买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和合法继承权,但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或改变用途。购房人付清全部房款并住满5年后可以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收入,购房人只能分得原购房款所占平均综合造价比例的部分,剩余的部分归原产权单位所有,列入住房基金。
  产权单位以优惠价格出售新房,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免征营业税;旧房暂免征营业税。售房筹集的住房基金,暂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购房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一次性契税。
  企业以优惠价格出售公房,对尚存的产权,可继续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 购买南京市房改房政策有哪些内容

目前,我国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上市交易。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2)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说明: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单位购买。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
一、购买房改房注意事项
1、弄清“房改房”产权“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消费者往往要面对情况多样且资讯不太明朗的“个体”,在实施交易之前,弄清房改房“产权”是房屋买卖的“必修课”。通过了解,二手房市场上的“房改房”无外乎两种: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形成这两种“房改房”的原因,要追溯至当年的房改政策,当年职工参加房改购买房屋时,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三种选择,这三种价格出示的手续是有区别的,在购买“房改房”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当年按市场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随时上市交易;按成本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但一般5年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交易前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具体按照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来确定。1998年以前,许多职工都是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相关规定,以标准价购得的“房改房”上市时,应先补足标准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价。消费者在购买这种二手“房改房”时,要确认该房屋是否已按照成本价补足差价。据了解,并非所有“房改房”都可以上市交易,比如军队、保密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房改房”,不可以随便出售。
2、看看房子有无“前科”和二手商品房买卖一样,消费者同样要弄清“房改房”的即时信息,并对房屋所有人的情况有大致的了解。“房改房”的真实“年龄”究竟有多大,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据专家介绍,“房改房”不像商品房那样,在土地证上标示出土地明确的使用年限,只有在上市成交变成私房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会按照补交出让金的时间开始计算70年产权,但并不意味着“房改房”就成了新房子。这样来看,从产权证上看不出“房改房”的真实“年龄”,如果此套房屋几易其手,房屋的实际“年龄”不就无从查起了吗?事实并非如此,消费者可以根据房产证和户主的相关证件,到房管局交易大厅查询该房屋的档案,这样可以确定“房改房”的实际“年龄”。
同时,在房管局交易大厅我们还可以查询到“房改房”的即时信息以及户主所享有的优惠政策。通过查询,消费者可以了解到此套“房改房”是否存在被查封和抵押的情况,并能够查询到户主个人或与他人以共有的形式,实际拥有几套“房改房”的信息。如若房屋存在查封或抵押,户主个人或与他人以共有的形式拥有一套以上“房改房”,则此套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据了解,影响“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还有一个问题也很关键,那就是户主享有房改政策是否超标的问题,按国家规定,初级职称享受80㎡、中级职称100㎡、高级职称120㎡的房改政策,因此房屋在上市交易时还应按成本价补足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