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市场的经营历史

2024-05-15

1.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市场的经营历史

新申请人须:  1. 证明公司在紧接递交上市申请前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若符合下列情况,上述的要求可减至12个月:(a) 首次上市文件中的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期 内的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会计师报告中所载对上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总资产不少于5 亿港元或上市时厘定的市值最少达5亿港元;(b) 上市时由公众持有的公司市值最 少要达1亿5千万港元,由最少300名公众股东持有,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 名股东分别合共持有不超过由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c) 股份的首次公开招股价不少于1港元;附注: 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2. 一直积极发展一主营业务;3.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4.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5.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若新申请人符合上述项目(1)(a)至(c),则该等会计师报告须涵盖的期间应为活跃业务纪录开始起计至少12个月。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市场的经营历史

2.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市场的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最低公众持股量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要求:1. 对于市值不超过港币4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0,000元;2. 对于市值超过港币4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以下较高者 : i)由公众持有的证券的市值相等于10亿港元(在上市时决定)的百分比或 ii)20%;3.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如新申请人能符合12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要求,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300人。

3.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一、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一)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 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 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四) 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五) 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二、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 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等;上市保荐人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二)公司设立批准文件;(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制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四) 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五) 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六)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三、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审批程序(一)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3个月前,保荐人须代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一)至(三)项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同时抄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有关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申请有异议,可自收到公司申请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通知证监会。(二) 证监会就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会商国家经贸委。(三) 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函告公司,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不同意受理的,说明理由。(四)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四)至(八)项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申请文件齐备,经审核合规,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间外经贸部、外汇局和财政部(如涉及国有股权)等部门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公司方可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四、 上市后监管事宜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后,证监会将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及与香港证监会签署的补充条款的要求进行监管。五、 其他有关事宜(一) 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创业板上市保荐人方可担任境内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如保荐人有违规行为或其他不适当行为,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受理该保荐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请。(二) 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在境内外中介机构确定后,将有关机构名单报证监会备案;(三) 公司须在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证监会备案。(四) 公司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4.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市场的与海外二板市场比较

1999年11月15日诞生的香港创业板市场与其他海外二板市场相比,无疑还是一个襁褓中的新生儿,对它的一切描述与评价更多地是从制度、规则、外部环境等方面来进行的,有关实践内容的比较则要留待日后由时间来完成。  作为二板市场的一员,创业板市场与其他海外二板市场在市场定位上都是一致的,即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提供上市融资的便利,以促进科技产业的扩张与发展;同时,也为投资于这些高风险、高收益企业的风险资本提供一条正常的退出通道,提高这类资本在市场上的流动性。与主板市场比较,创业板市场和其他海外二板市场都具有上市标准相对较低、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记录及盈利状况要求宽松、风险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而严格、公众持股量底线较低、股东出售股权年限限制相对较长、电子化交易水平较高等特点。虽然二板市场的身份决定了创业板市场在大的原则规定与制度安排方面不会与其他海外二板市场有太大的差异,但作为后来者,又必然在一些细节上有其自身的特点,体现出该市场独有的历史征。首先,在市场使命方面,除了前述的与其他海外二板市场的共性外,创建创业板市场时逢东亚金融危机对香港经济与金融发展产生巨大冲击,其产业结构包括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结构的不合理性与泡沫性充分暴露,因此,在此背景下建立的创业板市场,还肩负了通过促进区内高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的发展,带动整个香港经济结构的调整,改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结构的特殊任务。其次,与欧美主要二板市场单独组建与运作的方式相区别,香港创业板市场是香港联交所在主板市场以外建立的一个平行的独立市场,两个市场均由香港联交所负责经营运作,因此,在借鉴主板市场运作经验与管理理念、利用联交所后勤资源方面有着更多的便利条件,这有助于创业板市场缩短弥补与其他海外二板市场发展差距的时间。在这一点上,香港与新加坡有许多共同之处,这与它们地理范围狭小、金融市场相对统一、金融交易相对集中的内外条件是分不开的。再次,作为后起的国际金融中心,香港金融市场的发展始终得益于政策上的优惠与制度上的宽松。同样,作为二板市场 “舰队”的新成员,创业板市场的巩固与扩展,也必然仍要依赖于政策、制度因素的支持。政策与制度因素在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突出作用,现在是,将来也会是香港创业板市场 有别于欧美二板市场的一个明显特征。在这方面,香港与新加坡也有相似之处。最后,虽然在服务对象上,二板市场均以高成长性中小型企业为百标,但具体到对上市公司类别的侧重上,创业极市场与欧美二板市场甚至包括新加坡二板市场都有所不同。由于长期以来香港经济以金融、地产及其他服务业占主导,缺乏成长性好的实质工业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因此,创业板市场在选择上市公司时,定位于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司,以期借力促进本港经济的调整与发展;而其他二板市场则主要以在本土注册的公可为主。创业板市场服务对象的相对开放,既是本地经济结构不合理而不得不为之的举措,同时也是主动适应周边区域特别是内地企业融资需要的结果。由此也可以看出,“中国因素”在香港经济、金融的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影响力。此外,根据《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建议设立新兴公司新市场的咨询文件》(香港联交所发布的有关资料,香港创业板市场在市场规定与操作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区别)。相关资料显示,与亚洲地区其他二板市场相比,香港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实缴股本的要求相对较高,对有关披露的持续规定较为严格,对股东出售股权的限制期限也较长,但对公众人士持股比例要求较低,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记录和盈利要求相对不高。因此,该市场总的来说是一个管理严格而又 兼具灵活性的市场,这与市场的高风险性及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背景相符合。

5.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市场的首次上市费

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百万港元) 首次上市费 (港元)不超过100 100,000不超过1,000 150,000超过1,000 200,000  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035%。另外, 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025%。详情请参阅 《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市场的首次上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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