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项不是非标债权资产的特征之一

2024-05-15

1. 以下哪项不是非标债权资产的特征之一

非标准化债权的特点是:    1、每一笔债权与其基础法律关系相对应。    2、具有个性化。    3、难以在市场中以标准化证券的方式实施交易。  【摘要】
以下哪项不是非标债权资产的特征之一【提问】
非标准化债权的特点是:    1、每一笔债权与其基础法律关系相对应。    2、具有个性化。    3、难以在市场中以标准化证券的方式实施交易。  【回答】
不是非标债权资产的特征之一选D【回答】
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通俗的说就是指没有在银行间的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主要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等资产。【回答】

以下哪项不是非标债权资产的特征之一

2. 什么债权?债权包括哪些分类(产生依据)?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产生原因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3. 非标债权类资产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法律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非标债权类资产包括什么

4. 标的资产的标的资产可能是指:

1、金融术语——标的资产 (金融):金融中的标的资产,有时也称“标的物”是指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资产,可以是实物商品(如原油、小麦、铜等)、金融资产(如外汇、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利率、汇率或各种综合价格指数等。2、合同术语——标的资产 (合同):合同中的“标的物”有时也叫“标的资产”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涉及交易范围的资产或是司法案件中涉及纠纷的需要明确的财产。如:企业在签定销售合同时,某项产品已完工入库,这可以说明“合同存在标的资产”;假如在签定合同时,这项产品还没有完工,就说明“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

5. 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之标的的选择权的归属

标的有多项而 债务人 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原则上选择权归属于债务人。将选择权赋予债务人,有利于债务人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最适宜 债务 履行的选择,能够更大程度地确保交易实现。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即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三种例外。 《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之标的的选择权的归属

6. 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之标的的选择权的归属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原则上选择权归属于债务人。将选择权赋予债务人,有利于债务人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最适宜债务履行的选择,能够更大程度地确保交易实现。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即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三种例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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