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担保是否有效

2024-04-29

1. 合伙人的担保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 》第31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那么,合伙组织执行人在全体合伙人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作主张提供的担保是否对内、对外都无效呢? 《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该法第69条同时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这二个法律条文,实质上明确规定了合伙执行人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担保的内、外效力区别。只要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执行人的擅自担保行为对外仍然有效,其他合伙人亦应为此对外 承担法律责任 。但该担保行为在合伙人内部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认定无效,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执行人予以赔偿。 既然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他合伙人就应按一定程序对担保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同时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 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与以个人身份直接提供担保不同,合伙人只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责任。

合伙人的担保是否有效

2. 合伙人可以为他人担保吗

合伙人擅自为他人担保如果是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担保的,合伙企业不需要负责还款;如果是以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担保,并且他人是善意第三人的,则合伙企业需要负责还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伙一方要求另一方担保合法嘛

合伙一方要求另一方担保的,另一方可以自行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其担保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合伙一方要求另一方担保合法嘛

4.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担保问题

关于合伙企业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      在实践中遇到合伙企业对外担保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合伙企业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是否需要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如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担保行为是否有效?针对此问题本人根据相关法规和案例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但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同样分别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处理:“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法规表明以下几点:1、对外效力方面:合伙企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进行对外担保,只要被担保方为善意第三人,该担保行为有效,而合伙执行人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担保,就相当于形成一个表见代理;另外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以全部财产清偿,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对内效力方面:如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赔偿。

5. 合伙企业能否成为担保人

合伙企业可以成为担保人,但是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所需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优先合伙人有什么义务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8、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9、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合伙企业是什么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能否成为担保人

6. 合伙企业能否成为担保人

合伙企业可以成为担保人,但是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 以企业名义为合伙人提供担保可否不经所有合伙人同意

不可以。见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五)。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以企业名义为合伙人提供担保可否不经所有合伙人同意

8. 公司法人在合伙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给人做担保,合伙人怎么保证自己的利益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了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大股东私自以公司的名义在外欠了大笔钱没有跟合伙人协议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公司对外负债的债权人不知情的,合伙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种情况,你仍然要承担责任,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大股东追偿。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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