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5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基金,提高大江大河的防洪抗旱能力,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我省对业已开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进行了清理、整顿和规范,报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系会议同意,财政部对我省下达了《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国务院文件和财政部批复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征收标准及征收途径: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客货水运附加、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车辆通行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对属于省统收统支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应提取的3%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提取、划转。各市、地、县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应提取的3%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提取、划转。
  (二)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每人每年交纳2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在皖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每年交纳20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四)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公顷征收7500元(每亩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前缴纳,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五)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阜阳等六个城市,每年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纳入当地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六个城市的财政部门负责划转。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可比照办理,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重点水利工程维护;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各级掌握使用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要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各级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六条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除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免征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外,任何应交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任何地方和部门无权批准减、免、缓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调整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改变征收对象;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地税、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防洪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普及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坚持常抓不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设置的水管单位,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七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长江、淮河和其他跨省的江河、河段、湖泊防洪规划的编制、审批按《防洪法》第十条执行;
  (二)省确定的跨市的重要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跨市的江河、河段、湖泊防洪规划,由有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含不设区的市、区,下同)分别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跨县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国务院规定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七)有防洪任务的镇的防洪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镇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在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质矿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其进行全面调查,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的建设,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其布局和设防高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或者地势低洼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建在行洪滩地的,应当限期搬迁。第九条 沿江圩区、沿淮洼地和淮北平原等易涝易渍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开展洪涝、水渍、干旱、盐碱综合治理。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第十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导流、护岸以及对河道有影响的公路、村镇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保护村镇和农田安全。
  规划治导线按照以下规定拟定:
  (一)长江、淮河和其他跨省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的拟定和批准,按《防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省确定的跨市的重要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跨市的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由有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拟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跨县的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 请问防洪基金怎么缴纳?按多少缴纳?

  防洪基金要交按销售收入不等于利润。外资可按相应投资比例减免。

  首先计提防洪费不是税率,而是征收率,具体标准(各地方有不同规定):
  1、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和房地产企业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2.5‰计收。
  2、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渔等行业企业或单位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5‰计收(对严重亏损的商业企业,在其提供详实的财务数据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后,按收费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局批准,可适当减免)。
  上述1、2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等所有企业。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2‰收取。

请问防洪基金怎么缴纳?按多少缴纳?

4. 水利基金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 ,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设施维护和水毁工程修复;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全国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局性水利工程。(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地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护;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中央和省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解释。

5. 防洪基金的计税额是怎么算的?

防洪基金的计税额是根据行业不同,计征也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以江苏为例,根据《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第六条 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
第七条 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第八条 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中营业收入的1‰征收。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等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
第十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征收定额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扩展资料:
《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防洪保安资金对缴纳单位实行按季征收。由征收机关通过银行办理特约委托收款,也可由缴纳单位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规定的征收机关缴纳。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缴清。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必须每年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征收企业清册,必须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制发的专项收费票据,在向财政主管部门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同时必须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收据第四联、防洪保安资金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委托收款凭证等票据。
参考资料来源:宿迁市政府——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防洪基金的计税额是怎么算的?

6. 防洪基金如何计算

(一)银行(含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或保费收入,按0.6‰计征,其他收入,按1‰计征;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企业,按经营收入的1‰计征;

(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每户每年50元计征;

7.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缴规定

法律分析: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法律依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14个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专员办按月征收,实行直接缴库。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专员办应根据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专员办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16个省份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缴规定

8. 治理淮河流域洪涝 措施

一、防洪减灾是淮河流域基本和长期的问题

淮河流域地处气候过渡带,气象复杂,暴雨洪水经常发生;流域地势西高东低、边缘高中间低,汇流集中,中下游地形极为平缓,排水困难;流域水系紊乱,河道淤塞,湖泊洼地潴蓄顶托,黄河侵淮夺泗的后果难以根本消除;流域有1亿以上人口,1500万公顷耕地处于洪水威胁之下,洪水一旦漫溢溃决或因洪致涝,损失惨重;因所处区位重要,洪水及灾害的影响和冲击也大,人水争地的矛盾不易化解。淮河流域上述洪水生成及成灾的基本条件在下世纪不会有大的改变。

淮河流域目前防御洪水的水平,在干流上游为10年一遇,中游不足40年一遇,下游50年一遇;沂沭泗水系中下游10年~20年一遇;主要支流10年一遇。排涝多不足3年一遇。与社会经济及发展的要求极不相应。

二、完成已有规划的防洪体系建设是最紧迫的任务

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规划,代表了当前人们对淮河流域防洪的认识,近期主要措施见199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共有19个项目。建设任务原定10年左右基本完成,1997年第四次治淮会议确定2005年基本完成。目前的实际投资为计划的1/3,工程量完成不到一半,还需付出很大努力。

完成近期规划任务后,淮河干流将提高防御洪水标准,上游达到10年一遇,中游100年一遇,下游略超过100年一遇;沂沭泗水系中下游防洪标准可达50年一遇;主要支流可防御10年~20年一遇洪水,排涝标准达到3年~5年一遇。使流域防洪有一个基本的依托,这是淮河21世纪防洪减灾首先面对的任务。

三、已有防洪体系的维持问题要解决

淮河的防洪工程多建于五六十年代,有些还是历史上逐步形成的,基础差,质量有隐患,老化失修严重,正常的运营管理也存在困难,如何维持现有防洪体系的简单再生产,可能比提高标准、上新项目还要艰难。

防洪体系,包括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也包括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作为社会公益性的防洪工程,维护补偿主要依靠国家财政,但国家所拨的资金有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比较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研究制订出相应的补偿政策。

四、行蓄洪区要调整

淮河中游现有行蓄洪区18处,蓄洪区4处,内有人口140万,耕地20万公顷,淮河流域经常性受灾的是这部分人口和土地。从运用情况看,多数蓄洪区效果较好,行洪区则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现有行蓄洪区要按照有退有保、有平有留的原则,进一步研究淮河干流行蓄洪区的规划方案及调度运用方案,调整行蓄洪区的安全建设措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除淮河干流之外,沂沭泗水系和淮河支流尚有6处蓄滞洪区,也应结合河道治理的总体方案,在安全建设和运用方式上合理调整。

五、规划防洪标准要提高

正在建设的防洪体系完成后,淮河流域一些防洪保护区的防洪减灾水平与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重要性仍不够适应,防洪标准尚须适当提高,具体的目标可以是:淮河上游20年一遇,中游巩固100年一遇,下游300年一遇;沂沭泗水系中下游50年~100年一遇;重要支流20年~50年一遇;平原的排涝达到5年~10年一遇;同时,改进和完善非工程措施。

六、防洪与水资源问题要统筹考虑

怎样在防洪和水资源利用之间寻求平衡,是21世纪规划和实践中的课题。例如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的运用,如果三湖抬高蓄水位0.5米,蓄水量即可增加近20亿立方米,如再高些,更为可观。但兴利高水位与腾空库容迎汛是一对矛盾,特别是用水高峰的6月和决定当年能否蓄足水的8月中旬以后,敢不敢留水,能不能蓄水,抉择是困难的。解决的办法,除提高调度水平外,结合防洪规划,适当加大一些下游的泄量,是可供选择的一种考虑。这个问题,与水库、河道、塘坝都有关系,有普遍性,如解决得好,对水环境的改善也是有利的。

在淮河流域解决好水资源利用与防洪的统筹协调问题,不仅对本流域有利,如能增加蓄水量实现淮水北调,利用三大湖库容作为南水北调的调蓄基础,对整个东部黄淮海地区,都有重要意义。

七、低洼地区的治理问题要解决

淮河流域有洼地2.5万平方公里,由于人水争地,经常受灾。解决这一问题须有综合措施,除从排水方面考虑如扩大外河干流通道、降低水位、在河口控制防止倒灌,增加抽排能力等外,同时结合水资源的调配,解决关键时段用水。扩大水稻之类亲水作物的种植,在面上滞蓄了涝水,是一种思路。苏北这个问题解决得较好,经验值得重视。

八、湖泊水面与土地的关系要研究

淮河流域湖泊众多,且大多地处平原,底面平缓,水位变化相对较大,经常有大片土地出露后被圈占垦殖,导致湖面衰减。这个问题,当前还有发展,今后如无适当措施,恐怕也难杜绝。目前仅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三大湖圈圩即涉及人口100多万,土地13万公顷。关系这么多人的生计问题,解决是有难度的。

平原湖泊对削减洪峰的作用需要深人研究,对历史上形成的圈圩,如果能以综合手段控制圩堤高程或预留进洪口门,防洪效果可能要好一些。

另外,相对稳定水位可以抑制围湖。结合水资源的跨地区、跨流域调配,使淮河流域湖泊特别是洪泽湖等三大湖蓄水位相对稳定并适应抬高,既可兴利,也能为解决围湖问题创造边界条件。

九、超标准洪水的防护问题要提上日程

淮北平原南有淮河,北有黄河,中间有洪汝、沙颍、涡、奎睢河,腹背、左右都有洪水威胁,一旦有超过当时防御水平的洪水发生,损失巨大。1968的淮河上游洪水和1975年洪汝、沙颍河上游洪水就是教训。里下河地区头上有洪泽湖,沂沭泗洪水势头凶猛,遇超标准洪水,将会产生严重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过去也不能说没有考虑。70年代后期、80年代中期针对黄河、淮河等有过特大洪水防御方案,但仅限于调度,保护区内应有何对策,是下个世纪应该研究解决的。

可以分别不同的风险(既考虑洪水,也考虑损失风险)划出区域,针对不同的区域作出规划,从提高风险意识,落实洪水安排,提出对各类设施的要求,设置预警系统,准备应急方案,到紧急状态时的动员,应有预案并在平时就有措施和工作。

十、淮河与洪泽湖分离问题不宜匆忙结论

洪泽湖的当前形态,与历史上为保漕运,利用淮水“蓄清刷黄”有很大关系。洪泽湖成为淮河中游侵蚀基面后,对中游河道演变产生影响。由于灌溉效益巨大,兴利与防洪有一定矛盾,特别是中小洪水时,中游河道宣泄不畅。因此不同时期有多方人士认为根本解决中游问题关键在于“河湖分家”。其实这一问题不是那么简单,河湖分离究竟能有多少效益,赞同者往往只有宏观论说,未见定量描述,但影响所及,有时引起对其他方案的争议,有必要做些工作,拿出定量的数据,使这个问题得以判断。

十一、水管理要以流域管理为主导

流域管理在水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国内外的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对于大的江河和跨省水事的管理,方向有两个:一是维持现在中央水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进行管理的体制,但要划清流域与区域管理的事权;二是组成有关管理主体(如中央有关部委、地方有关政府及部门)参加的委员会,在协商的基础上决策,分级分部门执行。两个方向也可以交叉、过渡,比如大江河的流域机构也可以是中央有关部门的共同派出机构(当然,应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无论是哪种模式,流域管理在定位上应该代表上一级的水管理。要注意的是,省级以下也有流域管理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由有关利益方面派出代表组成委员会,在上级行政管理的指导下,各方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决策,分地区、分部门、分级加以执行,可能是下世纪水管理,包括防洪减灾管理比较有利的选择。

十二、注意洪水风险和灾害的管理

下个世纪在淮河流域,工程措施仍将是防洪减灾的基础,但洪水风险及灾害的管理应当引起更多的注意。

在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中应当结合洪水及其灾害风险管理,不仅将防洪视为单方面的保障,也要看到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结构、方式应与洪水及灾害风险相适应;视对象和条件不同,要解决“不能淹”的问题,也要研究“怎么淹”的问题;不但关注防洪减灾与社会、经济的关系,还要注意其与环境、生态’的关系;不但有政府参与,还要扩大公众和社会的参与。这些问题从观念、方法、组织方式、法律制度到具体的实现手段,都需要深入探讨,加以改进。 

参考资料:http://www.hwcc.com.cn/nsbd/NewsDisplay.asp?Id=5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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