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文物文化资产的计量难点与解决方案?

2024-05-16

1. 阐述文物文化资产的计量难点与解决方案?

文物文化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文物文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和专业人员的服务费等。
借记:文物文化资产
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同时借记:预算支出,贷记:预算结余。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文物文化资产,按名义金额入账,借记:文物文化资产,贷记:其他收入。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对文物文化资产进行价值计量的目标不能只站在文物文化资产自身的价值应该是多少、如何测算的角度去思考,而应从文物保护、管理和满足公共需求的角度去思考在这个过程中恢复、保护、维护和管理文物文化资产以及满足公共需求所付出的实际成本,需要设计一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文物文化资产价值计量方法。
文物文化资产的管理和保护是一个持续性、动态的过程,在过程中发生的不同类型的费用与不同内容的成本需要根据文物文化资产管理和保护过程中的特点进行归集、测算和汇总,从而使文物文化资产价值计量的过程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在文物重置成本法下,文物文化资产价值计量包含四个层次的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物文化资产

阐述文物文化资产的计量难点与解决方案?

2. 财政部评审专家是国家级还是省部级

不是国家级。国家级那和比方副总理一个级别没有那么大,省部级可能有。和也许没有级别。看什么项目评审专家组 级别

3. 我国专家明明已经极力修复文物了,为何还是无缘见真面目?

那是因为,虽然我国专家已经用尽所有的能力修复文物,但是并没有将那些珍贵且稀有的文物修复出最原始的样子,因此即使修复出了轮廓,样子,依旧不是那些文物的真正面目。古文物之所以被称作是古文物是因为这些东西产自古代的某个世纪,有着那个世纪的特色,以及那个世纪到今天的沧桑经历,而这些古文物由于遭到了破坏,或者那些古文物制作珍贵,或者制作材质很珍贵,再或者制作材质很脆弱,导致这些古文物的损坏,因此想要修复这些古文物是非常之不易的。
古文物存在于久远而古老的以前,在古代的时候,虽然那个时候的科技之类的东西并不发达,但是人类的智慧是无穷的,因此无论是在久远的以前,或者是如今,人类总会创造出奇迹,因此在古代的时候,古文物的制造者,所制造的物件都是精品,但是有些古文物能够留存到现在依旧是完好的,而有些文物则被破坏的失了原貌。
而那些能够留存至今的文物,被如今的考古者发现就会很好的保存下来,既是对古代制造者的一种尊重,也是对古代文化的尊重,而那些被破坏的文物,如今的专家们也会用尽毕生所学,倾尽全力的去恢复他原来发样貌,然后用自己的能对它们进行保存以及保护,然而有些古文物却在由于被破坏的过狠,或者制作材质珍贵,不易收集而造成的难以修复。
而那些被破坏过狠的古文物,虽然我国的古文物修复专家也在倾尽所有的进行修复,但是依旧难以恢复期原来的样子,其实是因此,这些专家所修复出来发样子,仅仅是根据历史,史记之类的记载对这个文物的修复,并不知道这些古文物的原本样貌,因此即使他们用尽全力,依旧难以见到这些古文物的真面目。

我国专家明明已经极力修复文物了,为何还是无缘见真面目?

4. 保护文物的建议

我国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水平大大提高,中国经济发展的投资也趋向于城市建设和发展领域,这给我国的城市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然而,国家和地方财政对城市建设的投资非常有限,城市发展资金主要靠各城市独立解决,所以不少城市都把发展提到了新的高度。

根据国内外多年的实践证明,在城市建设中,规划是龙头,规划必须先行。在城市发展中道理也是一样的。因此,城市发展的规划方略研究,十分重要。城市规划走向发展性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本身就可以创造价值,城市规划本身就是城市经营。一个好的建设规划、小区规划就可以创造上亿的价值,上海文化佳苑就是一例。一个好的城市总体规划创造的价值更是不可估量,周庄、平遥的规划最有说服力。

概括起来,城市发展的规划方略,主要有如下方面: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长远考虑城市发展;优化城市环境,以环境美提升城市资产价值;基础设施区域共用,节约投资并增加效益;规划先行,搞好城市发展性规划。这些问题是城市发展与城市规划建设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也是城市发展急待解决的问题。

那么,各城市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地面对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和难题,以推动城市的建设健康顺利发展?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上海同济联合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研究所所长、中国城市研究专家李秉毅,请其主要就“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长远考虑城市发展”的城市规划方略发表看法。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何在?
记者先就我国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请教了李教授。

李秉毅介绍说,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主要有4个方面:历史研究——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科学价值、发展旅游——经济价值及可持续发展。我们首先从历史研究着眼,来看待城市文化价值。

城市文化遗产是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是城市历史研究的重要依据。研究城市、人类发展历史,借古明今,有利于促进城市发展。

在历史科学研究进程中人们发现,历史古城、建筑、构筑物(如中国的赵州桥、都江堰,埃及的金字塔)等有很深奥的科学道理,有的甚至是现在人们还不清楚的科学理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尤其是保护凝聚了3000多年历史文化的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对科学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李秉毅说,正是这些人类前进中创造的城市文化遗产,为我们的城市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发展城市旅游业,用经济价值去直观地表现城市历史文化的独特魅力,有利于更好地发展城市。中国5000多年的历史文化遗产丰富而迷人,它吸引着无数的中国人,更让外国人向往,这些都是发展城市旅游业的重要资源,也是人们游憩、观光、获得美的享受的重要场所。小小的周庄(小镇),年旅游收入达2亿元,增长率也是惊人的。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旅游业所带来的收益不断提高,旅游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不断增长。我国城市历史文化旅游的潜力很大。我国张掖市比日本的高山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丰富得多、有价值得多,然而,我国张掖市的旅游收入占国内生产值的比例却比日本的高山市低得多,张掖市不到10%,而日本的高山市在70%以上。

总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重要的意义。国家每年拿出2000万元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遭受地震时,国际上给了相当数量的捐助。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经营的长远战略

全球《21世纪议程》指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功在千秋,造福子孙后代。同济大学阮仪三教授在上世纪80年代初做平遥、周庄规划时,做了保护古城镇开辟新区的规划,并呕心沥血地奔走说服,保下了平遥古城、周庄古镇,使平遥成为了世界文化遗产,周庄也有望登录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阮仪三教授当然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大功臣。同时,当时接纳保护意见的决策者也是功臣。

李秉毅介绍说,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很丰富、很有价值。遗憾的是在经济开发中遭到了建设性的破坏。70年代的太谷等城,历史价值根本不亚于平遥,现在却荡然无存。福州的“三坊七巷”在旧城改造中给“改”掉了。这些十分令人伤心。专家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在城市开发中对历史文化的建设性破坏超过了“破四旧”、“文革”。西部是古“丝绸之路”,有丰富、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西部开发中,在城市经营中,一定要吸取经验教训,有意识地、特别重视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华夏文化,造福子孙后代。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提升城市资产价值
李秉毅表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毫无疑问是城市的雄厚的发展资产。历史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也是旅游资产。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可以提升城市资产价值。平遥古城、周庄古镇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得好,旅游发展得好,城市资产价值提升得多;杭州市历史文化遗产规划得好,房地产价提升得多。

那么,究竟哪些城市文化遗产应列被保护和发展利用的历史文化遗产之中呢?

李秉毅介绍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文物古迹的保护、历史地段的保护、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延续、历史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

首先是对物古迹的保护。文物古迹包括类别众多、零星分布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遗址、杰出人物的纪念地,还包括古木、古桥等历史构筑物。

其次是对历史地段的保护。历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地段指由文物古迹(包括遗迹)集中的地区及其周围的环境组成的地段。历史街区指保存有一定数量,一定规模的历史建构物且风貌相对完整的生活地区,该地区的整体反映某一历史时代的风貌特色,具有较高的价值。

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延续包括古城空间格局、古城自然环境、城市建筑风格三部分。

古城空间格局包括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它们能反映城市的文化景观、规划布局思想、历史发展、社会文化模式;古城自然环境包括城市及其郊区的重要地形、地貌、原野、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山、水、花、木、原野特征。城市的自然环境与城市的景观、文化、生态紧密相联;古城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建筑风格影响城市风貌特色。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
当谈到部分城市在各自的建设发展中对城市历史文化建筑遗产的保护情况时李秉毅表示,实践证明,各城市在各自的建设发展中大多都注意并保护和有效利用了历史文化遗产。但也有个别城市做得不尽如人意。原因多为这些城市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与原则不太了解。

李秉毅介绍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9个方面:

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整旧如故——谨慎修复: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增添部分必须与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浮抚第幌郢呵电童钉阔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

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

保护特色建筑风格:保护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护历史环境:事物与其存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脱离环境而存在。历史文化遗产环境的意义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原野、水体、花木及其特征都要保护;

拿不准的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应暂不拆除。许多偏远的地方,尤其是山区农村,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虽然不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却也是历史文化遗产,有相当高的价值。当地人不知道,有没有财力和机会请专家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暂不拆除,以免造成遗憾,待专家论证后在根据情况处理。

做好历史文化古城和历史文化地段保护规划。规划是龙头,保护必须以规划为前提,规划必须先行。有了规划,按规划进行保护。

5. 对文物保护有哪些合法建议

1、贯彻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精神,实现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通过调整和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强化政府宏观管理职能和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提高全市文物工作的整体水平。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县、区各级领导的责任制加以考核,落实各区文保机构人员的定岗定编。加强专业队伍的建设,因地制宜引进文物保护管理、文物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业务人才。县区财政建立专项文物保护经费,并逐年稳步增长。
2、建立公众参与的保障和激励机制。健全社会广泛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遗产保护。继续加强基层文保机构的工作,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网络,注重发挥以街道、社区为构架的基层业余文物保护组织的作用,形成各级各层次管理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的良性运作机制。加强业余文物保护通讯员队伍建设,逐步完善《杭州市基层文物保护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拨出一定的专项资金,以“以奖代拨”的形式建立对业余文保员和对历史文化保护有贡献者的经济激励制度,建立市、区、街道(乡镇)文物保护网络,并对其运行的规律及时进行研究和总结。
3、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使用保护责任书》签订工作全部到位。强化文物使用单位的保护意识,解决当前历史文化保护中存在的社会公众参与主体不足,参与领域不深,参与的制度化和稳定性较低等问题,确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4、建立半官方、半民间的保护团体及专门咨询机构——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对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评估、保护、维修及使用进行研究、咨询、监督和技术指导,并授予一定的法律权力,以作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及其环境的安全屏障。
5、通过研究,改革文物保护管理财政体制,市财政政策应向文物资源丰富和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倾斜,加大对各区、县(市)文物保护事业的扶持力度,将文物保护经费多用于基础工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和县市文物保护工作,以解决各地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平衡的现象,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均衡、可持续发展。
6、配合基本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为主,积极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并对涉及城市建设的地段和半山、留下等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提前进行调查,为城市建设决策提供依据。

对文物保护有哪些合法建议

6. 我国政府为什么要设立“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征集流失海外的文物?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2-04-25    【文  号】 财教[2002]34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国家文物局: 

  为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及时抢救和征集流散于国内外的珍贵文物,充实国家收藏,从2002年起设立“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为加强对该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征集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集专项经费是为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及时抢救社会流散的珍贵文物,充实国有博物馆藏品,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经费。征集专项经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使用,遵循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专家论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用征集专项经费征集的珍贵文物属国家所有,国家文物局可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和收藏,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度。 

  第五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支出内容 

  第六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 征集民间收藏的、境内外文物市场上出现的具有重大价值的、急需由国家收藏的珍贵文物; 

  (二) 追索流失到境外的珍贵文物; 

  (三) 有计划地征集反映世界文明进程的代表性文物; 

  (四)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认为必须征集的其他具有特别重大价值的珍贵文物。 

  第七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 文物收购费,指支付文物成交价格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境外不知情文物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二) 交通运输费,指收购或境外追索文物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费用; 

  (三) 保管费,指文物购买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四) 保险费,指文物收购和运输过程中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 专家鉴定评估费,指征集重点珍贵文物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费用; 

  (六) 法律咨询费,指在收购、追索文物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咨询费用; 

  (七) 诉讼费,指追索已非法流失到境外的文物所发生的法院诉讼费用; 

  (八) 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和海外人士积极向国家捐赠文物,对捐赠者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九) 其他费用,指在调查、鉴定、收购,追索文物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差旅等其他费用。 

  第三章  经费申请及使用管理 

  第八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申请和使用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国家文物局须设立文物征集专家组,该专家组由国内各文物门类最权威并具有良好声誉的鉴定评估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 征集专项经费预算申请程序如下: 

  (一) 国家文物局于每年6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征集文物目录草案报财政部; 

  (二) 根据拟征集文物的类别,国家文物局分别组织有关专家(不含专家组成员)鉴定真伪、评估估价。一个项目参加的专家不少于三人,每人分别出具“鉴定评估意见”; 

  (三) 将专家鉴定评估意见提交国家文物局文物征集专家组审议。专家组审议同意后,方能决定征集; 

  (四) 国家文物局根据专家鉴定评估意见和文物征集专家组审议意见,经审核后于每年八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报送征集专项经费预算,后附《申报文本》(具体格式见附件); 

  (五) 财政部根据国家文物局审核意见,结合财力情况,确定征集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征集专项经费预算下达后,国家文物局要严格按照申报的征集项目尽快组织文物征集。 

  第十一条 如遇时间紧迫、珍贵文物有可能流失等特殊情况,国家文物局在征得财政部同意后,可以直接组织专家对拟征文物进行鉴定评估,由文物征集专家组做出审议意见,并报财政部对原申报项目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征集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部可以直接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征集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征集管理

  第十四条 征集国内拍卖市场出现的珍贵文物,国家文物局应根据有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采用拍卖前的优先购买和拍卖后的优先购买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参考专家评估价格和拍卖底价,在拍卖前与转让者达成协议,由国家优先购买。 

  第二种方式,拍卖前未与转让人进行协商或者经过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拍卖价格确定后,国家文物局可以宣布购买意图,并在7日内做出优先购买决定。在此之前,被拍卖的文物不得交付受让人。 

  第十五条 国家文物局应及时将征集的文物列入藏品总账,编写详细档案,同时存入文物数据库管理系统。被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妥善保管征集的文物,不得损毁,不得将其出售、赠送和抵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及其有关专家、文物征集专家组成员和财政部有关人员,必须对拟征集的文物目录及鉴定评估情况严格保密。违反规定,对征集专项经费造成损失并经查属实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7. 文物属于什么资产?

如果是博物馆或其他收藏机构,作为馆藏文物登记,不作为自有资产;如果是文物经营企业,作为库存商品管理;如果是其它企业购买,既不能作为费用进行摊销,也不能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须计入长期投资。

文物属于什么资产?

8.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中公共基础设施与文物文化资产的确认主体和计量方法?

可以学习《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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