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何就融资难了?

2024-05-13

1. 政府为何就融资难了?


政府为何就融资难了?

2.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融资吗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融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般指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由地方政府拨入资源,为地方政府融入大量资金的国有企业,大多以投资管理公司的形式出现,操作为平台公司融入资金,地方政府将资金拆出,用于地方建设。

融资的特点

融资主体的排他性,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追索权的有限性,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
项目风险的分散性,因融资主体的排他性,追索权的有限性,决定着作为项目签约各方对各种风险因素和收益的充分论证,确定各方参与者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及合作的可能性,利用一切优势条件,设计出最有利的融资方案。

3. 政府投融资模式

一、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二、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三、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第一条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二条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第三条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第四条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政府投融资模式

4. 政府投融资模式

法律分析:一、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二、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三、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第一条 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二条 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第三条 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第四条 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5.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融资吗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融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般指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由地方政府拨入资源,为地方政府融入大量资金的国有企业,大多以投资管理公司的形式出现,操作为平台公司融入资金,地方政府将资金拆出,用于地方建设。

融资的特点

融资主体的排他性,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追索权的有限性,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
项目风险的分散性,因融资主体的排他性,追索权的有限性,决定着作为项目签约各方对各种风险因素和收益的充分论证,确定各方参与者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及合作的可能性,利用一切优势条件,设计出最有利的融资方案。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融资吗

6. 政府融资途径

政府融资途径是有很多的,主要的融资途径有:1、直接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2、间接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3、项目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4、非项目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以上这4点途径是政府融资的非常主要的途径,不过在我们在从事有关政府融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政府工作时非常严谨的,选择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而有关政府融资的途径的有关问题可以选择明德资本生态圈,对于融资层面这跟很多平台不一样,很多平台只做中介,明德资本生态圈从业资本市场二十多年了,已帮助33家企业成功上市,对有抱负的企业主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而如果你还有有关政府融资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的在线咨询按钮,直接跟老师对话交流。

7. 地方政府如何融资

地方政府融资方法:财政拔款;债务性融资;地方政府债券 ;资源性融资 ;国有企业改革;项目融资 ;ABS融资;民间融资 。
1,财政拔款 :
(1)本级财政拨款;
(2)争取上级财政拨款资金  ;
(3)结合有关项目建设,向上级有关单位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
(4)争取上级专项政策或试点单位支持;
2,债务性融资:包括地方政府的银行贷款和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或中央代发)、政府性投资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信托融资等。
3,地方政府债券 :发行城投类企业债券,债券融资相比股票融资具有投资风险小的优点。
4,资源性融资 :是各级地方政府利用政府所掌握的资产和公共资源筹措的资金,包括有形资产(资源)融资(如项目融资与土地融资)和无形资产(资源)融资(如特许经营权融资); 
5,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也是政府的重要资产之一,对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履行公共职能有着深刻的影响。
6,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重要融资手段,指以项目的名义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以项目营运收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
7,ABS融资: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它是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一套提高信用等级计划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8,民间融资 : 在持续的通货紧缩、有效需求不足的基本国情下,启动民间资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方政府如何融资

8. 政府投融资平台有发展前景吗

几年来,政府财政融资平台虽然有所发展,但已经不能适应现行财政和金融政策,无法继续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筹集政府投资,政府财政融资平台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急需改造和完善。
据《中国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模式与发展战略分析报告》建议,欠发达地区城投公司必须告别传统的发展愿景,回归到“市场经济”,才是各地政府及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根本。对县级平台而言,要进行资源整合,将政府资源、资本通过市场化模式,以“产业合营、区域合作”的思想,以实实在在的产业为基础,从政府性的投融资主体、投融资平台向市场化的产业发展运营平台转变。